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2021-06-10 17:42:26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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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诉总则
一、民诉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利用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纠纷
本质在于解决民事纠纷
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一审二审和再审
非讼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2、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和解
当事人自行协商
调解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
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
3、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基本法—法律体系中地位
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公法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凡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二、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
2、同等、对等原则
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
3、辩论原则
整个诉讼过程
主体是当事人
法院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
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事实
自认事实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4、处分原则
违反处分原则
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5、诚实信用原则
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
不仅约束当事人,同时约束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恶意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6、检查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对象
对公权力的监督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进行监督
内容
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方式
抗诉
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
检察建议
对法院或法官的某个违反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6、支持起诉原则
主体
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方式
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
以受害人名义起诉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
审判员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只要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都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二审
审判员
再审
原来一审,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实现担保物权
督促程序
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想谁公正)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员
执行人员
!证人不需要回避,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适用情形
有利害关系
有违法行为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申请程序
方式
口头、书面
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
申请的效力
暂停本案工作
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
院长由审委会决定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救济
申请被驳回,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3、公开审理制度
原则
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例外规定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法律规定其他案件
申请不公开
离婚诉讼
涉及商业秘密
注意⚠️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调解书一审终审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
例外—可以上诉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裁定
小额诉讼程序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
三、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主管
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
二、管辖
1、管辖概述
管辖权恒定原则
专门法院的管辖
军事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2、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
公益诉讼
专利纠纷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与中院级别相当
仲裁相关
除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3、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管辖权
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
双方情况都一样
例外
被告就原告
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
当事人所在地的判断
首先,看起诉时当事人在哪儿
起诉时仍居住于此+连续居住满一年,案件由该地法院管辖
不满一年
没有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为所在地
户籍迁出未落户
原户籍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的管辖
侵权行为地
行为发生地
没有住
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合同纠纷的管辖
第一步 专属管辖优先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第二步 协议管辖
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得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步 法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
合同实际履行地
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不在约定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地,但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
被告住所地
约定履行地
其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共同海损
海难救助
公司诉讼
专属管辖纠纷
不动产
港口作业
遗产继承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是原告有权选择向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
5、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实质
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报上级指定
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不能移送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
共同管辖先立案的法院
无管辖权+被告应诉答辩=应诉管辖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上级法院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
管辖权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报共同上级法院
注意⚠️报请上级指定管辖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管辖权转移
实质
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个别调整
上可审下
上可直接审下
下提上审需报上级同意后转移
上移下审的需报上级批准
下级不得主动申请要上级审理的案件
6、管辖权异议
主体
本案当事人,被告
注意⚠️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应诉管辖
没有提异议➕应诉答辩
管辖异议的对象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处理
成立—移送
不成立—裁定驳回
可以上诉
四、诉
一、诉的要素
主体
当事人
诉讼标的
实体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二、诉的分类—前提是诉讼案件,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分类
确认之诉
积极
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有效
消极
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无效
给付之诉
判决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请求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三、反诉
本诉的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是一个独立的诉
构成
主体的同一性
并不意味着本反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
时间
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审法院可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但双方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可以一并裁判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管辖
向本诉法院提出(牵连管辖)
程序
本反诉应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理论
反诉与反驳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
反驳是防御主张
反诉以本诉为前提,但独立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撤销而撤销
五、当事人
1、当事人概述
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与年龄、精神状态无关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注销
其他组织
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
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 始于成立,终于注销
自然人 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对应关系
无民、限民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法代代为参加诉讼
完人为诉讼行为能力人
二、当事人适格
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原则
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三、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
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由原当事人继续诉讼,受让人以无独三身份参与,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对受让人发生法律效力
受让人申请替代原审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四、常考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先找字号
再找经营者
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村委会、村民小组
村委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职务行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以挂靠形式
共同被告
挂靠方
被挂靠方
企业法人解散
依法清算➕注销—不再承担责任
未依法清算➕注销—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当事人
劳务致人损害
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
1、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为被告
2、若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1➕2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
