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知识点
2021-05-03 23:32:58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2021年民法主观题知识点(整理)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物权部分
物和物权分类
从物必须独立于主物,从物跟随主物,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孳息必须脱离原物
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货币:占有即所有
种类物:可替代
特定物:不可替代
特定物:不可替代
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未登记的动产的返还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登记对抗,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无须登记:承包合同+处分权就设立,且未经登记,亦可对抗第三人【权利的特殊性】
判决生效、继承开始、事实行为(如建造房屋)完成时那一刻,物权就发生变动,并且可以对抗,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
甲(有权处分)
合同有效
1、只有合同效力
2、合同有效+违约责任
3、在登记给其他人之前,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在登记给其他人之后,只能请求其他违约责任。
在登记给其他人之后,只能请求其他违约责任。
乙(有权处分)
合同有效+登记
物权变动
丙(无权处分)
合同有效
1、只有合同效力
2、有可能属于欺诈
3、合同有效+违约责任/撤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民法典》第221条。
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去效力。
预告登记后,所有权依然在卖方。
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异议登记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仅仅阻却善意取得。
15日内诉、裁
交付制度
占有改定(先卖后租)的交付,不发生善意取得
简易交付(先借<租>后买)
指示交付(购买前第三人依法占有)
一物数卖
先行领受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先行领受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成立在先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裁判
文书生效时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依照法律规定
先占
死/判决生效/
事实行为完成
事实行为完成
物权变动
甲取得物权
登记后
处分
未登记
可以行使除处分权外其他的权能(如使用、出租、要求别人返还、排除妨碍等)
原名义人无权处分
第三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
占有委托物
排除情形
占有脱离物:盗赃、遗失物、
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无权处分
有陷阱,注意看是不是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153条、第226条、第227条、第311条。
善意=不知情,受让那一瞬间(登记/交付之时)是善意的。合理价格。
遗失物有特殊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无权不发生变动。
遗失物
不发生善意取得,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
拾得人
他主占有
(想还)
(想还)
无因管理法理
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因此遭受到的损失+悬赏广告报酬
自主占有
(不想还)
(不想还)
不当得利法理
1、不可以主张:必要费用、悬赏广告报酬、因管理遭受的损失
2、拒不返还属于侵权
2、拒不返还属于侵权
1、妥善保管义务
(故意/重大过失导致毁损要赔偿)
2、返还义务
3、上交国家
(故意/重大过失导致毁损要赔偿)
2、返还义务
3、上交国家
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
《民法典》第240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49条、第250条
共有
《民法典》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第308条、第309条
共同共有
家庭、夫妻、遗产分割前
对外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期限:15天,6个月
内部竞合
有约从约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共有份额比例。
《民法典》第301条: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占份额⅔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
1、一方有隐藏、转移等
2、一方病,另一方不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第271条~第287条
重点:第278条第6、7、8项:双⅔、双¾,其他双过半
住改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民法典》第279条
利害关系:一幢楼的业主
物业合同:典型合同。《民法典》第937条、第938条、第939条、第944条、第950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
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最低限度容忍义务
地役权:登记对抗
地役权的变动
【结论】不需要登记,享有地役权。
【结论 1】未经登记,甲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的丙(丙不受地役权约束)。
【结论 2】经过登记可以对抗丙(丙受地役权约束;善意第三人只存在于供役地转让时)。
【结论 2】经过登记可以对抗丙(丙受地役权约束;善意第三人只存在于供役地转让时)。
【结论 1】不需要登记,丙享有地役权。
【结论 2】未经登记,丙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的丁(丁不受地役权约束)。
【结论 3】经过登记可以对抗丁(丁受地役权约束)。
【结论 2】未经登记,丙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的丁(丁不受地役权约束)。
【结论 3】经过登记可以对抗丁(丁受地役权约束)。
居住权
是一个物权,不是合同上的权利
自登记时设立
原则: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遗嘱设立居住权【观点争议】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有两种观点:
一为“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根据《民法典》第 371 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居住权”一章
的规定。而“居住权”一章中,《民法典》第 368 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以遗嘱方式设立
居住权,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根据《民法典》第 371 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居住权”一章
的规定。而“居住权”一章中,《民法典》第 368 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以遗嘱方式设立
居住权,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一为“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也有观点认为,基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本质若为基于继承(不包括“遗赠”)引
起的物权变动,则立遗嘱人死亡,嫁接《民法典》第 230 条 A 之规定,无需以居住权登记为条件,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未登记的,其居住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此种观点之下,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
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也有观点认为,基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本质若为基于继承(不包括“遗赠”)引
起的物权变动,则立遗嘱人死亡,嫁接《民法典》第 230 条 A 之规定,无需以居住权登记为条件,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未登记的,其居住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此种观点之下,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
