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2021-06-10 17:40:2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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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调整对象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法基础
非民事法律关系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关系)
戏谑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述
概念
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元论(意定与法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
自然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二、权利的分类
(一)、作用方式
1、支配权
物权
知识产权
人格权
2、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要他人东西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
要自己东西的权利
返还原物
⚠️抵押权,地役权不得主张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
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占有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3、抗辩权(有权请求,不给的权利)
无请求无抗辩
类型
同时履行
顺序履行
先诉履行
不安抗辩权
时效期间届满
4、形成权(单方意思,依诉讼行使)
适用除斥期间
明示,默示
类型
追认权
撤销权
解除权
抵销权
选择权
(二)、义务人范围
绝对权—对世权
义务主体不确定
义务表现为不作为
类型
物权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①生命权
②身体权
③健康权
④姓名权
①“取名”
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②“改名”
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改名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③“有名”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受同等保护
④盗用他人姓名
⑤假冒他人姓名
⑤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⑥肖像权
①侵权责任法保护肖像权(消极防御)
①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②一般人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③著作权人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②照片上通常会存在的三个权利,即物权、肖像权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②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积极使用)
许可使用条款解释规则
许可使用期限规则
不定期则双方有任意解除权
定期则肖像权人单方有任意解除权
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其肖像,不侵权,也无须付酬
⑦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⑧名誉权
侮辱方式侵犯名誉权
诽谤方式侵犯名誉权
文学艺术作品
媒体报道内容
新闻报道内容
信用错误评价侵犯名誉权
⑨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知识产权
相对权—对人权
债权
(三)、相互关系
主权利
主权利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
从权利
保证债权
定金债权
利息债权
担保物权
地役权
三、自力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民法典181)
见义勇为
因见义勇为自己受损,侵权人赔偿,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正当防卫
超过必要限度,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民法典182)
导致无辜人受损
人为原因引起,由引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原因引起,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自助行为 (民法典1177条)
受到侵害+急迫情况
目的,为保护合法权益
具有临时性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表现
对他人人身自由的约束
对他人财产的扣押等强制行为
⚠️留置权等权利的行使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形式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胎儿利益保护
有权利继承遗产
接受赠与
胎儿娩出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格,遗体)
亲属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例外
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
民事行为能力(实质平等)
种类(年龄、精神状态)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的成年人
超越行为能力的行为
监护人代理—有效
独立实施——效力待定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下儿童
不能辨认的成年人
超越行为能力的行为
监护人代理——有效
独立实施——无效
不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监护制度
确立规则
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
协商监护
事先协商—完人
事后协商—尊重意愿
顺序监护
未成年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个人,组织
成年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个人,组织
其他个人,组织
自己同意
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程序
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可起诉
或直接起诉
原则
尊重意愿
最有利
临时监护
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有关组织
⚠️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无人照料,应安排照料
机关监护
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与其他合法权利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财产
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导致严重后果可撤销资格
资格撤销
事由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怠于履行职责,使处于危困
后果
三费不免除
被申请机构:法院
民政部门兜底
资格的恢复
条件
仅限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
确有悔改
经本人申请
尊重被申请人的意愿
不得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第三节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要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性
法院公告期三个月
宣告后果
目的:设立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从代管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
代管人故意、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一定范围内行使权限,对财产无处分权
撤销后果
移交财产
报告情况
宣告死亡
要件
下落不明
原则—四年
意外
意外—两年
意外+证明—0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性
法院公告
原则一年
意外+证明=3个月
宣告死亡
原则—宣告之日
意外—发生之日
宣告后果
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
未死亡的处理
撤销前,宣告判决有效
人身财产受到保护
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后果
财产返还—基于继承
继承人的返还责任:返还原物、适当补偿
第三人合法取得,不予返还
恶意隐瞒的利害关系人
返还原物+孳息
赔偿损失
婚姻关系不恢复的情况
配偶再婚
配偶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收养关系—不得以未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经登记
可以起字号
责任承担
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
责任承担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部分成员经营,以该部分成员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人
一、法人概述
法人特征
判断标准
属于我国法律所认可的法人类型
依法成立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分公司
不是自然人,是组织
最重要特征
独立责任
分类
1、成立的基础
财产的集合—财团法人
以人的集合—社团法人
2、分配利润
营利法人(目的营利+分配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原则依法登记
必须设立权力机构和法代
可以设立执行和监督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
原则依法登记
必须设立权力、执行和法代
可以设立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必须为公益设立)
必须依法登记
必须设立权力执行法代和监督机构
特殊规则
捐助人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捐助人的撤销权
违反捐助章程,向法院申请
善意相对人不受影响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法人的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性质上的限制
法律上的限制
目的事业的限制
⚠️超越经营范围,不当然无效
行为能力
具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取得(法人设立时)
通过法人机关表现
法人机关
社团法人
意思机关
股东会、会员大会
执行机关
董事会、理事会
监督机关
监事会,并非绝对必要
代表机关
法定代表人
财团法人
执行机关
理事会
监督机关
监事会
代表机关
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组织机构
法人机构的性质和组成
法人机构的性质
法人机构的组成
法人分支机构的地位
不具有法人资格
责任不独立,法人所有资产负责清偿
有诉讼、缔约资格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行为效果
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法律效果
有权代表行为
无权代表行为
表见代表行为
对善意相对人而言,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多重身份签订合同的区分判断
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的法律效果
四、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成立中的登记问题
必须登记
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
登记为原则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不登记
机关法人
2、设立中的法人
以法人的名义
设立成功—法人责任
设立失败—设立人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
设立成功—相对人选择
设立失败—设立人责任
3、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主要发生在企业法人
合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分立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解散和清算
须先解散,然后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主体资格不丧失,以清算目的范围内行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与类型
概念
经登记设立
无法人资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非法人组织的责任
债权人先向非法人组织主张债权
不足以清偿,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识别
不属于的几种主要情形
事实行为
行政法上的行为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行为
分类
单方、双方、决议行为
单方行为(一个意思表示)
遗嘱
抛弃
行使形成权
双方行为(两个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
决议行为
多方
实践行为、诺成行为
实践(要物)
任意性
拒绝交付,不得请求,不得强制
有损失,需担责
诺成(不要物)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要式、不要式
要式
任意性
拒绝形成,不得请求,不得强制
有损失,需担责
例外,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不要式
负担、处分—无权处分
负担
签合同
处分
发生物权变动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有外在的表示行为
主观要件
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等
意思表示的发出、撤回和撤销
类型
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需要受领
对话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无需受领
eg遗嘱
表示完成时生效
明示与默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
(一)生效
有效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其他(如合同要求合意)
生效要件(一般要件)
有相应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未撤销
效力待定,经追认补正
附条件,条件成就
须审批,获得了批准
(二)不生效
1、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主体瑕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意思瑕疵
双方通谋虚伪表示
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法处理
内容瑕疵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效果
效果
自始无效
效果追溯到成立之时
当然无效
无效效果无需经过法院宣告
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缔约过失)
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③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④租期超过 20 年超过部分无效,故缩短为 20 年
⑤经同意转租坚持相对性,转租期限=剩余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⑥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⑦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即缩短为 20%
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阳合同价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
⑨借款合同中预先扣本,按实际金额为借款金额
⑩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无效是相对于特定人,而不是相对于所有人均无效
退伙说退伙前债务和我无关,不得对抗合伙债权人
离婚说债务和我无关,不得对抗夫妻的债权人
企业分立合并说债务和我无关,不得对抗企业的债权人
可撤销,被撤销
原因
欺诈—被误导
相对人欺诈=撤销权
第三人欺诈+相对人明知=撤销权
PS:相对人不知情
救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胁迫—违背真实意愿、恐惧
第三人胁迫
相对人胁迫
重大误解—自己搞错
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
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利用对方危难
后果
产生撤销权
行使方式
诉讼或仲裁
除斥期间
欺诈、显失公平一年
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
重大误解三个月
客观标准5年
性质
形成权
法律效果—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未获追认
原因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催告权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狭义的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催告权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处分
负担行为
债权(合同),有效
处分行为
物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免责的债务承担
后果
归于无效
⚠️财产法律行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引起物权变动
无须处分权(出卖他人职务的合同确定有效)
出卖他人之物,出卖人最终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发生清偿的效力