一般保证
仅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需要考虑先诉抗辩权
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
向谁主张,谁为被告
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地位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
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
2、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本质
若干个独立的诉,经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本质
只是一个诉,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挂靠关系
个体工商户登记与实际经营者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企业法人分立
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被注销
追索赡养费案件,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诉讼
无民、限民侵害他人,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劳务派遣,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起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共有财产
连带保证合同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
共同诉讼人之间在实体法上是否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诉讼代表人
概念
人数众多(10人以上),推举代表2~5人
权限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确定
形式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方式
全体推选共同代表人或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选不出代表人的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形式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方式
自己推选代表人
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选不出代表人
另行起诉
特殊程序
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权利人登记权利
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判决、裁定对所有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
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3、第三人
有独三
对本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相当于原告
提起诉讼
参诉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无独三
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无权享有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判决其承担责任,有权上诉
调解需要其承担义务,需要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三,无独三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该及时判决
撤销之诉第三人
起诉条件
上述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
起诉时间
主观标准6个月
管辖法院
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结果
诉讼请求成立
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不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三、无独三、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区分
第一步确定案件原告,被告
第二步找出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步 第三人与法律关系的关系
有
共同原告、被告
无
有独三、无独三
4、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与受理
主体
本应是有独三与无独三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立案
不符合,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裁定驳回起诉
可上诉
不予受理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有其他特殊救济方式
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目的在于保护原审当事人的再婚权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可另行起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可另行起诉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诉讼地位
起诉第三人为原告
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承担责任无独三为被告
原审不承担责任无独三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提供担保,可以准许中止执行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该第三人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判决结果
请求成立➕确认部分或全部主张成立
改变内容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确认部分或全部主张不成立
撤销内容错误部分
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
可以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原则上再审优先,并入再审
一审再审,并入一起判,可以上诉
二审再审,只准调不准判,发回重审
例外
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中止再审程序
六、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地位
类似于当事人,是一种全权代理
与当事人的区别
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
诉讼中发生的事件效果不同
法定代理人死亡,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代继续诉讼
当事人死亡可能导致当事人变更甚至诉讼终结的后果
委托代理人
概念
根据当事人、法代的委托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
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
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
实体权利
特别提示
授权委托书中仅有全权代理等表述,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法律后果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可以不出庭,但离婚诉讼应当出庭
涉外诉讼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诉讼原则
只有中国律师可以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不阻碍外国公民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七、民事证据
证据的种类(法定分类)
书证
文书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
证据原则
公文书证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原件最佳证据
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毁灭有关书证或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物证
物品的物理属性
视听资料
需要借助技术手段
需要通过特定播放设备
电子数据
精确复制
虚拟空间内快速传播(电子介质无限传播)
极易实现剪辑、修改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知道案件情况
正确表达意思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力问题
有利害关系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内容有利于该方当事人
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人出庭
程序
当事人申请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
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需签署保证书,无民与限民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启动
依职权
依申请
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盖章
多名鉴定人意见不同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人出庭
情形
鉴定人应当出庭
当事人有异议
法院认为应当出庭
后果
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返还鉴定费用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程序
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由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作用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质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陈述
不适用回避制度
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内容
直接证据
证据内容完整
间接证据
证据只证明部分或片段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
经过复制、转述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先找出待证事实
该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结合证明责任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该证据是谁提出来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
本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
反证
八、民事证明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事实
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法等
专门领域内的经验法则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定律
反证反驳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反证推翻
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制度—对主张的事实
概念
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范围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效果
对于自认的事实,免去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法庭将直接将其作为裁判依据
自认的方式
明示
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默示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注意⚠️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做自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证明责任
由法律或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于某一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行为责任),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就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结果责任)
本质是一种不利的风险负担
只有在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该风险才会变为现实
针对单一事实,只能由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具体体现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侵权纠纷
原则
原告证明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
过错
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
因果关系倒置
动物致害
产品责任
过错责任
专利纠纷
搁置物、悬挂物
过错倒置
共同危险
因果关系倒置
证明标准
解题
第一步:该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才需要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标准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将事实证明到相应标准
第二步:该事实是否属于特殊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赠与,口头遗嘱)?