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占有
占有是一个状态,不是权利。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基于合同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既可以是有权占有,也可以是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考虑
无权占有人主观心态是否善意。
自主占有(不想还)、他主占有(想还)完全看主观判断
形成占有的状态就要保护,和有没有权无关。
保护的是一个状态,如果有新的状态更值得保护,我们要保护新的状态
保护的是一个状态,如果有新的状态更值得保护,我们要保护新的状态
占有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期限(未登记动产例外)
三年诉讼时效
自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除斥期间)
债法
债的概述
发生
法定之债(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
意定之债(法律行为)
意识表示和行为能力(合同、单方行为、共同行为)
标的
简单之债
一对一。
选择之债
1、多选一
《民法典》第515条
2、只需履行其中一项
3、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履行期限届满未做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主体双方的人数
单一之债
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1、任何一方二人以上
2、按份
3、连带
4、不真正连带之债
对外连带,内部责任归一人。
主要出现在四种领域
产品(《民法典》第1203条)
医疗产品(《民法典》第1223条)
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民法典》第1233条)
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民法典》第1250条。)
5、补充责任
没分额,有顺序
标的物的性质
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
悬赏广告
1、单方允诺说
(附条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对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生效。
2、要约说
(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此时就需要对方意思表示作出承诺才能生效。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承诺
2、承诺需要知道要约、认可邀约才算承诺
债的转移
《民法典》第545条
约定概括承受
约=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的保全
代位权
均合法有效且到期
乙怠于行使
(一定要以诉讼、仲裁的形式方式行使)
(一定要以诉讼、仲裁的形式方式行使)
诉讼费用:败诉的被告负担
必要费用: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
1、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2、会让债务人财产减少
3、明知不合理低价,市价30%(高低)
被告承担费用
合同分论
买卖合同
回收义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民法典》新增)。
保留所有券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64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第26条
所有权状况
1、出卖人是所有权人,间接占有人,其处分为有权处分
2、买受人不是所有权人,是直接占有人,其处分动产是无权处分,对接善意取得制度。
买受人期待权
1、若保留所有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所有权不转移
《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未登记:
①若第三人为恶意,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②若第三人为善意
出卖人现实交付,买受人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出卖人指示交付,如果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可提存),买受人优先于第三人,第三人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出卖人取回权
支付总价款75%以上不得取回
分期付款买卖
出卖人权利
至少分三次
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一次性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试用买卖
风险负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新增)
样品买卖
隐蔽的瑕疵违约
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才不构成违约
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检验期限
无约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检验标准
《民法典》第624条: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为准。(新增)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风险:不怨我,也不怨你
风险转移时间:交付
原则上交付主义
《民法典》第603条、第604条、第605条、第606条、第607条、第608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
需要运输的
没有约定的地点
货交第一承运人
在途货物买卖
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种类物不发生转移
【注意】买卖合同风险随交付而转移,其他合同(如租赁、借用等)风险有所有权人负担,不会发生转移,自然也和交付没有关系。
赠与合同
单务、有名、无偿、诺诚、不要试合同。需要意思表示一致
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667条【定义】、第670条【利息的预先扣除】、第673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674条【利息支付】、第675条【借款的返还期限】、第680条【利率】
第674条【利息支付】、第675条【借款的返还期限】、第680条【利率】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施行)第13条【借贷合同的无效】(保护银行垄断)、第25条【利率的限制】、
第26条【本金的认定】、第27条【利滚利条款】、第28条【逾期利率】、第29条【逾期利率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第26条【本金的认定】、第27条【利滚利条款】、第28条【逾期利率】、第29条【逾期利率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利率限制
合同成立时一年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
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705条:单次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706条: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707条: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一房数租
合法占有>登记备案>合同成立在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
建设工程合同
保护工程质量、农民工资
发包方
承包合同
←
←
承包人
转包合同
←
←
转包人
分包合同
←
←
分包人
分包要经发包人同意。不能分包主体工程,只能分包一次。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一律无效
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合同
法院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
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合同
法院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消费者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行使期限18个月
人格权
侵犯名誉权需要社会贫家降低
公司有人格权,没有一般人格权
姓氏选取
1、其他直系长辈血亲
2、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肖像权,不再限于以赢利为目的
姓名的许可使用、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隐私权
人格权之一
要人格受到侮辱
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竞合
优先认定为隐私
总则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隐瞒部分事实也叫骗。