出卖他人之物,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有,并不意味着买方取得所有权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旨在引起物权变动(如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有权处分,可发生受让人继受取得的效果
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附条件,条件不成就
须审批,未获得批准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
基本要件
条件须具有不确定性
条件须具有合法性
类别
附生效条件
成立,但尚未生效
附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成就时丧失效力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
附始期
期限到来,发生效力
附终期
期限到来,效力终止
第七章 代理
一 代理的三方结构和三层关系
内部关系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外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表意关系,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结果关系
代理行为的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承受
区分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
从相对人信息知晓范围观察
区分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
二 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 被代理人死后的代理
在 4 种情形下均属于正常代理,法律效果由死亡的自然人承担
①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四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
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
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显名间接代理:相对人知情
隐名间接代理:相对人不知情
五 本代理、复代理(再代理)
①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②复代理:又称再代理
有效复代理
事先授权、征得同意,情况紧急可不征得同意
无效复代理
代理人担责
选任
指示
六 代理权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
监护人身份的取得
意定代理(授权)—单方行为
滥用代理权
①恶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②自己代理
“厚己薄人”=有权代理情形下发生的效力待定合同
经同意或追认,代理行为有效
③双方代理
“顾此失彼”=有权代理情形下发生的效力待定合同
经同意或追认,代理行为有效
授予为单方行为
无权代理
①狭义无权代理
①自始不具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
②表见代理
①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②关键判断行为人是否有“外观授权的表象”
③表见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的性质
定义: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
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强制: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①有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债权请求权
②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请求权
③公司享要求出资人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股东对公司分配利润和支付股息请求权、储户对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债权人对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的请求权
②部分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
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1 年
③部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④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比如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⑤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对权利人(原告)
①可以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②如果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③如果义务人没有行使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则权利人可以保有该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对义务人(被告)
①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又称“不要脸”抗辩)
②义务人自己决定是否提出,如果在诉讼中,法院不得进行“释明”
③义务人应该在一审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④义务人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后,通过意思表示同意履行或者通过行为实际履行债务,则不允许以权利人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请求权可得行使
主观标准起算
①知道与应当知道日期不一致,以早到的为起算点
②具体个案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客观标准起算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终止点
一般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3 年
特殊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债权—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人寿保险支付赔偿金—5年
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 年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
在诉讼时效行将结束往前推 6 个月内,发生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止,带客观障碍消灭后,再补足 6 个月
中止事由(想主张却主张不了)
不可抗力
没有法定代理人
未确定继承人
权利人被控制
七、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
与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
权利人提出请求
权利人起诉
找机关—中断
不管,知道/应该知道不管之日起算
管,管完之日/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权利人请求
部分权利请求的效力
部分请求,全部中断,除明确放弃外
请求方式
直接书面请求,到达时中断
间接书面请求,到达/应当到达
扣收行为,扣收时
公告作出时(国家级,债务人所在地省级)
义务人同意履行
只要义务人以任何方式重申债务存在的事实
起诉与申请仲裁
中断诉讼时效的影响
①部分债主张,全债中断
②连带债权,连带中断
③连带债务,连带中断
④代位主张,全部中断
⑤转让承担,到达中断
⑥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中断可能,但是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断问题
八、期满效力
义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主张时效抗辩
义务人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第二编 物权
第一 分编 通则
一、物权概述
(一)物
①不动产和动产
意义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②主物与从物
物权变动角度的意义
所有权: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随之转移
抵押权:主物设定抵押权,则抵押权效力追及从物
质权:以主物设立质权,从物须交付才设立质权
合同交易角度的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买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买卖合同标的物从物不符合约定,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③原物与孳息
区分
意义
一般规则
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从约定,无约定从交易习惯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
交付之前归卖方
交付之后归买方
担保物孳息
夫妻共有物孳息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用于投资所得收益,归双方共有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单方所有
④物的重要成分和物的非重要成分
区分
是否毁损分离
意义
物权法角度观察
合同法角度观察
⑤货币
特殊的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
⑥有价证券
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二)物权法定原则
类型
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限制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他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不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动产、动产
不转移占有
质权
动产
留置权
动产
法定担保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力
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能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不能增添或减免已有物权的权能
不能依据约定的公示方法产生物权的变动
违反物权法定的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发生债权效力
当事人之间合同义务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则有法律拘束力
(三)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补相容的物权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互不相容的定限物权
不违反的情形
所有权与任何他物权并存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
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不排斥,可以并存
数个担保物权并存
设立在先,效力优先
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债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各债权均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相对性
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设立两个互不相容的物权,第二个物权无效
他物权在其权利范围内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其
先
例外
抵押权
登记优先
数个抵押权均未登记,数个抵押权平等,按债权比例受偿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
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占有优先原则)
三个担保物权
留置权优先(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
成立在先,效力优先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追及效力
所有权的追及效力
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
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
地役权登记对抗
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
二、物权变动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1、 物权变动基础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包括移装和创设的方式
物权的变更
包括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公信原则
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3 种情形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3 个要件
法律行为要有效
完成公示
行为人需要有处分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①继承物权
②文书物权
③建造物权
④善意取得
⑤遗失物物权
⑥先占物权
⑦添附物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①文书物权
分割共有物生效判决
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生效判决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②继承物权
人死时,发生继承物权变动
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需交付
继承人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人死时,有多个继承人,则继承人共有遗产,对外负连带债务
③建造物权
④善意取得物权
善意取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
全程善意
取得:不动产须登记+动产须交付
价格合理
善意取得担保物权
善意取得抵押权
善意取得质权
善意取得留置权
⑤遗失物物权
遗失物“一级市场”关系:遗失物物归原主
遗失物“二级市场”关系:遗失物进入流通
⑥先占物权
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无须行为人具备行为能力
先占物权=原始取得物权
⑦添附物权
归属、加工、附和、混合
添附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关系
区分关系
合同有效不等于已经发生物权变动
物权未变动不等于合同无效
牵连关系
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中,原因行为无效,物权变动必然失败
不动产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物权所有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变动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应收账款出质
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
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
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特殊动产抵押权
地役权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造成损害,可请求赔偿
⚠️不能善意取得
⚠️欲办理异议登记,先办理更正登记
预告登记
未经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对抗第三人
⚠️预告登记后,处分不动产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并非导致相关债权合同的不生效力
物权效力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
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并不需要登记,订立合同立即发生合同效力
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产生债权债务的效力
⚠️物债二分,物权变动的要件并非债权发生的要件
动产交付
交付之于动产物权变动的意义
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所有权转移
普通动产依法律行为而转移所有权的,自出让人交付动产于受让人时发生转移的效果
质权设立
通过质押合同创立质权的,该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于质权人时发生效力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才能引起动产物权的变动
例外
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约定有效,交付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物权效果
交付意味着占有的转移
动产所有权转移
动产买卖合同中,一交 3 转
交付后转移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归买受人
动产质权、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提单等权利质权出质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 票 3 单 1 券”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租用后买卖”
实施物权变动行为前,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
占有改定
“先买卖后租用”
将自主占有转变他主、直接占有
借用合同生效时,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指示交付
间接占有人换人
返还请求权让与
当事人双方就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达成一致时,即发生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对抗第三人
