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2021-05-20 22:32:14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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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本教材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史书记载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在每章都设了“学习目标”、“本章小结”、“参考案例”、“关键概念”和“思考题”等栏目,使读者能对本教材内容提纲挈领、加强理解。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夏商法律制度(前21世纪——前11世纪)
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
标志着中国进入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标志
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王位世袭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中国法律的产生
过程: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犯罪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上由习惯法再到制定法。也就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习惯和习惯法)然后才发展为成文形式,即成文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一方面用礼调整社会关系(基本职能)
一方面用刑维护礼
礼刑并用,徳礼刑兼备
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社会(宗族内部)分工较为发达
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不重视个人权利
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体系不够完善
主要法律形式
夏朝
禹刑
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王命
誓
由夏王发布,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商朝
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
命
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誓
出兵打仗前的宣誓
诰
对大臣、诸侯和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诫
刑事立法
罪名
夏朝
不孝
昏墨贼
昏:强盗。以恶而掠人美
墨:贪污。贪以败官
贼:杀人。杀人不忌
商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
商朝的创设
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
三风十愆(qiān)
目的:为惩治职官犯罪
内容
巫风:庭内起舞,沉溺酒色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诲、拒绝忠言劝告,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五刑
奴隶制旧五刑
概要
墨(黥qíng)刑
五刑中最轻的刑罚
劓(yì)刑
割鼻之刑
剕(fèi)刑
也称作刖(yuè)刑、髌(bìn)刑、膑刑,秦汉时称作趾斩
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宫刑
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族的椓(zhuó)刑
汉以后(包括汉)用作代死之刑,北齐天统五年(569年)被废止
肉刑的大量适用,反应了早起社会刑法的残酷
大辟
死刑的总称
夏商周三代,死刑方法多样,手段残酷
炮烙
醢(hǎi):剁成肉泥
脯:晒成肉干
刑法适用原则:与其杀无辜,宁死不经(强调审慎用刑)
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
是神权政治在司法上的表现;同时将宗教禁忌与审判相结合
监狱:圜土,羑(yǒ)里
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周朝的监狱:囹圄,圜土,羑里
西周的法律制度(前11世纪——前771年)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昏墨贼,杀,皋陶(yáo ) 之刑也。皋陶:传说中法律的创造者
背景:周初统治者吸取前朝的教训,认为天命是可以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也是通过民意表现出来,所以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由此产生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体现:西周统治者主张以“德教”治理国家,实施刑罚的过程中要宽缓而谨慎、而不是用重罚来迫使臣民顺从。
并非削弱刑罚的威慑力,而是为了有效、准确的施用刑罚
意义:由专任刑罚到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和因地制宜适用刑罚。这是古代法制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宗法制度
概念: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和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源于父系家长制
基本原则
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大宗和小宗之间权利和义务明确,相辅相成
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周礼和礼刑的关系
礼
礼的内容和含义
抽象的精神原则
亲亲(家族范围内)
尊尊(社会范围内)
在这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规范。但是相较而言,忠高于孝,国大于家
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
凶礼:是丧葬之礼
丧:活人的义务
葬:死人的待遇
军礼:行军打仗之礼
宾礼:迎宾待客之礼
嘉礼:冠婚之礼
刑和礼的关系
联系:,相辅相成
区别:
作用不同:礼要求人民自觉遵守,侧重于预防(道德教化);刑是制裁犯罪行为,侧重于处罚(惩罚制裁)
适用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是指主要约束对象不同
九刑和吕刑
九刑
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
西周的九种刑罚
吕刑
时间:周穆王(西周中期)
内容:明德慎刑的审案原则;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首次)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贼脏盗奸
贼:毁坏礼法者为贼
脏:窝藏贼者为脏
盗:盗取财务者为盗
奸:偷盗国器宝物者为奸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
寇攘奸宄(guǐ)劫夺窃盗
渎职方面的犯罪
司法官的五过之疵
惟官
惟反(报私恩怨)
惟内
惟货
惟来(接受请托)
《康诰》中,对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不孝不友等罪犯处以重刑且不予宽赦
法定刑
九刑: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用刑具责打)流
主要刑法原则
老幼弱犯罪减免刑法:三赦
幼弱
老旄
蠢愚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
过失:眚(sěng)
故意:非眚
惯犯:惟终
偶犯:非终
表明西周时判案已经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三刺
