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2021-05-13 10:14:31 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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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免税(详见下层)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相关链接】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个人转让著作权。
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8.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2.婚姻介绍服务。
13.殡葬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4.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7.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3.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5.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36.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37.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8.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技术转让。
税率
1 、税率
有形资产租赁17%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境内单位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税率0
其他应税行文6%
2、征收率
3、同时提供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分开核算,如果没有分开,从高适用税率。
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的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
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试点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500万
未超过500万,但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除另外规定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500万
销售额>500万的其他个人,如临时卖房子
销售额>500万,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应税范围基本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业
邮政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不含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营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企业管理
经纪代理服务、货物代理
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
旅游娱乐
餐饮住宿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应税范围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
无偿提供服务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员工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如班车
其他情形
非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资产
税收优惠政策
1.放弃免税权、必须全部放弃,36个月不得转回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3.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总进项/免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
即征即退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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