(二)、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
(一)一物多债之物权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债权
所有权>债权
不动产一物两卖:“过户人”优先于“钥匙人”
动产一物两卖:“钥匙人”优先于“合同人”
担保物权>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债权>物权
预告登记债权优于物权
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
⚠️债权非排他性—合同归合同,物权归物权
物权与物权的关系
他物权>所有权
如“按揭买房”
他物权与他物权
“留老大”,除非自甘落后
“超级优先”
“公示先后,债权比例”
(二) 多物一债之银行的选择
有约定从约定
自物保和人保的约定:从约定
自物保和他物保的约定:从约定
他物保和他物保的约定:按份共同抵押
人保和人保的约定:按份共同保证
自物保优先
自物保和人保,自物保优先
自物保和他物保,自物保优先
自物保、人保和他物保,自物保优先
人物可选,内部乱追?混合担保
人物可选
内部乱追
物物可选,内部乱追:连带共同抵押
物物可选
内部乱追
人人可选,内部乱追?连带共同保证
考试观点:暂按彼此之间可以追偿把握
(三) 履行请求优先顺序
普通动产一物数卖
均要求履行
已受交付者
支付价款者
⚠️支付部分价款的即可取得优先请求权给付的权利
成交在先者
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一物数卖
受交付者可要求过户
过户着可要求交付
均未受交付和过户的,成交在先者
已受交付者优先于过户者
⚠️机动车的基本属性是动产
三、 物权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
1、保护物权的两种方法
债权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
种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
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请求权
特征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本体
物权请求权是行为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原告=“权利人”
包括抵押权人之外的物权人
包括管理人
不包括债权人
被告
“现时”:对现时占有人才可主张返还原物,对非现时占有人不可主张返还原物
“无权”:对无权占有人才可主张原物返还,对有权占有人不得主张原物返还
“占有”
对无权“直接占有”人可主张返还原物
对无权“间接占有人”可主张返还原物(“指示交付”)
不能对占有辅助人主张返还原物,因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对象=原物和孳息
原物须存在,权利人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请求权
行为妨害=通过行为造成妨碍状态的人是行为妨碍
状态妨害=妨碍状态的出现虽然与某人的行为无关,但是有责任排除这种妨碍的人是状态妨碍人
(二)占有保护
1、占有的概念
占有
要求有体素和心素
占有概念的限缩: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什么是占有辅助人
占有辅助人法律地位
占有概念的扩大
间接占有人是“占有人”
占有的法定继承或占有依据的法定承受
为什么需要占有制度
占有的两个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的事实推定
占有的制度价值
2、占有的分类
自主占有和他住占有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善意无权占有和恶意无权占有
3、占有的保护
权利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返还关系
权利人(物权人或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使用关系
毁损关系
占有人与侵占人之间的关系
1 年期间的起算
原告=主张人=一切占有人
被告=被主张人=现在占有人
现占有人有两个抗辩
善意取得“物权”的抗辩
本权之诉的抗辩
第二分编 所有权
一、概述
①国家所有权
②集体所有权
③私人所有权
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⑤相邻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使用方面的延展
专有部分使用方面的限制
共有权
全小区共有
①此地、此路、此绿、此物业用房归共有
②此维系资金归共有
③共有部分收益归共有
④此支出是共有分担
全楼共有
①想到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②走到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③看到的: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
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④其他的: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两户共有
楼板,承重墙之外的隔墙。(承重墙属于全楼共有)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双 2/3 参与表决
+一般事项参与表决的双1/2赞成票
+特别事项双 3/4 赞成票
管理权
一般事项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重大事项
①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③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④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议效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管理方式
业主自行管理
委托他人管理
小区内部诉讼
针对“损公肥私”行为
针对“个人侵害个人”行为,受害业主作为原告起诉
停车库、停车位
独立所有权车位
归开发商
归业主
无所有权的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
权利归属
⚠️
住改商: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决
违规养狗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不可起诉
三、相邻关系
特征
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地役权为意定,登记对抗主义
几种相邻关系
邻地的利用
邻地通行(因通行必须利用)
最小损害方式进行
造成损害应支付补偿金
管线铺设
因建造的原因利用
排水及用水关系
自然排水
人工排水
用水关系
建筑相邻关系
通风光线和日照
固体污染物、气响等侵入的防止
邻地损害的预防
四、共有
类型
原则:按份共有
拟制按份共有
未约定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拟制等额享有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人对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形成权)
起始条件
限于“对外”转让,才启动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时间条件
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期限——合理期限
比例条件
2人内人以上购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除外条件
不得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仅诉请合同无效
例外:共同共有(以共有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
家庭生活
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
合伙财产
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的处分
份额 2/3 以上同意
共同共有的处分
一般一致决
夫妻小额单独决
共有物的保存
无论是按份共有人还是共同共有人均可单独进行
共有物的改良行为
按份共有人须 2/3 多数决,共同共有是一致决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按份共有份额分担
无约定共同共有人共同分担
共有物的分割
可否分割
约定不得分割有效,但有重大理由仍可分割
无约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时可以请求分割
怎么分割
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
实物分割
折价分割
变价分割
分到瑕疵大家分担
共有物的连带
对外关系
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
内部关系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五、取得的特别规定
1、概述
原始取得
直接依法取得
继受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2、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前提是无权处分
动产
受让人善意
不知道/应当不知道——直到交付时
合理价格
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综合认定
已交付
包括特殊动产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转让合同有效
无效
可撤销被撤销
不动产
受让人善意
信赖错误的登记簿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合理价格
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
已登记
需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
转让合同有效
无效
可撤销被撤销
与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善意取得所有权,买卖合同确定有效
扩张
质权可以善意取得
法律效果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相应的消灭(动产上的他物权消灭)
原所有权人可主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
3、拾得遗失物
一、不适用善意取得
1⃣️遗失物未被继续转让的,所有权人及其他人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无时间限制
2⃣️遗失物被转让他人占有
权利人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主观标准2年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3⃣️受让人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资格处购买
权利人需支付,可追偿
二、拾得遗失物与占有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有权占有(无因管理之债)
三、拾得人的义务
1⃣️返还原物及孳息(不当得利)
2⃣️报告义务: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
3⃣️妥善保管遗失物
相当于无偿保管,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负赔偿责任(侵权之债)
四、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请求权
无因管理之债
2⃣️悬赏报酬请求权
单方允诺之债
五、归属
归权利人
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
4、从物随主物转让
5、无主物的先占取得
动产
无主物
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
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他人享有先占权的情形
6、孳息收取
天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用益物权人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原始取得
归属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无规定,谁作用大+无过错
因过错致损害,应补偿或赔偿
⑤居住权
登记生效主义
人身专属性
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住宅不得出租,另有规定除外;死亡则消灭
第三 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一级市场
集体和农民之间=意思主义
二级市场
农民 1 和农民 2 之间=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
集体土地,农业用途
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权利设立
流转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依流转合同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短于5年,可主要将其视为租赁等债权合同安排
具有身份要求
承包人必须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土地经营权
一级市场
农民 1 和农民 2 之间=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二级市场
X 和 Y 之间=意思主义+5 年以上登记对抗主义
⚠️
没有身份属性,可以自由转让、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主义
国有土地,建设用途
有期限,住宅到期自动续期
设立方式
出让
划拨
登记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四、(新增)居住权
(一)概念与特征
独立的用益物权
意定用益物权
人身专属性
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目的主要是扶贫济困
仅限于个人居住,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出租,另有规定的除外
死亡则消灭
(二)设立与消灭
设立
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
以遗嘱方式设立
登记生效主义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五、地役权(意定)
目的,提高需役地的效益,地役权服务于特定的需役地
特征
从属性
供役地换人,考对抗性
需役地换人,考从属性
供役地和需役地均换人,既考对抗性,又考从属性
不可分性
设立
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设立
登记对抗主义
第四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总论
概述
特征
从属性,从属于其担保的主债权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灭失
无代位之金钱,则担保物权消灭
有代位金钱,担保物权继续存在金钱之上
保险金
赔偿金
征收赔偿金
不可分性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混同担保(人保与物保的并存)
情况1
债务人自己之物设立物保
债权人须先实现债务人抵押权
第三人保证
债权未完全受偿,再向保证人主张
情况2
第三人提供物保
债权人可任意行权
物保=共同抵押
追偿无顺序性
第三人保证
债权人可任意行权
人保=共同保证
追偿有顺序性
⚠️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有顺序要求,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才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内容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所有权人抵押权
质权
动产质权
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
权利质权
留置权
让与担保权
传统担保的困境
流押条款
流质条款
常见类型
房屋让与担保权
汽车让与担保权
后让与担保
房屋后让与担保
担保物权基础
①担保物权的本质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
范围上的从属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
消灭上的从属性
移转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不从属于主债务
换主债务人,他物保人相应免责、自物保人继续、保证人相应免责
③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债权分了,各债权均可对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
担保物分了,债权人可就各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
④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没了,担保物权追及该“三金”请求权
担保物没了,担保物所有权人把“三金”花了,担保物权消灭
⑤反担保
反担保的 13 法律关系
主要有主合同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法律关系、追偿之债法律关系
第二节 抵押权(意定担保物权)
①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的范围
抵押财产
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
房屋(建成/在建)
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营性承包经营权
动产
企业动产
船舶等(在建)
其他动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公益设施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房地一体抵押规则
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仅以建筑物抵押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其后地上新增建筑物
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由于房地不可分,处分抵押财产时,一并处分建筑物
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
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登记=设立)
不动产抵押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后设立
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动产抵押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合同同时设立
该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动产抵押权登记后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且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②抵押与抵押