子主题
询问群臣
询问群吏
询问民众
宽严适度
因时因地制宜
上下比罪(类推解释)
同罪异罚(提现了宗法等级观念)
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
质剂:买卖契约
质:大宗商品交易
剂:小件物品交易
傅别:借贷契约
婚姻制度
目的
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古代的婚姻制度并不在意当事人的感受
继承祖先的香火
延续后代
原则:一夫一妻制
婚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其生不蕃(生理上)
附远厚别(政治/宗法意图)
履行六礼的程序
六礼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区分女方的妻妾身份
纳采
问名
问名时卜与宗庙以定吉凶
纳吉
求得吉兆后订婚
纳征/纳币
请期
亲迎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女子又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可休弃
不事姑舅
无子
淫逸
妒忌(争风吃醋)
恶疾
口舌
盗物(暗蓄私财)包括私自接济娘家
三不去:已婚妇女又一下三中情况之一的,即使有七出也不可休弃
有所取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
先贫贱后富贵
嫡长子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大司寇,小司寇
大司寇:中央常设最高司法法官
小司寇:辅助大司寇审理案件
下设司刑(定罪),司刺(掌三赦三宥三刺之法),掌囚(管理犯人),司戮(负责行刑)
狱,讼
狱、讼相当于近代的刑事、民事诉讼
审理民事案件成为听讼、诉讼费称为束矢(一百支箭)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诉讼费称为钧金(三十斤铜)
古代审理案件需要提交书面诉状与缴纳诉讼费,还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场(两造具备)
五听(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观察听觉(是否听得清楚)
目听
春秋法律制度(前770年-前476年)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
人物:郑国执政子产
时间:前536年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邓析巜竹刑》
郑国大夫邓析于前501私造刑法,因其书于竹简上而称之为巜竹刑》。郑国执政驷歂因私制刑法而处死邓析,但仍用其巜竹刑》。
晋国铸刑鼎
时间,前5I3年
人物,赵鞅、苟寅将前任的刑书铸于鼎上
其他
《被庐之法》——晋文公
《仆区法》——楚文王
《茆门法》——楚庄王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争论及其历史意义
反对者:晋国上大夫叔向,孔子
理由: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希望维护奴隶制特权阶级
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需要改
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渐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建设的新纪元
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推动了新兴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为法治取代礼制拉开了序幕,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积累了经验
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改版
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
为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为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战国法律制度(前475年——前221年)
立法指导思想
法家思想
概要
一断于法
刑无等级
轻罪重刑
法布于众
法家思想的特点
巜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李悝变法
时间地点人物:魏国魏文侯时期任用李悝主持改革
内容
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
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
为了确保变法的顺利实行,李悝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经验,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法经》的内容
法经的原文已经失传,但从《晋书·刑法志》等文献中可知《法经》一共有有六篇
《盗法》:关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贼法》: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它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的部分
《法经》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历史地位: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
特点
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提现重刑主义的精神
体例上:出现了先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
商鞅变法
变法的内容
改法为律
连坐法
分户令
目的: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
结果:改变了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惯 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变法的历史意义
是战国时期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社会变革
通过改法为律使秦律成为秦国的主要法典,其内容比较系统、完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并且保持相对稳定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前221年—前207年)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法家的法治理论,尤其是韩非子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
缘法而治(事皆决于法)
法令由一统
立法权掌握在君主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
法令出于一
严刑重法
以刑去刑,民不敢犯
主要法律形式
律
秦朝法律的主体
商鞅变法后,除了元朝,律都是法律的主体
令
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始皇26年改命令为制诏,制诏成为了正式的法律形式
制为口头,诏为书面
法律答辩
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
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探、审讯、查封等发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形式(包括具体案例)
挺行事
司法机关判例的成例(判例)
补:课、程是朝廷颁布、实施的行业性法律规范
云梦秦简
除了云梦秦简之外,湖南出土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也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时间地点
时间:1975年12月
地点:云梦县睡虎地秦墓葬(喜)
