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刑法知识点
2021-05-01 16:28:43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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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法主观题知识点(整理)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分则
绑架罪没有结果加重犯(刑9修改);
抢夺罪的加重结果犯在司法解释中(2014年司法解释规定);
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自杀不异常的加重结果只有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抢夺罪的加重结果犯在司法解释中(2014年司法解释规定);
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自杀不异常的加重结果只有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强奸罪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加重情节,升格刑。
(十年以上,死刑。)
(十年以上,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强奸罪(奸淫幼女,从
重情节),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
重情节),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
14-16岁少女+特殊职责人员;无论少女是否自愿都构成特殊职责人
员性侵未成年女性罪;如果少女不自愿,和强奸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诱奸《刑法》第236条之一)
员性侵未成年女性罪;如果少女不自愿,和强奸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诱奸《刑法》第236条之一)
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
核心看:发生性关系时妇女是否自愿;妇女不自愿才构成强奸,自愿
不构成。
其他手段: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
手段。(明显难以反抗。)
核心看:发生性关系时妇女是否自愿;妇女不自愿才构成强奸,自愿
不构成。
其他手段: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
手段。(明显难以反抗。)
1、找出死亡原因,
2、看实施这个行为是什么目的
2、看实施这个行为是什么目的
性行为目的结果加重犯,其他目的数罪并罚。
妇女插入说,幼女接触说。
强迫情侣当面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刑法》分则第237条。
违背妇女意志。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动机错误,对行为人不定强奸罪。过失强奸无罪。
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强奸罪。(但不包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收买后强奸的实行并罚。
收买后强奸的实行并罚。
侵犯自由法益
控制住被害人就既遂。
非法拘禁罪
本罪法益:现实自由权。
《刑法》第238条。
《刑法》第238条。
索债包括非法债务。
分别评价,但不重复评价。
分别评价,但不重复评价。
绑架罪
没有结果加重犯,有包容犯。
没有三角关系是抢劫。
没有三角关系是抢劫。
利用第三人担忧人质的意思。
不具“当场性”。
不具“当场性”。
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年以上、无期、(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年以上、无期、(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出卖捡拾儿童、亲生子女的。
卖出既遂。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其他任何行为都数罪并罚。
又出卖的是转化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又出卖的是转化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捏造,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侵犯其他人身权利犯罪
侮辱诽谤罪
侵犯的是名誉权
侵犯财产权利犯罪
抢劫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公对公,公款公用。公款私用定贪污。
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侵占为目的。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想还。
敲诈勒索罪
逻辑链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人数要两位数以上。不特定的人。有危害可能性就构成。
原则上成立想象竞合,除非有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原则上成立想象竞合,除非有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目标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就既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
要危害到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因违规引发事故。《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因逃逸至人死亡
第6条:故意杀人,带离、隐藏或遗弃。
第7条:事前瞎指挥,不定共犯;事后指使逃逸,共犯。
危险驾驶罪
不能有后果,有不特定人员出现的地方都算。
《刑法》第133条。
《刑法》第133条。
抽象危险犯。主观上故意(放任)。最多一年,竞合择重。
妨害安全驾驶罪
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也构成本罪。
侵犯经济持续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2、没有销售5万元以上,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2、没有销售5万元以上,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本法是一般法,按照销售金额量刑,重法优先。
《刑法》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假药的标准:不再是不在药品管理法的。明知。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药品管理法》:假药:没有治疗这个病的成分。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药品管理法》:假药:没有治疗这个病的成分。
《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有治疗这个病的成分,但有别的问题。(实害犯)
《刑法》第142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犯。足以。择重。
《刑法》第142条之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没有掺入非食品原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金融诈骗罪
个人:贷款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
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信用卡问题总结
选择题不用区分对人或机器使用
使用的信用卡如果是伪造的,作废的
均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包括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
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想还),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恶意透支。
ATM出现故障,第一次不知情,不构成犯罪,第二次以后如果知情,还利用故障取钱,构成盗窃罪。
如果使用的是别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来源构成犯罪(盗窃、抢劫的信用卡),直接按照来源定罪,后面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评价。
来源不构成犯罪(捡到信用卡、帮别人保管信用卡、借别人信用卡),或者来源虽然非法但和后面使用无直接关系(非法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面使用行为要评价,定性用卡诈骗罪(不区分对机器还是对人使用)。