一物多押(“公示先后,债权比例”)
不动产
以登记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动产
均登记,按先后
有登记有未登记,登记优先
均未登记,按比例,相互没有优先性
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放弃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本人抵押权,其他保证人放弃范围内免责
变更
可协议变更
变更应登记,未登记不生效
不需要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未经同意,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人造成不利影响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
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
抵押人自愿配合完成登记(清偿)
抵押权设立
抵押人不配合登记的,构成对抵押合同的违约
债权人起诉要求履行
存在履行障碍,可要求赔偿
⚠️抵押合同的债权合同属性,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③抵押与买卖
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不动产抵押权有追及力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动产抵押权有半个追及力
可以追及一般买受人,不得追及特殊买受人
④抵押与赠与或继承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⑤抵押与租赁
先租后押
如不需要行使抵押权,则完全不冲突
行使抵押权的,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
行使抵押权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⑥抵押与查封
先押则押大,先封则封大
⑦抵押与保全
抵押人减少财产价值
请求抵押人停止行为
请求债务人补足
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⑧抵押权实现
①裸地抵押
②孳息归属
孳息的所有权归抵押人
孳息的收取权:一般抵押人,例外归抵押权人
③抵押权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权利质权等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
④实现方式
当事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⑨特殊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特征
抵押人为经营者
抵押财产不是一个物,而是抵押人将现有和将有的所有动产
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清算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质权参照最高额抵押权规则处理
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
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确定的情形
约定期间届满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确定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清算
所有权人抵押权
①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的所有权人抵押权
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权人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意定担保物权)
一、动产质权
(一)取得
质权合同的订立
⚠️流质条款
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的交付
动产质权可善意取得
(二)效力
质权人
质权人的权利
质物孳息收取
经出质人同意可转质
保全质权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
质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损害赔偿
返还质物
出质人的权利
请求质权人赔偿和请求质权人行权
二、权利质权
(一)取得
订立质权合同+权利公示方法
(二)债权出质
债权出质中 3 方结构的 4 个角度思维
代位权结构
债权转让结构
免责债务承担结构
债权出质结构
债权质权设立
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登记生效主义
普通债权出质=意思主义+通知次债务人
债权质权运行
通知次债务人后冻结清偿规则
次债务人抗辩(抵销)援引规则
债权质权的诉讼
“上家”告“中家”和“下家”和上家”告“下家”
第四节 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一、概念及特征
留置权依法设立:法定担保物权
正常取得和善意取得
客体
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二、构成要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2、须留置权与其担保的无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民事留置权需要同一法律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
商事留置权无须同一法律关系:单位与单位之间
3、须债权已届满清偿,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三、效力
比例留置、妥善保管、收取孳息
二次效力
第一次效力先给 2 个月以上宽限期
第二次效力实现留置权
多退少补
四、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人丧失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人接受替换担保: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优先顺序
留置权优先
先抵押后质权
抵押登记,抵押权>质权
抵押未登记,质权>抵押权
二、非典型担保(九民纪要)
方式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合同编,买卖合同中
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仍具有效力
第五 占有(法律事实)
种类
主观意志(是否有据为已有的意思)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据为己有
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
直接占有
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
间接占有
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出质人
有无本权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保护
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被侵夺
直接占有人
间接占有人
侵夺之日起一年内主张
⚠️基于物权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般无期限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停止侵害
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
所有权人要求返还
包括孳息
因占有人使用损耗,恶意占有人负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可要求所有权人偿还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
物在占有人手中灭失,则无从要求返还
占有人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
恶意占有人负赔偿责任
第三编 合同
第一章 导论(刘家安)
一、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述
特征
债的相对性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
因第三人导致违约,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有效;涉及要求第三人受约束,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以合同限制处分权的,仅具有债权效力,没有物权上的效力
在合同分则的体现
行纪合同
转租合同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
合同
无名合同
涉他合同
要式合同
实践性合同
预约
单方允诺
悬赏广告
法定之债
缔约过失
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其他
二、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费用
履行地点
未确定履行地点,区分给付的对象确定履行地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
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未确定,视为无期限
履行费用
负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提前履行
可以拒绝
不拒绝可要求增加费用
部分履行
原则上有权拒绝
例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应拒绝
增加费用债务人负担
(二)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1、履行不能-只能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要求实际履行
事实不能
法律不能
2、拒绝履行-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解除合同
4、不完全履行
瑕疵履行
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三、债的实现
(一)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
保证
保证合同基础规则
保证人资格
保证合同签约方式
单独合同、保证条款、签字形式、单方书面担保书形式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主合同解除后的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后的保证责任
新贷还旧贷与保证责任
新贷还旧贷,旧贷保证人免责
新贷还旧贷,新贷保证人免责
新贷还旧贷,新贷和旧贷是同一保证人,则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独立保函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约定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明确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约定为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则视为一般保证
共同保证
最高额保证
保证期间
依约定,无约定为到期日起6个月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须如何形式权利
连带责任:对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一般保证: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请求权
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各项抗辩
主债务人抛弃抗辩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取得对主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主债变化对保证的影响
债权转让
保证债权随之转让
免责的债务承担
未获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免责
主债内容变更
减轻的,保证人就减轻后的债务负责
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负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抗辩
“受欺诈提供保证的抗辩
债权人银行欺诈了保证人
债权人银行和主债务人串通欺诈了保证人
主债务人欺诈了保证人,银行对此知情
“主债的抗辩”
保证人可援引的抗辩权
①援引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②援引主债务人的抵销权
③援引主债务人的撤销权
④属于“瞎代偿”,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⑤专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保证人不得援引
主债有所变动=保证人可主张相应抗辩
①换债权人:保证人保(除非专属或禁止)
②换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则不保
③变主债额度:保“低”
④变主债期间:丙保“原期间”
⑤主债约定变化但“没落地”,保证人不能抗辩
“保证债务的抗辩”
①保证额度或保证范围的抗辩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保证额度超过主债权范围的,应缩减至主债权范围
②主债务人自己物保优先的抗辩
如债权人放弃自物保,则保证人相应免除保证责任
③一般保证人的特殊抗辩
一般保证提供财产线索免责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④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
保证期间“过期不候”(保证人可抗辩)
一般保证中,银行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告”主债务人
连带保证中,银行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保证人
保证期间“一次用尽”(保证人不可抗辩)
一般保证中,银行“告了”主债务人
连带保证中,银行“要了”保证人
起算点不变
起算点不变
期间段不变
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
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时=“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时”
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
主债权人对保证人提出主张之日
保证人享有的 3 个与时间相关的抗辩
主债时效届满的抗辩
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
保证债务时效届满的抗辩
保证人代偿后的追偿权
保证人代偿后法定取代“银行地位”
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代偿多少追多少
部分代偿,部分追偿;全部代偿,全部追偿
未代先追
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保证债权,参加主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
瞎代偿不能追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物的担保
抵押
质押
留置权
定金担保
定金合同
需要有定金的合意
实践性合同-实际支付定金时生效
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以实际给付的为准
定金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定金合同的成立=实践性合同
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正常履约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种类
立约定金
收方不签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交方不签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成约定金
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成立,同步满足了主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成立,实际履行则生效
解约定金
收方双倍退定金,得到解除权
交方不要定金,得到解除权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罚则
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只能 2 选 1
违约定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最高不超过损失
定金的效力
充抵价金和返还效力
定金罚则
替代赔偿效力
(二)债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
构成
连环负债
两项债权均已届期
被代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不诉讼、不申请仲裁
⚠️次债务人不承认债务人怠于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害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人身专属性债权
行使
行使方式-次债人住所地法院
行使对象
次债务人为被告
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诉债务人的裁决生效前,代位权诉讼中止
胜诉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次债务人的抗辩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抗辩成立,可以阻却代位权的效力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主张代位之诉本身包含的抗辩
效果
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直接清偿
债权人的撤销权
构成
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
无偿(第三人主观在所不问)
非对称减值+第三人知情
低价转让70%
高价买入30%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主张无效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债权
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后
行使
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行使对象
债务人为被告
法院可追加第三人
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过错第三人适当负担
行使期间
主标1年
行为发生5年
债的转移和消灭
债的转移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立刻生效,受让人立刻取得债权