内容
秦律十八种:有关行政、经济和刑徒管理
内史杂律、司空律、属邦律、传食律、行书律、置吏律、效律、田律、仓律、厩苑律、关市律、金布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军爵律、尉杂律
秦律杂抄:有关官吏任免以及军事法规
游士律、除吏律、除弟子律、中劳律丶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戍律、捕盗律
为吏之道:官吏应遵守的为官准则和要求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
敢有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见知不举;妖言
盗徙封罪:惩治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的犯罪
封:田地的阡陌
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办案责任,错案必究
故意重罪判成轻罪或者轻罪重判的,属“不直”
故意减轻犯罪情节(使罪犯不够判罪标准)或应论不论者,属“纵囚”
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的,属“失刑”
主要刑法
死刑:种类繁多,手段残忍:体现出死刑执行的残酷性和随意性
肉刑:包括墨、劓、剕、宫
通常肉刑和劳逸刑并用
作性: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无偿劳逸之刑
城旦、舂
男犯筑成、女犯舂米
鬼薪、白粲
男犯为了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
隶臣、妾
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
司寇
伺查寇盗
候
发往边地充当斥候
由重到轻
财产刑
赀刑
以财罚为主,也有财产相关的力役罚,适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施赀甲,赀盾,赀徭等
独立刑罚
赎刑
缴纳一定数额的赎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劳逸以替代判定的刑罚
替代刑
耻辱刑
秦朝规定有髡(剃去头发),耐(剃去胡须)等
耻辱刑一般用于徒刑的附加刑如果不附加可以用完来表示
其他刑罚
如适用于单位轻微犯罪的废、谇、免及收(籍没)、迁等惩罚
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
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标准
区分故意和过失(端/不端)
盗窃按数额定罪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两人以上实施犯罪为加重刑
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累犯和教唆犯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处罚
诬告反坐
连坐原则
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皇帝掌握着最高私发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理和判决
廷尉: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
御史大夫: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事件的私发审判权
诉讼程序
告发与纠举
当事人或亲属的告发
官吏的纠举
公事告与非公事告
公事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这类诉讼成为“公事告”,官府必须受理
把“子告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隶”等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成为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审判制度
讯狱与治狱
讯狱:讯问被告
治狱:审断定罪
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上:据供查证,弄清事实下:动刑后查清案情败:采用恐吓手段审讯却没有查清案情
爰书与封守
爱书:调查或勘验笔录
封守:查封财产
读鞫与乞鞫
读鞫:做出审判后宣告判决
乞鞫:请求再审
汉朝的法律制度(前202年-220年)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具体体现: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内容:汉高祖和汉景帝减轻税负 刘邦:约法三章 汉惠帝《狭书律》; 吕后:废三族罪、妖言罪 文、景帝:废肉刑
汉武帝:“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采取董仲舒的学说
三纲五常: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宗旨
天人感应:法律观念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立法指导思想
法律形式
律: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以形式规范为主,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令:皇帝发出的诏令、皇帝批准的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告
科(事条、科条):从“课”发展而来,规定律之外的犯罪或者行政管理的单行法规
比(决事比):引用经典判例的依据(指导性案例),具有灵活性
主要立法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去其恶法。
九章律(由约法三章发展而来)
时间、人物:汉初,刘邦命令萧何所做
内容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户:规定户籍、田赋、婚姻兴:规定征发摇役、城防守备厩:牛马饲养和驿站
汉律六十篇
《傍章律》16篇;孙叔通制定;又称《礼仪》或巜汉仪》
巜越宫律》27篇;武帝时期张汤制定,关于宫庭禁卫的法律
巜朝律》6篇;赵禹制定,规范诸侯百官于正式场合概朝见天子的法律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阿党附益: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左宫:朝庭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
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
出界:诸侯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
逾制(僭越):诸侯百官在器用、服饰、乘舆、仪仗、用语等方面逾越規制
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酎金不如法:帝王酎祭时诸候所献的贡金成色不合标准
事国人过员:指诸侯王在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者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抵欺、诬罔: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轻慢、毁辱和诬蔑等行为
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怨望诽谤: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左道: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心
矫制:官史诈称皇帝诏命者
大害
害
不害
危害皇帝的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罪
阑入与失阑罪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蔽匿盗贼
见知故纵:官吏知道犯罪真情而不及时举告;抓到盗贼不及时严办
群饮酒: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通行饮食:帮助盗贼(提供饮食、情报、充当向导)