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
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延伸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不要强加给别人
原则可以用,也可以不用,不同的案例,不同处理。
射幸行为:赌博。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非民事法律关系:鸡毛蒜皮的小事。无法强制执行。
民事法律事实:侵权是个事实行为,不是表示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事实:侵权是个事实行为,不是表示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
创作作品不是意思表示,作品内容合同不管,合同内容法律管。
民事权利
公示权
支配权
物(客体)→所有权(唯一)→主体(可多个)
要对别人行使,因为世界上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义务。因此,公示让别人看到。
请求权
只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对其他人无效。因此,不需要让其他人看到。
抗辩权
(除了这六个,都是抗辩)
(除了这六个,都是抗辩)
一时抗辩权
双务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
4、先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5、诉讼时效抗辩权
6、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
形成权是民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私力救济
合法行为补偿,违法行为赔偿。
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采取的手段适当+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要约+承诺成立合同是法律行为。
无因性行为在考试中仅有:票据、委托代理权。
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无效,回到合同没发生的状态。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阴阳合同: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
欺诈可撤销,恶意串通无效。
血缘关系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
表态前
催告、撤销
追认
有效
不追认
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趁人之危)。
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撤销。
有效合同
撤
自始无效,不需履行,缔约过失责任。
不撤
继续有效,要履行,如果有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解除。
除斥期间
1、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受胁迫芳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90日内行使;
4、最长五年。
法律行为效力总结
成立
有效
可撤销
未撤销/超期
有效
撤销后
无效
有效
效力待定
追认前
善意的相对人可撤销
善意的相对人可撤销
追认
有效
无效
无效
附条件、附期限
成就
生效(有效)
代理
以被代理人名义,独立的意思表示,后果被代理人承担。冒名不是代理;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间接代理
原则上不是代理
例外
显名的间接代理(第三人知道)
隐名代理:代理人披露。
被代理人违约,只能选择一次,只能选择一个,不可变更。
《民法典》第162条。
有权代理
1、本人事先就授予复任权
2、本人事后追认
3、紧急情况+为了本人利益
(不需要本人认同)
(不需要本人认同)
责任
1、代理人负选任+指示责任。如果有过错,要承担责任。
2、复代理人 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3、因转委托不明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时,双方都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不代理
效力待定。《民法典》第71条。
表见代理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过失。有效。本人承担责任后向代理人追偿。
做题时一定要分析代理关系
1、以谁的名义
2、授权范围一定要看清楚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
公法:法无授权既禁止;
私法:法无禁止即自由。
私法:法无禁止即自由。
民法答题步骤
1、定性(法律规则);
2、大前提规则(法条);
3、结合小前提给结论。
担保部分
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担保的三性:优先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抵押权
动产: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物
《民法典》第419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抵押物的转让
《民法典》第403条: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404条: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浮动抵押
适用动产抵押的所有规则。商事主体。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396条、第411条。
最高额抵押
《民法典》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
未来一定期限内,“不特定债权”,“最高限额”的抵押权。
例外
在担保债权确定前,债权转让,不随之转让。
债权额度确定时间点:约定不明,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认债权。
质权
只有动产,权利,书面
有效合同+交付=动产质权
不能占有改定,要实际移交。可善意取得。
不需要具备“以合理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权利质权
能交付凭证的交付设立,不能交付凭证的登记设立。
应收账款登记设立。
债权质权
通知效力
1、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是有效清偿。
2、已通知债务人,向出质人清偿的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转质
承诺转质
经出质人同意转质,过错责任。
责任转质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无过错责任。
留置权
《民法典》第447条、第448条、第450条、第451条、第452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条、第456条、第457条、《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
已经合法占有,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商事主体之间)。
没有约定,60日宽限期。
担保物权顺位
留置权>购置款超级优先权>已经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内部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未公示但生效的担保物权(主要是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普通债权(内部顺位相同)
保证
保证合同
担保中唯一不需要书面形式的情形
自然人之间口头保证合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686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
不得只列保证人为被告,有此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口头同意视为没有同意)
1、减轻后的承担
2、加重的不承担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需要完成
对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保证人诉讼/仲裁【对象不限制,方式限制】
连带保证需要完成
对债务人+保证人/保证人(不能只找债务人)承担责任【对象限制,方式不限制】
共同担保
《民法典》第392条:【混合担保】、第699条:【共同担保】、《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合同通则
合同概述
单务、双务,有名、无名(《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有偿、无偿,诺诚、实践(定金、借用、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要式、不要试,主、从,本约、预约(预约合同不能强制订立本约),束己、涉他,射幸、确定,继续行、一时性(分期是一时性合同)。
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九民纪要》新增)
合同相对性