属于特殊事实,适用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不属于特殊事实,适用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关系
先找证明对象,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
再找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前提
最后证明标准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需要讨论证明标准;而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依申请
依职权
管辖
受理案件的法院
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担保
可能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情况紧急
启动方式
依申请
管辖
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程序
48小时内裁定
解除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证明程序
举证
及时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举证期限
确定方式
法院确定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延长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
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对方对逾期提供未提异议,视为未逾期
主观恶意大小+兼顾证据的重要程度
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予采纳,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予以训诫、罚款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应当采纳,予以训诫
举证期限的其他效力
均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与证有关)
提供证据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申请鉴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法院责令书证持有人提交书证
证据收据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情形
涉及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的事实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
程序性事实
依申请调查取证
质证方式
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救济
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复议一次(原级复议)
情形
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质证
作用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程序
公开质证
不公开质证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证据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证明力小)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存疑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其他书证
原始>传来
直接>间接
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其他证人证言
九、期间、送达
期间
分类
法定期间
法律明文规定
绝对不可变期
相对不可变期
指定期间
计算单位
时日月年
计算方法
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途期间
期间顺延与耽误
情形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程序
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当事人申请
决定
法院决定
送达
直接送达
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以及住所外的其他地方,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注意⚠️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
留置送达
邀请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在场,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视为送达
拍照、摄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邮寄送达
挂号信方式送达
挂号信回执记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军队政治部门
监狱
强制性教育机构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确认收悉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公告送达
国内诉讼
60日
涉外诉讼
3个月
⚠️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十、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拘传
必须到庭
三费义务人
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两次传唤不来
由院长签发拘传票
罚款与拘留
情形
妨碍诉讼秩序
妨碍执行
程序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
适用
可以单独适用,可以合并适用
救济
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限额度
拘留15日内(改正错误后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
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
对单位措施
情形
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拒绝协助执行
措施
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启动方式
依申请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中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
启动方式
可以依申请
可以依职权
担保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
受诉法院
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保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裁定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执行前的保全
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
财产保全的范围
请求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质押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救济
对保全裁定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保全的解除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的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
范围
追索三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当事人申请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时间
诉讼过程中
程序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范围
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并且以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
救济
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同级),复议不停止执行
十二、调解
原则
自愿原则
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合法原则
适用范围
积极
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
离婚案件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
合伙协议
诉讼标的较小
消极—不能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适用阶段
诉讼程序可以调解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可适用
执行程序、非诉讼程序不能调解
调解程序
原则调解不公开
例外
涉及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注意⚠️判决书不能超出诉讼请求,否则违背处分原则
双方可以就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形
违背合法原则
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侵害案外人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违背自愿原则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调解协议不能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条款
法理依据在于一事不再理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生效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关系密切的当事人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
对比
一审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例外
二审、再审应当制作调解书
二审、再审的调解书效力不仅在于解决纠纷,还在于明确前审判决书的效力,即调解书送达后,前审判决视为撤销
注意问题
原则上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不予支持
例外
无民的离婚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
关于担保
提供担保或案外人自愿担保,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关于无独三
需无独三承担义务,应当经无独三同意,拒不签收,不生效
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不影响生效
和解
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不履行,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撤诉
可以再次起诉
民诉分则
十三、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1、原告适格
2、被告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
起诉状
形式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内容
1、当事人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案由不是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法院的处理
符合条件
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败诉
不符合条件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可以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
裁定驳回起诉
可以上诉
几种值得注意的处理情形
一事不再理
原则
同一案件已经依法审理,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例外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三费问题
判决不予离婚,原告无新理由新情况,6个月内再次起诉不予受理
⚠️重复起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管辖问题
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裁定移送管辖
仲裁协议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
应予受理,被告主张抗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庭前分流程序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庭审程序
1、宣布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庭审笔录
书记员制作后,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
5、合议庭评议
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保密
6、宣判
二、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
申请撤诉
判决宣告前
撤诉处理
拒不到庭或未经准许中途退庭
不缴纳诉讼费
撤诉的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原告仍可起诉
缺席判决
对象
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的原告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
无独三
反诉被告
条件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被告是无人,法代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
文书
决定
情形
推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等
诉讼中止
文书
裁定
情形
障碍消除后再继续,不确定性
一方死亡,等待继承人
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代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其他
诉讼终结
文书
裁定
情形
无法继续,不需要继续
不需要继承
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无法继承—身份关系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三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特殊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五、诉讼文书公开
原则可以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例外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六、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