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腹诽罪,犯跸罪
法定刑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直接原因:缇萦上书
内容:文帝十二年(前167年),下令除肉刑,把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300,斩左趾为笞500,斩右趾为弃市刑
结果:
扩大了死刑范围
出现了变相死刑
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两次减少了笞刑的数量
颁布《箠令》,规定笞刑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不能中途换人
刑制改革的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形制拜托了原始形态,刑法的残忍程度大为减轻,刑法制度趋于规范,为后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形制改革的意义
死刑:斩首,枭首、腰斩和弃市
肉刑:宫刑和东汉恢复的斩右趾
笞刑、徒刑、徒边、禁锢(终生不得为官),赎刑,罚金
另外,还增设了“女徒顾山”,属于赎刑的范畴
刑罚的适用范围
上请原则
上请,又称先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以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而须奏请皇帝裁判处理。通常皇帝都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
后来享有上请特权者的范围不断扩大,买爵三十级也可免死
亲亲得相首匿
老弱妇残恤刑原则
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汉武帝为了增加收入,将盐铁酒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商榷)
抑商政策: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政策不仅针对商人的营业范围,而且实施人格歧视,并加重其赋税
汉武帝时期的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鼓励告发不如实上报财产、不按令纳税的商人。
对外经济立法:
通过互市缓和与匈奴的矛盾,规定参与互市的私商需要持有政府发放的符传,但不准与匈奴互市违禁物品(包括铁、兵器、马、铜钱等)
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种种优惠政策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皇权进一步发展并越发神秘化,法律化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枢行政机构:汉初沿袭秦朝制度,中央机关的主要官吏为“三公九卿”后期削弱了三公职权,建立了尚书台等
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亭东汉末期,汉武帝时期设置了检查区“州”,后逐渐演变成地方一级的独立行政机关。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的地方行政机构
官吏管理制度
官吏的选拔
举荐和考试为主要方式
察举
征辟:包括征召和辟举(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
任子:高级管理宝任其子弟为官
太学补官
官吏的任用
身份的限制:商人子弟、赘婿、因贪墨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
回避制度(三互法):“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官吏的考核:上计(上报工作)
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致仕:70岁
检察制度
监察机构
中央检察制度
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
司隶校尉:纠举职能(三独坐之一:尚书令、御史中丞)
地方监察系统:汉武帝,设十三州(监察区),排刺史
监察法规:六条问事:是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一条规定监察豪绅,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了六条问事,汉惠帝时也颁布检查法规《御史九条》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告诉与举劾
告:(告诉)是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于今天的自诉
劾(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现代诉讼中的公诉
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能越级上书皇帝
对于诉权的限制
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允许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
禁止诬告,诬告反坐
鞫狱(对被告的审讯“五听”)、辞服(被告的口供,允许刑讯逼供)、读鞫(宣告审判结果)、乞鞫(请求重审,三个月为期限)
录囚制度
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监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狱,梳理滞狱
春秋决狱
定义:春秋绝育,也称引经决狱,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论心定罪(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要动机再作出裁决
按照董仲舒论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应该是“本事原志”:春秋决狱应该兼顾事实和动机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问题: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有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意义:他修正了审判原则推动了儒学的发展;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220-589年)
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
:三国时最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是魏国明帝于太和三年(229年)制定了《新律》,又称《魏律》、《曹魏律》
《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改革
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法典的内容,有删减了条文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名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
“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进一步融合度
晋律(《泰始律》)
为南朝沿用,影响深远
泰式三年(267年),晋武帝颁布晋律,共20篇,称《泰始律》
《晋律》颁行之后经律学大家张斐、杜预做注,释文与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史称《张杜律》
主要成就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将律和令明确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北魏律》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行北魏律,共20篇
《麟趾格》
北魏时以“格”代“科”。隋唐时“格”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秦课,汉科,北魏格
《大统式》