向第三人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65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93条、第716条、第773条、第791条、第834条、第958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
合同成立
要约是合同内容
要约邀请一般不是
《民法典》第471条【订立合同方式】、第472条【要约】、第473条【要约邀请】、第474条【要约生效】、第475条【要约撤回】、第476条【要约的撤销与禁止撤销】、第477条【要约的撤销】、第478条【要约的失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同时到达视为撤回
所有时间都要写起算点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合同成立的时间
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特殊
合同书:均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履行义务:自对方接受时
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互联网:提交订单成功时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到生效还有一种情况:付了期限和条件。
有效的合同才需要解除。
解除可以和违约并用
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第502条【合同的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也有相对性:谁缔约,谁承担
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第509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九民纪要》
合同一定要双方共赢
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470条
有当事人、标的、数量,合同成立
没有价格
漏洞填补规则。
尽量挽救合同,促使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511条第二、三、四、六项
格式条款
免责的提示、说明义务
提出要求的要说明
常理解释>不利提供方
无效情形
包括提示、说明了的条款
生活中存在,不代表合法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
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526条【先履行义务(抗辩权)】、第527条【不安抗辩权】
分析步骤
1、有没有先后顺序
2、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3、有→判断谁提出抗辩权
1.先履行方:不安抗辩权
2.后履行方: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解除
一般考试里违约就可以解除
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33条
解除权是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通知就行,不需诉讼,通知到达解除。
履行期届满解除
不具溯及力
不可抗力免责
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533条
不属于商业风险、无法预见、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示公平
后果:可协商、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
违约责任
有效的合同才适用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78条【拒绝履行】、第592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免责事由:约定、不可抗力
归责原则:原则上失误过错责任
继续履行、更换、修复也是违约责任。
意外事件不是免责事由
具体违约责任的形态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适用定金、罚金
5、赔偿损失
填平原则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并用,但“赔钱”的责任形态原则上不能并用。
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007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三倍(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被骗)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
违约金超过30%属于过分高
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加害给付
《民法典》第996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基础】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概述
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免责事由
被侵权人过错
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致害中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
紧急避险
由制险人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或避险过当避险人担责
自助行为
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紧急自愿救助免责
自助行为和留置权不要弄混
数人侵权
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共同危险行为
无法查明因果关系,连带责任。
这里免责要确定具体加害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
单独足以,连带责任(累积因果);单独不足以,按份责任(共同因果)
具体侵权
监护人责任
无过错责任
用工责任
因公归责于公,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追偿。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担责
个人用工
提供劳务方受损害,过错责任
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方受损害,雇主可以补偿
提供劳务方造成他人损害,雇主担责(无过错责任)
帮贡责任
无偿为别人提供劳务。
帮工自己遭受损害:第三人担责,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非因第三人,帮工人和被帮工人过错分担。明确拒绝的,适当补偿
帮工人致他人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无过错责任,明确拒绝的,被帮工人不担责,帮工人担责。
网络侵权
红旗规则
保护伞规则
损失扩大部分,连带责任
安保义务人责任
不易有交易关系为必要。过错责任。
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有过错责任,第三人侵权)
(有过错责任,第三人侵权)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总结】两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
(1)安保义务人对第三人侵权;
(2)教育机构对校外第三人侵权。
(1)安保义务人对第三人侵权;
(2)教育机构对校外第三人侵权。
产品责任
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
只能向缔约者(销售者)主张,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一般责任顺序
交强险→商业险→个人
交强险追偿
1、未取得驾驶资格
2、醉酒、服用麻醉药品
3、驾驶人故意
个人
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乘车人受损
1、侵权:过错责任
2、合同:无过错责任
3、无偿搭乘:承担过错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除外。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环境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
因果关系倒置
排污者证明
公益保护
1、侵权人修复
2、损害赔偿请求权(公益)
高度危险责任
免责事由
受害者故意
无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三人致害
不真正连带责任
向第三人追偿
特殊情况
相对无过错责任
未采取安全措施
因被侵权人故意,可以减轻责任
绝对无过错责任
禁养危险动物,无免责事由
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不动产倒塌、坍塌
无过错,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
责任主体确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用公平补偿规则。
公平补偿规则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免责
过错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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