行政法学 1.第一章 绪论
2021-03-30 00:45:21 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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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00261) 自考本科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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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行政法学 1.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含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力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权大致下列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他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二)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这里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三)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第一,行政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备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2.国际条约、惯例
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4.软法规范
五、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则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和活动方法,另一部分规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期、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表现于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又称行政活动法,即有关行政行为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六、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分别介绍如下。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索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的地位。
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我们称之为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质财富
(2)精神财富
(3)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联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办的法律关系。
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监督行政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也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综上所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1.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
2.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
3.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
4.行政法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特殊地位。
5.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断赋予行政机关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1.行政法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决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听证制度是一种相当重要的、新型的程序制度。
2.此外,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也得是行政法创设的,用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
行政法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也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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