让与通知
未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保护债务人
效力
从权利也随债权转移至受让人
债务人可以其对出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
⚠️
代位权
保证责任
债权让与
债务人对让与人也享有债权的,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承担
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免去债务,承担人为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承担人一起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的合意可以存在于债务人和第三人间,通知债权人即可成立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承担合同
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
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此类合同应当有效,并可直接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
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
效力待定,债权人同意时生效
债的概括承受
基于法律行为产生
合同的承受
须转让人与受转让人之间达成转让合同
须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法定继承
法人合并
债的消灭
清偿
清偿的抵充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个种类相同的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一次履行,由债务人在清偿时作出解释
代为清偿
原则上应允许
劳务之债例外
代物清偿
须双方合意
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九民纪要
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法院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无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法院予以支持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债权人应该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提存
条件
因债权人方面原因,债务人难为清偿
效力
债务消灭,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与提存机关间适用保管的规定
债权人5年内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抵销
双方抵销
单方抵销
互负同种类债务、均届清偿期
抵销权
免除
混同
债权和债务因继承或企业合并而归于一人
原则上债消灭,除非债权上有他人的质权
二、 合同基础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用合同书签约,合同成立时间=双方签字时或提前履行时
书面形式签约,合同成立时间=书面时或者提前履行时
确认书签约,合同成立时间=签订确认时
网购商品,合同成立时间=订单提交时
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用合同书签约,合同成立地点=约定优先+最后一方签字地点
强制缔约
悬赏广告
合同生效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据
合同分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预约和本约
预约: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分类
合同之债
合同的订立
合同总则
合同订立
成立
生效
产生合同债务
没有不履行的理由
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违约责任
能强制履行
请求实际履行
不能强制履行
赔偿损失、违约金
履行(清偿等)
债的消灭(债权实现)
有不履行的理由
履行抗辩权、解除权等
不发生违约责任
不生效
无效额、被撤销、未获追认
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
不成立
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订立
订立方式
“要约—承诺”为主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与要约识别
商业广告认定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一律可撤回,时间要求(之前或同时到达)
原则上可撤销,两项例外
确定了承诺期限
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
承诺的要件
主体要求: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
内容要求:原则上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时间要求: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迟到、迟延
因迟发导致的迟到—新要约
未迟发而迟到的特殊规则
要约人履行通知义务,不生效
第三人过失导致,可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书、确认书等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
使用人的提示义务等
格式条款的无效
情形
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本方责任
不合理的加重对方责任
不合理的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性质
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效力
解释规则
两种以上解释,做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适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
假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泄露商业秘密
不正当终止缔约谈判而不及时通知对方
缔约谈判中未尽保护义务导致对方受损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赔偿,缔结合同而支付的成本,费用等
合同的解释
文义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交易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为前提
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额,任何一方均可主张
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对抗先履行方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抗辩后履行方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情事变更原则
客观情况的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
情势变化很大,以至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虽不构成不可抗力,但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
合同的解除
合意解除
单方解除(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
发生原因
预期违约
主张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
迟延经催告
其他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行使
无须依诉讼,通知对方即可
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确认
效果
原债务消灭,未履行,不再履行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任意解除权
无责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
有责解除
承揽:定做人
货运:托运人
委托:双方
违约责任
违约形态
履行不能
如属不可抗力,债务人免责
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
拒绝履行(含预期违约)
可要求实际履行
亦可直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
迟延履行
要求实际履行,并主张迟延损失赔偿
经催告后,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
不完全履行
瑕疵履行
可要求补正(修理、更换)、退货、减价
加害履行
主张损害赔偿(违约、侵权竞合)
三金关系
违约金、定金择一行使
定金罚则可弥补损失,不得再要求赔偿金
违约金不足的,或者要求调高,或者在差额范围内要求赔偿金
责任竞合规则
主张违约责任
必须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
违约责任存在于该二者之间
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侵权责任
具有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第二 鼓励交易
尽量让合同成立
缺书面但已履行=合同成立
合同书缺签字但已履行=合同成立
缺形式但有行为隐含订立合同意愿=合同成立
缺内容但有“人”有“物”有“数”=合同成立
尽量让合同有效
①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②超越法人目的事业限制的合同有效
③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弥补的,合同有效
④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备案不是无效事由
⑤租赁合同无须出租人是所有权人
⑥备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前提
⑦违建房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成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有效
⑧违法的临时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成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有效
⑨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则有效
⑩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3方结构,但法院不会否定特殊情形下2方结构也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 合同相对性
第一节 合同坚持相对性
①合同当事人才对合同负责
②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③向第三人履行
④由第三人履行
⑤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原租赁合同和次租赁合同各自独立
⑥承揽人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成果不合格,承揽人与委托人的合同、承揽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各自独立
⑦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各自独立
⑧购房人不能还贷,银行找购房人要,不能追加开发商为当事人,除非开发商是保证人
⑨融资租赁公司主导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质量有问题,租户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节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法定承受
①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②房屋租赁的法定承受
③法人合并、分立,债权债务法定承受
④财产保险代位追偿
⑤财产保险从物主义
⑥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质量纠纷,突破相对性
工程价款纠纷,突破相对性
第四 合同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漏洞填补3步走
第1步:内部消化解决漏洞(当事人)
第2步:启动合同编分则填补漏洞(法定)
买卖合同
在哪里交货?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区分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在哪里付钱?
有约定按约定的,无约定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何时交货何时付款?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借款合同
什么时候还本金?
随时
什么时候还利息?
按年
租赁合同
什么时候支付租金?
按年
第3步:启动合同编通则填补漏洞(法定)
价款报酬怎么确定?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怎么确定
“送钱上门”
“不动产地”
“义务地”
履行期限怎么确定?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怎么确定?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电子商务交付时间
实物=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充值=凭证载明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快递=到达特定系统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
要求是同一双务合同才适用
要求互负债务有对价关系
延期的抗辩,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并不解决纠纷,只说明援引者违反义务不构成违约而已
负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是“有病”的债权
换债权人,新债权人承受该抗辩
换债务人,新债务人可主张该抗辩
负担有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主动提出抵销
顺序履行抗辩权(后方)
后方才有:对义务排队
比例原则
不安抗辩权(先方)
先方“不安”
后方出问题导致先方“不安”,要有“真凭实据”,不能“道听途说”
不安抗辩权会走向“句号”,不止步于“逗号”
中止履行
要么恢复履行,要么解除合同和诉违约责任
第三节 履行瑕疵
提前履行无害则不可拒绝
提前履行
提前还款
部分履行无害则不可拒绝
一般要接收,例外不接收
新增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多出履行,买方可拒也可收
可以要也可以不要
要就补钱,不要就通知
第五 合同的保全
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的“维持”=债的保全
应增加的即要增加=代位权
不应减少的即不要减少=撤销权
责任财产的“扩大”
人保=保证
物上保证人==他物保=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抵押、质权)
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并存债务承担
责任财产的“特定”
定金
自物保(抵押、质权)
所有权保留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很“穷”
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必须达到影响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程度=原债权受害
债务人很“懒”
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权利
债务人“怠于”向相对人行使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①当事人列明
上家债权人是原告,下家相对人是被告,中家债务人“又穷又懒”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一箭三雕”
代位之诉之后,原债和次债的诉讼时效全部中断
③“三个抗辩”
原债的抗辩、次债的抗辩、代位之债的抗辩
④“次债仲裁条款”不可以对抗代位权诉讼
⑤代位额度
原债、次债和代位之债中的最小值,即为代位之诉中可得支持的数额
⑥诉讼成本
诉讼费用由败诉的次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⑦直接清偿规则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很“穷”
债务人的“逃债”行为必须达到影响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程度=原债权受害
债务人很“坏”
不能“往前撤”,只能“往后撤”
“免费”转移财产之“逃债”
“低价”转移财产之“逃债”
债权人不得撤销没有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当事人列明
上家债权人原告,中家债务人被告,下家受益第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撤销权期间
除斥期间1年或5年
诉讼成本
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知情的要适当分担必要费用
入库规则
撤销权行使所指向的债务人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无效与撤销的竞合无效与撤销的竞合
第六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协商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情势变更
时间限制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原因限制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不可预见性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某种情势,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愿意承担该情势发生变更的风险,则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结果限制
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例外情形
商业风险不认定为情势变更
合同双方预先对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进行了约定,不是情势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债权让与
什么债权不能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内外有别:内部意思主义+外部通知主义
收购方“买到”了什么?