信用卡诈骗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最终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
对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只能到卡,不能到后面的钱,否则定信用卡诈骗罪。
贪污贿赂类犯罪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贿赂类犯罪区分思路图
有权的是否明知别人收钱
是
受贿罪共同犯罪
对合犯
行贿罪
否
收钱的人有没有过交给你工作人员身份
有
斡旋受贿(定受贿罪)
对合犯
行贿罪
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合犯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私分国有财产罪
单位犯罪
《刑法》第396条
总则
犯罪构成理论
分析犯罪的细微阶段
主体
(身份/单位)
(身份/单位)
主观
(故意/过失)
(故意/过失)
客观行为
(作为/不作为)
(作为/不作为)
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暂时成立犯罪
【阶段一】
【阶段一】
没有阻却事由
成立犯罪
【阶段二】
【阶段二】
有因果关系
犯罪既遂
【阶段三】
【阶段三】
故意犯罪,但是没有因果关系
有种自动性、有效性
中止
不符合中止条件
未遂(没有着手是预备)
有阻却事由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暂时成立的犯罪被阻却
阻却事由只对自己有效,其他共犯不能被阻却,在【阶段一】成立共犯。
阻却事由只对自己有效,其他共犯不能被阻却,在【阶段一】成立共犯。
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能力、期待可能性、违法认识可能性
客体
(法益侵害)
(法益侵害)
偶然防卫
观点一: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传统观点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正当防卫的成立不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三:结果无价值(无罪)
有好的结果,不需要对结果承担责任
观点四:行为无价值(未遂论)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一种法益,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
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是害结果,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形态
犯罪主观辨析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对结果投反对票。
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能够避免,对结果投反对票。
直接故意:必然、希望,对结果投赞成票。
间接故意:放任,对结果投弃权票。
认识错误体系图
事实认识错误
(题目动机可删除)
(题目动机可删除)
具体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
(同一犯罪构成内)
对象错误(不区分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
打击/方法错误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仅此有)
因果错误
狭义
事前故意(结果推迟)
结果提前实现
看是否着手
抽象认识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
(不同犯罪构成)
包容评价思维,
只有法定符合说
只有法定符合说
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
具体危险犯:足以。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事实行为就成立犯罪,并且既遂。
实行犯没有用到帮助犯的帮助,结果的发生跟帮助没关系,帮助犯的未遂。(有效的帮助)
未遂的帮助犯(无效的帮助)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另起犯意:并罚。
行为对象转换:人身专属性并罚。
行为对象转换:人身专属性并罚。
犯罪主管判断思维图
结果是否必然发生
必然
直接故意
可能
有没有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
有
看心态
希望、追求结果的发生(赞成票)
直接故意
放任结果的发生(弃权票)
间接故意
反对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反对票)
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
是否应当预见
应当
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希望结果发生)
不应当
意外事件
具体认识错误的判断逻辑
相杀的人和实际死的是否一致
一致
因果错误
预想的死亡时间和实际死亡
的时间一致:狭义因果错误
的时间一致:狭义因果错误
故意犯罪既遂
实际死亡时间比预想的死亡时
间延迟:结果推迟/事前故意
间延迟:结果推迟/事前故意
第一个行为:故意犯罪既遂
第二个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则不需
要评价,有则需要评价。
要评价,有则需要评价。
实际死亡时间比预想
的提前:结果提前
的提前:结果提前
已经着手
既遂
没有着手
预备+过失
相杀的人是否出现
出现了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故意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法定符合说
故意犯罪既遂
没有出现
对象错误:不区分学说,故意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相杀的和死的是同一个人。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和判断
无法包容:各定各的
客观超出:超出部分过失
主观超出:超出部分未遂
客观超出:超出部分过失
主观超出:超出部分未遂
主观不能包容部分
1、定主观犯罪未遂。
2、若题目强调该主观犯意下行为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则无罪(不能犯)。
2、若题目强调该主观犯意下行为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则无罪(不能犯)。
主客观一致定罪
故意犯罪既遂
客观不能包容的部分
1、刑法分则有规定过失犯罪,就定该过失犯罪。
2、刑法分则没有规定此罪过失犯罪,就无罪。
2、刑法分则没有规定此罪过失犯罪,就无罪。
主观分析,
客观分析,
重合分析,
超出不重合部分分析;
四步走。
客观分析,
重合分析,
超出不重合部分分析;
四步走。
若只有一个行为,则想象竞合择一重。
判断犯罪中止只看主观描述,客观的描述不需要看。
犯意转化
预备和实行
无论轻重,均以实行阶段犯意处理
实行阶段
择重
责任年龄
12至14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最高检
相对责任年龄
最高检
刑法修正案11新增
1、罪名要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情节要求:情节恶劣。
3、程序要求:经最高检(不是最高院)核准追诉。
2、情节要求:情节恶劣。
3、程序要求:经最高检(不是最高院)核准追诉。
《刑法》第十七条
14至16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8种犯罪
相对责任年龄
8种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放火、爆炸、
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
强奸、抢劫、放火、爆炸、
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
实行过限
共同故意范围内
实行过限的行为
(定罪)
(定罪)
不需要对行为负责,
不定超出部分的罪名,
因为超出共同故意。
不定超出部分的罪名,
因为超出共同故意。
实行过限的结果
(结果)
(结果)
无类型化关系
不需要对结果负责
有类型化关系
结果加重/法益一致(财产损害)
结果加重/法益一致(财产损害)
需要对结果负责
罪数的原则
一行为一评价,一法益一保护。
一行为
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
原则:一罪
想象竞合
区分:单纯看法条之间的关系。
法条竞合
继续犯
结果加重犯
例外,一行
为,多评价
为,多评价
《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和逃税
针对不同对象的同一走私行为
多行为
多行为、一评价
(法定的一罪)
有分则的明文规定
(法定的一罪)
有分则的明文规定
结合犯【精确记忆】
集合犯
转化犯【只定转化后得罪】
处断一罪
连续犯(多次)
吸收犯
考试记住牵连犯的
标准例子,其他都
不是牵连犯。
标准例子,其他都
不是牵连犯。
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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