式源于秦(封诊式)。西魏编定《大统式》,成为历史上最早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隋唐“式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北齐律》
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
特点
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法经:六篇九章律:九篇曹魏律:18篇北魏律,晋律:20篇北齐律:12篇(后面的只有大明律为七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法尤具影响
律学:
(汉代引经注律,章句众多,但并未拜托对于经学的附属地位);魏晋之际,律学开始从经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签到学科
魏晋时期著名的律学家:陈群、刘劭、钟繇、张斐、杜预、刘讼
张斐:《律解》《汉晋律序注》
杜预:《律本》
贾充、杜预合作《刑法律本》
张斐还对20个法律概念以及其含义做了精要的表述
故:知而犯之
失:意以为然
过失:不意误犯
谋:二人对议
造意:唱首先言
谩:违忠欺上
诈:背信藏巧
不敬:亏礼废节
斗:两讼相趣,争执
戏:两和相害
賊:无变斩击
不道:逆节绝理
恶逆:陵上僭贵
戕:将害未发
率:制众建计
强:不和
略:功恶
群:三人
盗:取非其物
脏:货财之利
刘颂还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利断之,其正文名所不及,皆勿论”(罪刑法定)
刑事立法
重罪十条
罪名正式确立与北齐律,是指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
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孝、不敬、不道、不义、内乱
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
法定刑
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曹魏恢复五刑之名,其刑罚体系为“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贼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杂抵罪: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晋代定罪以死、徒、笞、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所沿用
北魏始制定以死流徒杖鞭为五刑,初步形成了以劳逸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马工程认为:北魏律:定刑为六,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后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北周五刑体系的排列改由轻递重:为鞭杖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刑法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
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肉刑日趋减少,并最终废除宫刑(北齐)
酷刑的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向逐渐集中为少数几种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周首创流刑分等级)
刑罚原则
八议
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对其所犯的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自曹魏后,“八议”成为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则
内容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家功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准五服以制罪”
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准五服以制罪”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一个工具,其影响及其深远
官当
是指官员犯罪后,允许以官抵罪的制度
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齐律》与《陈律》中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官员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圆官阶降一级叙用
留存养亲:北魏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魏晋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曹魏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北齐时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政府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崇尚复古的北周曾将廷尉改为秋官大司寇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等,尚书台的司法审判权利逐步扩大
登闻鼓直诉制度
子主题西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内部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
死刑复奏制度
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
刑讯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讯残酷,反应当时司法的腐败
隋朝唐宋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581-618年)
《开皇律》
主要成就:隋文帝时制定的《开皇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开皇律》是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多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主要成就表现
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
确立新五刑制度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
《开皇律》的十恶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的区别:一:从十罪改成十恶二:删除“降”增列“不睦”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
历史影响
《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
其继承了秦汉以来的历代立法经验,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为唐代立法奠定了基础
开皇律的篇目、体例、概念术语以及具体制度变革内容多为唐代立法所继承,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
《大业律》
隋炀帝修订《大业律》,改革隋文帝时的苛法酷刑
宋朝法律制度(960-1279年)
立法概况
《宋刑统》(以周刑统为蓝本)
宋朝建立后不久,太祖即颁布了《宋建隆重详细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新增“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44条
法律形式
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者特定的区域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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