积极方面:买“皇帝”得“太监”
消极方面:买“有病”的债权,会买到这个“病”
债权证券买卖的特殊规则
不适用通知规则
连环交易规则
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换债务人”
免责债务承担:内外有别、同意、无因性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原来负担“抗辩的病”,但不能主张债权原来负担“抵销的病”
新债务人要承受从债务,除非从债务有专属性
原债务人已经退出
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新旧约定
新人和旧人约定新人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新人主动
新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免责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与保证人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经对方同意可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规则
第七 合同终止
第一节 清偿
第三人代为履行
①有利益关系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②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③债务人和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④第三人实际代为履行
⑤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有追偿权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情形1:代物清偿协议未明确原债消灭,则原债和新债(代物清偿协议)同在,学理称之为“新债清偿”。到底谁有选择权?存在观点分歧
情形2:代物清偿协议明确约定原债消灭,则当事人之间只有新债,学理称之为“债的更新”
清偿的抵充
主债的抵充推定规则
债务人指定优先
已期、无担保、负担重、到期先后、比例
费用、从债和主债抵充推定规则
第二节 抵销
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
同种类品质
抵销权是形成权=通知到达发生效力
抵销具有溯及力
①如果在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抵销条件已成就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行使抵销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影响
②如果在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抵销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得行使抵销权
第三节 提存
提存事由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提存价款
①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提存效果
通知债权人
风险、孳息、费用归债权人
领取
合同解除的后果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解除
①双方协议解除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只有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非当事人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
③诉讼中协议解除
②约定单方解除
约定明确
不得滥用
约定不明
③法定单方解除
①一般法定单方解除事由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对继续性不定期合同的预告解除
⑦违约方打破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
②买卖合同中买方单方法定解除权
主影响从,从不影响主
解1物影响整体,可解数物
分批交货
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单方解除权
“软房屋”和“毒房屋”
“贷款失败导致购房失败”和购房失败导致贷款失败”
④租赁合同中单方解除权
承租人解除权和出租人解除权
⑤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单方解除权
双方都有单方解除权
出租人有单方解除权
承租人有单方解除权
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改变用途,启动出借人单方解除权
⑦情势变更原则:能履行但是会不公平,可变可解
④双方任意解除权
①不定期租赁合同(2个)
②委托合同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未定保管期的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
④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有
⑤单方任意解除权
①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加工人没有)
②货物未运到目的地前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
③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有:保证人可随时通知银行中止保证合同,仅保护此前发生的主债权
④旅游合同中,游客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均有任意解除权
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农民有
⑥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
第八 合同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
违约形态
履行不能
如属不可抗力,债务人免责
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
拒绝履行
可要求实际履行
亦可直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
迟延履行
要求实际履行,并主张迟延损失赔偿
经催告后,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
不完全履行
瑕疵履行
可要求补正(修理、更换、退货、减价)
加害履行
主张损害赔偿(违约、侵权竞合)
违约责任形式
①继续履行
能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金钱之债=继续履行
非金钱之债=继续履行+例外不继续履行
法律上不能
法律上不能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预约合同中一方违反预约,对方不得请求强制继续履行预约(即签订本约)
请求继续履行与其他请求可否同在?
请求继续履行和请求赔偿损失可同在
请求继续履行和请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可同在
请求继续履行和请求解除合同不可同在
②赔偿损失
填补原则
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直接损失包括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违约行为
限制范围
不超过“可预见”范围
减少损失扩大
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相抵
损益相抵
③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本质差异
证明事项完全不同
一般的违约金责任“变相具有惩罚性”,但要回归补偿性,避免惩罚性
违约金<损失
违约金过分>损失
迟延履行违约金责任具有惩罚性,法律亦支持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惩罚性”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偏袒性”
违约定金责任
违约金和违约定金:彼此排斥
违约定金和损害赔偿:彼此排斥
三金关系
违约金、定金择一行使
定金罚则可弥补损失,不得再要求赔偿金
违约金不足的,或者要求调高,或者在差额范围内要求赔偿金
责任竞合规则
主张违约责任
必须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
违约责任存在于该二者之间
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侵权责任
具有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坚持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不以合同无效为前提
缔约过失责任事由
①恶意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欺诈缔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商业秘密
④其他行为: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受害人有过错减轻对方责任
第九 买卖合同
常见买卖合同类型
①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多久?卖方定
买还是不买?买方可以选择,沉默也是一种选择
试用付钱吗?否
风险归谁?看买还是不买
试用期间风险归出卖人
买方同意购买风险归买受人
②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的20%规则
卖方催告、解除或支付价款、支付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
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不能是“股权”
③保留所有权买卖
卖方的取回权:现金流
卖方有取回权
①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卖方无取回权
买方已付款超过总款的75%
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卖方不得主张取回权
买方的回赎权:亡羊补牢
卖方的再卖权:多退少补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楼书广告的内容具体、对缔约和价格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立约定金规则:区分为何没订立正式合同
履约补正合同形式瑕疵
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
预售许可证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如约定备案为生效条件则从约定,但实际履行则破约定
恶意串通损害前手买方,后手交易无效
商品房包销合同
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未销售房屋由包销人按约定包销价格购买
出卖人包销出去后不得自行销售,但不属于无权处分
惩罚性赔偿责任
回迁户、致命再卖、致命欺诈而合同不继续
面积误差太大合同不继续:开发商承担双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电合同规定)
供电人可不卖电?不可以,强制供电人缔约
中断供电怎么办?区分处理,计划中断要提前通知;意外中断要及时抢修
用电人不付电费怎么办?供电人经催告用电人还不付,则可以事先通知用电人后中止供电,但不能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谁对标的物瑕疵负责
适用标的物瑕疵异议期间:买方一次用尽
外观瑕疵:及时检验
隐蔽瑕疵: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间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
不适用标的物瑕疵异议期间:卖方明知故犯
卖方明知货物很烂
卖方事先约定货物烂也不负责
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坚持相对性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
什么是风险
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
甲乙双方需存在有效买卖合同
标的物须特定化于买卖合同
风险转移标志
①交付主义
交付给买方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买方
买方指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
无约定交付地点则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未交付或已交付的拟制:根据过错来拟制
卖方过错,已经交付“烂货”,如买方不要,则视为未交付
买方过错,无法交付“怪买方”,则视为已经交付
②在途货物买卖的合同订立主义
合同成立时风险归买方
出卖人明知“在途货物”已经发生了风险则归卖方
买卖合同
所有权
不动产过户登记
动产交付,除非出卖人保留所有权
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十 赠与合同
可以反悔不送吗
任意撤销权
一般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
“三公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事由
恩将仇报
违反法定义务
违反约定义务
法定撤销权期间
赠与人1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非赠与人6个月: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区分附义务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和遗赠抚养协议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先完成赠与,受赠人后履行义务
附条件的赠与
附生效条件的赠与:条件先成就,赠与人后履行赠与义务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先履行赠与义务,条件成就,赠与要求退赠与财产
遗赠抚养协议
看“对价”
看“过错”
第十一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知道出借人抢银行生意的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生产经营借款
借款合同的利息
①未约定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②约定利息不明确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其他借款,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③约定利息=2线3区
年利率24%以内,属于法院支持区间
年利率24%到36%之间,属于自然区间
年利率36%以上,属于无效区间
④利滚利:坚持“2线3区”
⑤逾期利息
约定逾期利率=坚持2线3区
未约定逾期利率
有借期利率,则逾期利率同借期利率
无借期利率则按年利率6%算逾期利率
⑥自愿支付利息(已经付了不能反悔,如果超过年利率36%可以反悔要回来)
⑦提前还款的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⑧预先扣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的还款人
大BOSS?
企业借款用于大BOSS
大BOSS借款用于企业
担保人?
后让与担保:用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
网贷平电台的担保
平台是中介
平台是保证人
保证担保
可能是一般保证人or连带保证人or不是保证人
借款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二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租期期限最长20年/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①6个月以上却无书面也无证据
②到期不说话继续租赁
③未约定租期
④彼此提前通知对方任意解除
原租赁期间继续:换租户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有适租义务和维修义务
租户义务
①支付租金
从约定,无约定则年付
承租人不付租金如何处理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请求权
承租人可少付租金或者不付租金否
租赁物没了用不了、租赁物坏了要维修、第三人来抢租赁物
②不得擅自装修
经同意装修,不可分割添附物如何处理
区分合同无效情况、合同解除情况、正常结束情况
擅自装修
费用由租户自负,房东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③不得擅自扩建
经同意扩建
擅自扩建(法律效果与擅自装修相似)
④不得擅自转租
经同意可以转租
①租1和转租2都有效,转租2超出租1的租期部分无效
②转租2的收益归谁
“中间商赚差价”;次承租人有代为支付租金请求权
③次承租人导致租赁物损害承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擅自转租
租1和转租2都有效,各自独立看待
租2的收益归出租人,不归承租人
次承租人导致租赁损害要承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租赁权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换出租人”):租户>买方
所有权变动破租赁:买方>租户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则房屋受让人无须承受原租赁合同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则房屋受让人无须承受原租赁合同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房东不能背着租户偷偷摸摸卖房”
房东背着租户偷偷摸摸卖房”怎么办
破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3方结构的一般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方结构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租户主导型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的受领权、索赔权、远程控制权
承租人的受领权
有受领权or有拒绝受领权
承租人的索赔权
承租人索赔由融资公司协助
承租人索赔但要向融资公司付租金
承租人因融资公司过错导致索赔失败可向融资公司索赔
承租人的远程控制权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租赁物基本规则
租赁物物权归谁?
总结:租赁物无论是租期内,租期外,还是合同无效,都归融资公司。有3个例外,合同约定、租期届满租户支付象征性价格、因租户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租赁物
租赁物质量怪谁?租赁物坏了谁修?租赁物侵权谁赔偿?租赁物风险归谁?全部都是租户
第十三 保理合同
什么是保理合同
保理的范围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的合同。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
2方签约的保理+通知债务人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3方签约的保理
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与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有权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或者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保理)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保理人怎么排队?
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转让,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无登记的,由应收账款债务人最先收到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
第十四 承揽合同
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1和转承揽2
主要工作转承揽
经定作人同意才可以转承揽
未经定作人同意转承揽
辅助工作转承揽=无须经定作人同意
定作人的两个任意
定作人任意变更权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承揽人两个权利
承揽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十五 建设工程合同
一、发包、转包和分包
发包(一级市场)
转包(一概无效)
分包(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专业工程分包有效的3要件
实际施工人和施工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的再分包一概无效
二、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合同情形
无效的一手发包合同
缺乏相应资质的无效
缺乏规划审批手续的无效
与阳合同矛盾的阴合同内容无效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的无效
无效的转包合同:转包一概无效
无效的工程分包合同
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承包人欠缺劳务资质
无效的法律后果
工程合格则补偿工程款
工程不合格则看修复与否
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者非法所得由法院追缴
三、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优先权
①法定优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②优先权主体:坚持合同相对性
③优先权前提:工程质量合格
④优先权范围:工程价款
⑤优先权期间
一般情形6个月但区别于破产情形
⑥优先权强制
⑦排序规则
购房人(付了全款或大部分款)>施工人>银行
施工人>银行>购房人(付了少部分款)
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保护
直接突破相对性
代位权诉讼
工程垫资款视为工程价款
当事人明确约定垫资款为借款,则适用民间借贷规则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垫资款为借款,则垫资款视为工程欠款,受优先权保护
多个合同工程价款不一致怎么办
阴阳合同则采用阳合同工程价款
数份合同都无效情形
四、工程质量
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对外负侵权责任
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对内不能主张工程款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
③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突破合同相对性:开发商告全部“施工人”
第十六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承运人救人义务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无过错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物品的责任
实名制客票丢失承运人不得再次收钱
货运合同
货物承运人无过错违约责任
单式联运:损失区段人与总承运人负连带
多式联运:内外有别
承运人留置权
保管合同
②可以转保管吗
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管坏了怎么办
无偿保管人减轻责任:一般过错不赔,只有重大过错或故意才赔
有偿保管人过错责任:一般过错也要赔
④可以随时解除吗
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保管人有半个任意解除权
仓储合同
什么是仓单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什么时候提取仓储物
有约定储存期间
无约定储存期间
委托合同
双方怎么行使任意解除权?
双方有任意解除权
赔偿范围
无偿委托合同赔直接损失
有偿委托合同赔直接损失和可以利益
行纪合同
行纪结果怎么处理?
亏了,行纪人补
赚了,归委托人
中介合同
中介成功或者失败怎么办?
成功可以要报酬不能要费用
失败不可以要报酬但可以要必要费用
中介欺诈怎么办?
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人跳单怎么办?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报酬
第十七 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约束业主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换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新换物业服务合同
解聘原物业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续聘原物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业既没被解聘也没被续聘=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任意解除
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
原物业过渡服务
原物业耍赖服务
原物业应该交接
原物业不交接造成损失要赔偿
转托物业服务合同
可以部分转托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不得全部转托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业主义务和物业服务人义务
业主义务
支付报酬
告知信息
物业服务人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计算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
不定期合伙合同
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届满大家默认继续
合伙人任意解除权
合伙合同终止
合伙人死亡、终止的,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伙财产
出资的连带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办理合伙事务
怎么决定?人头决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怎么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
合伙人分别执行
执行人不拿报酬
分配合伙利润和分担合伙亏损
合伙运营中利润和亏损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彻底亏了
合伙财产>合伙人
合伙人换人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中的抵销与代位
合伙中的抵销
合伙人负担与合伙事务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人负担的因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
合伙中的代位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十九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在呼叫主人
职务技术成果在呼叫“单位”,但员工“得钱”“优先买”
委托开发之发明创造在呼叫“开发人”,但委托人可“免费用”“优先买”
合作开发之发明创造在呼叫“合作人”
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之技术秘密成果在呼叫“大家”来雨露均沾
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中,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无约定则归改进方,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技术的进步
不让改进
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不让选择
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不让实施
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不让拒绝
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不让配套
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不让抗议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技术的变动
无权处分共有技术的合同效力待定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合同中,单方擅自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合同中,单方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
无权处分偷来技术的合同无效
丙是技术主人,甲是小偷,甲乙签订盗脏技术转让合同
甲乙技术转让合同一概无效,不论乙是否知情
乙知情购买,属于配合销赃,则甲乙乃共同侵权,对丙负连带责任。乙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
乙不知情购买,故不构成侵权,乙不对丙负赔偿责任
有权“处分”自己的技术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第二十 旅游纠纷
旅游纠纷
旅游经营者
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
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当事人
谁是原告
福利游残,单位不管,自己告
换游客,游费“多退少补”
可以换游客
游费“多退少补”
谁是被告
挂靠的连带
擅自“甩单”的连带
请求权基础
告侵权或告违约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告违约
不玩了要求退钱
受托旅游经营者未尽义务,游客告旅游经营者违约
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辅助服务者第三人
告侵权
旅游经营者侵权,保险公司第三人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安保义务侵权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告知未警示的过错侵权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未提示未救助的过错侵权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个人信息的过错侵权
旅游辅助服务者侵权,旅游经营者选择过错补充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玩不了
解除、无违约、变更
公共运输导致延误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意脱团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 无因管理
构成和类型
构成
有管理事务的行为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主观上主要是为避免自己损失,但同时兼顾他人
不要求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基本类型
适法的无因管理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符合被管理人真实意思的
不适法无因管理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但管理活动不符合被管理人真实的意思
不真正无因管理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在其获得利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效力
管理人义务
1、以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管理的义务
2、及时通知义务
3、报告义务
4、移交管理利益义务
⚠️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被管理人方面
1、如管理活动恰当,则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损失不负侵权赔偿责任
2、偿付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3、清偿管理人为实施管理活动所负的债务
4、补偿管理人合理损失
第二十二 不当得利
构成及类型
构成要件
一方受损
他方受益
受损与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得利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的关键
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
不存在给付原因(债务)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自然原因或人为错误等
排除不当得利的情形
履行道德义务
清偿期前的清偿
明知无债务而给付
法律效果
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金钱以外的财产,直接返还
财产灭失无法返还,折价
返还利益范围
善意得利人,返还现有利益
恶意得利人,返还原利益➕孳息
第四编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具体人格权
①生命权
②身体权
③健康权
④姓名权
①“取名”
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②“改名”
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改名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③“有名”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受同等保护
④盗用他人姓名
⑤假冒他人姓名
⑤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⑥肖像权
①侵权责任法保护肖像权(消极防御)
①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②一般人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③著作权人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②照片上通常会存在的三个权利,即物权、肖像权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②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积极使用)
许可使用条款解释规则
许可使用期限规则
不定期则双方有任意解除权
定期则肖像权人单方有任意解除权
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其肖像,不侵权,也无须付酬
⑦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⑧名誉权
侮辱方式侵犯名誉权
诽谤方式侵犯名誉权
文学艺术作品
媒体报道内容
新闻报道内容
信用错误评价侵犯名誉权
⑨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个人信息保护
①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侵权
②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
③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④信息收集者、信息控制者的法定义务
精神损害赔偿
主体
自然人才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客体
对象:人身权受害或者“人格物”(如冷冻卵子、冷冻胚胎、骨灰盒)受害,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程度:受害达到严重程度,受害人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路径
选择
诉侵权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诉违约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用尽
侵权之诉终结后不得另行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违约之诉同理
双重
死者生前自己的痛苦
死者死亡后近亲属的痛苦
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除了生命和健康”)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结婚
婚姻成立的要件
结婚成立的要件
自愿
达到婚龄
无配偶
没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非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结婚必须登记,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效力
有效婚姻
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的程序条件:登记
同居与结婚
家庭与结婚
财产与结婚
婚内处分共有财产
婚内分割共有财产
死亡分割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产生债务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事由
重婚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疾病婚后未治愈
未达婚龄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效果
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同居期间财产,按共有处理
亲子关系不受影响
无效主张
无效原因已消除,不得主张无效
申请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程序
离婚案件,经审查婚姻无效的,应当作出无效宣告
不适用调解
无效宣告判决一经作出立刻生效,一审终审
⚠️
无效就是无效,告了就必须理
无效就是无效,无效不能“离婚”
无效就是无效,“死了都无效”
可撤销婚姻
一方胁迫对方
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欺诈对方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
约定财产
法定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所得
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公积金
关于知识产权收益
归属一方所有财产
婚前财产
军人伤残补偿金等
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天然孳息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婚前一方按揭买房
共同财产的处置权
平等处置权
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共有财产做处理决定,需共同协商
善意相对人购买共有房屋,可取得l
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
婚姻关系期间分割共有财产的例外
有隐藏、挥霍共有财产的行为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一方不同意支付的
父母子女关系
亲子关系的认定
一方请求确认亲子➕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明➕拒绝鉴定
推定确认主张成立
收养
条件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相差40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血亲的子女可以放宽条件
收养年满十周岁,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之日起成立
效力
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发生亲子关系效力,原亲属关系消除
离婚
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30日
协议离婚与财产分割
诉讼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⑦生育权纠纷
⑧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条子
共债还是个债?
共签=共债
个签+日常生活=共债
个签+超出日常生活=个债或债权人证明才是共债
共债内外有别
离了也连带
死了也连带
“银子”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
事由法定:“太黄太暴力其他重大过错”
内容法定: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主体法定:索赔一方自己没过错
前提法定:以离婚为前提
程序法定
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权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房子”
①3种情形返还彩礼
没拿结婚证
拿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后离婚
拿结婚证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离婚
②夫妻约定财产制
乱约定有效
约定AA制+一方负债且债权人知道AA制的约定=个债
③个人所有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④夫妻共有
①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⑤债权
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⑦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分摊到(70周岁—入伍年龄)得出每年额度,乘以结婚年限,得出的数额归夫妻共有
⑤房产归属
房比情坚、中产夫妻、富二代、白手起家、分房屋
⑥分有限公司股权:入股或者分钱
⑦分合伙:入伙或分钱
⑧分独资企业:好办,不涉及其他人,随意
⑨法定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有财产事由”:对财产使坏
孩子
谁是“孩子”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
收养子女=亲生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子女
“隔代关系”
“长兄如父”
“谁的”孩子
离婚
夫妻离婚不影响孩子
夫妻离婚孩子跟谁
夫妻离婚要掏抚养费
鉴定
父或母启动、成年子女启动
如何“养”孩子
大学生可要抚养费
坑爹的孩子
探望孩子
收养
收养孩子
①陌生人收养
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③“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⑤任何人收养孤、残、弃婴: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⑥“单亲”家庭送养,启动长辈优先抚养权
⑦孩子8周岁以上,收养需要征得孩子同意
⑧收养登记
登记了=收养关系
没登记=抚养关系
⑨收养解除
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法律后果?
第六编 继承
①人死
①死1人
①开始继承
①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
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和遗赠生效
②放弃继承权
①内人没说话=要继承
②外人没说话=不要受遗赠
③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②死2人
①转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死亡,发生转继承
转继承人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②代位继承
①孙子代替爸爸继承爷爷的遗产
②侄子代替爸爸继承叔叔的遗产
③遗嘱是空气
⚠️
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晚辈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③死多个人:“无”、“长”、“同”
②方式
①遗赠抚养协议
①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自然人或单位)
②遗赠抚养协议中途变卦怎么办?
③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②遗赠
①什么是遗赠?遗产“赠”给外人(自然人或单位)
②什么时候可以启动遗赠?
③遗赠可以附义务吗?
③遗嘱继承
①什么是遗嘱继承?遗产给内人(自然人)
②什么时候启动遗嘱继承?
③遗嘱有什么形式?“公子代口音印象”
④遗嘱可以中途变卦吗?
⑤遗嘱可以附义务吗?
⑥哪些遗嘱是无效?
④法定继承
①配偶:配偶一方死亡,配偶他方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子女:父母死亡,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③父母:子女死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④中国好儿媳、中国好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⑤胎儿:无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保留胎儿份额,遗产分割后仍“须追及”
⑥代位继承人之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⑤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③分割
①遗产管理人
①谁是遗产管理人?
②遗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原告或被告
③遗产管理人的激励是什么?
②遗产范围
①先析产
②哪些财产可以是遗产?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
③哪些财产不可以是遗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
④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怎么办?
③分配方法
①法定继承人内部进行分配
②法定继承人外部分配遗产:不继承权,而是“分得适当遗产权”
④债务
①“二无人员”>债权人
②概括继承+限定继承
①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③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和所欠税款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③“债”指向“钱”(遗产):先还债
④“债”追及“钱”(遗产):先分遗产
第七编 侵权责任
基础
①侵权责任基础
①什么是侵权责任中的“权”?
①绝对权(1个权利人与N个义务人)
②相对权(1个权利人与1个义务人)
③民事利益
②一般侵权责任的4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过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③什么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
③公平责任原则
②过错责任
①两个“王牌”法条
①加害人过错
②受害人过错
②承揽过错侵权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网络过错侵权责任
①侵权责任视野下区分两种网站:内容网站和技术网站
②网民的过错侵权责任
③“内容网站”的过错侵权责任
④网民过错侵权,“无辜”的“技术网站”需要“背锅”吗?
④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侵权责任
①场所直接侵权
②第三人介入侵权
③过错推定责任
①幼儿园: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②动物园: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③脚下的井盖“在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④头上的林木: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⑤头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责任
⑥堆放物: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⑦高度危险物: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⑧医疗:违规诊疗、不提供病历、破坏病历,医疗致人损害责任
④无过错责任
①孩子坑爹:监护人责任
②员工坑老板:用人单位责任
③帮工人坑被帮工人:被帮工人责任
④产品坑百姓:产品责任
⑤机动车撞人:机动车致人损害责任
⑥高度危险:高度危险责任
⑦大楼倒: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⑧污染环境: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
⑨狗咬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⑤公平责任
①“高空”抛物或坠物: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补偿
②见义勇为:受助人对被侵权人补偿
③帮工两种情形下的被帮工人对帮工人公平补偿:帮工人受自己或他人害
④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避险人对受害人公平补偿
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突发无意识:“完人”对受害人公平补偿
⑥物件致人损害
① 2个无过错责任
①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
②公共道路遗撒物等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
② 5个过错推定责任
①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②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③林木折断致害责任
④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⑤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③ 1个公平责任
抛掷物或坠落物致害责任
⑦多数人侵权
①有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①共同加害行为
②教唆帮助行为
③共同危险行为
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①每个原因力均足以导致全部损害=连带责任(聚合因果关系)
②单个原因力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按份责任(累积因果关系)
⑧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①非损害赔偿
②损害赔偿
①人身损害
②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
③精神损害赔偿
④财产损害赔偿
③免责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正当防卫
③紧急避险
④见义勇为
⑤紧急救助
⑥自甘风险
⑦自助行为
⑧受害人故意
侵权责任概述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等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物件致人损害等)
公平责任(双方均无过错)
双方分担损失
共同侵权(多数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有意思联络
对外连带
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承担侵权责任
未尽监护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每个人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按份责任
责任认定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无民/限民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须替代承担责任,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只能要求减轻责任
赔偿费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的监护人赔偿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负责
劳务派遣
接受劳务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被侵权人通知后+危机时采取必要措施,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侵权行为未采取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
第三人侵权的,未经安保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受损害,教育机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证明尽到职责,无责任)
限民受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产品责任
基本规则
无过错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选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者与销售者内部追偿
由第三人引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仍需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惩罚性赔偿
明知
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确定
机动车之间
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小于等于10%
出租、借用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因买卖未过户时的责任承担
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违反有关诊疗规定
拒绝提供有关病例资料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
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的赔偿责任
可以向生产者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受害人选择
医疗机构赔偿后可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
无过错责任,即使无过错,仍须对污染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污染者举证
第三人原因导致
可选择第三人或污染者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可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免责或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人损害
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员赔偿后有权追偿
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
不能证明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空抛物的补偿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补偿,但能够证明除外
道路施工责任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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