内容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判决宣告
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宣告离婚诉讼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当天宣判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10日法发书面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判决书
判决错误的纠正
瑕疵
用裁定书补正
实质性内容错误
当事人上诉
二审法院纠正
当事人不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
裁定
适用情形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保全与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销;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其他
程序性问题
决定
处理程序性事项
适用情形
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可以复议
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
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
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
指挥诉讼进程
延期审理
十四、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的前提
积极条件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消极条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发回重审或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以上情形,不能依职权或依协议适用
适用程序
职权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协议适用
普通程序协议为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被告地址准确
转普通程序
公告送达(简易程序不适用)
被告地址不准确
裁定驳回起诉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程序简化
传唤、送达方式简单
庭审方式灵活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限
3个月,延长后不得超过6个月
注重调解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
合伙协议
诉讼标的较小
三、程序的转换
普转简
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简转普
裁定简转普的情形
法院认为情况复杂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
转为普通程序前,已经确认的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简转普,普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四、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情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的额小的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
不得适用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其他
程序的特殊性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或当事人约定经法院确认,不得超过7日
当事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可立即开庭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程序的转化
不符合小额诉讼转简易
不符合简易转普通
再审
管辖
向原审法院申请
审理程序
组成合议庭,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判决能否上诉
情形一,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无异议—不得上诉
情形二,以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可以上诉
总结
审理方式
一审必须开庭
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
各程序举证期限
普通—法院指定不得少于15日
简易—法院指定不得超过15日
小额诉讼—法院指定不得超过7日
裁判文书内容
普通:认定事实和理由部分不能简化、省略
简易:认定事实和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小额诉讼:认定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省略
十五、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
主体
本案当事人
原告
被告
有独三
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对象
积极
一审
3类裁定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消极
一审终审
最高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调解书一审终审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
上诉期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形式
必须书面
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
上诉人
谁上诉
被上诉人
被增加义务或减少权利的人
原审地位
上诉请求未涉及的当事人
二审程序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制审理
审理范围
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法或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审理形式
原则
开庭审理
例外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二审结案
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
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有错就改)
改判、撤销、变更
基本事实不清
可以改判
发回重审
程序违法
裁定发回重审
⚠️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可以上诉
发回重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只准一次
调解
二审可以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一审—可以再次起诉
二审、再审—视为从未起诉,不得再次起诉
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审限
判决
3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裁定
30日
起算
二审立案之日起计算
总结—贯彻两审终审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有错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做审理、判决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另行起诉—原审法院不存在过错
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
十六、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的概述
再审的启动程序
解决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是否需要重新审理
再审的审理程序
启动再审后法院适用原来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判决
对象
判决书
例外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裁定书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调解书
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
法院启动再审
调解书确有错误
当事人启动再审
调解书违发自愿、合法原则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调解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再审的启动
法院启动再审—有错
本院启动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启动再审
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权启动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情形
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或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
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
不变期间
起算
原则上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有新证据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程序
原则上应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可以找检察院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可以找检察院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再审的
检察院决定有终局性
申请的效力
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裁定再审
不符合—裁定驳回申请
检察院启动再审
方式
抗诉
必然启动再审,30日内裁定再审
检察建议
3个月内审查
再审
不予再审,书面回复
启动程序
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
检察建议同级提,报上级备案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找过法院后—断后性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法律效果
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终局性
再审的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决定的再审
本院启动
本院再审
上级法院启动
本院提审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证据问题可以交给下一级法院审理,下一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
本院再审或其他法院再审
原法院再审
基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原则—中院再审(提审)
例外 基层法院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原则—高院再审(提审),或指令其他中院再审
该中院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原则—最高院提审或指令其他高院再审
该高院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提审一律二审程序审理
再审程序
中止执行
例外
三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
重组合议庭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程序
原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可以上诉
原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为生效判决
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审理,为生效判决
再审的范围
审理范围不得超过再审申请或抗诉范围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再审的结案
裁判
有再审、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
调解
应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一审再审后撤诉,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决,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
裁定再审—中止执行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总结
审理方式
一审必须开庭
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
调解
一审原则上制作调解书
二审、再审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撤诉
一审撤诉可以再次起诉
二审、再审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
原审法院申请
裁定再审,不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程序审理
上诉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无异议—不得上诉
以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可以上诉
十七、执行程序
执行有关制度
1、执行根据
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原则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或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2、执行管辖
管辖的确定
法院裁判
生效的民事判决,由第一审法院或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讼程序文书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支付令
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判决
作出该判决的法院
其他文书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共同管辖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应当撤销案件
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总结
诉讼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如何处理
诉讼中,裁定移送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异议成立后的处理
裁定移送管辖
管辖权异议的救济
上诉
执行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如何处理
执行中,裁定撤销案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异议成立后的处理
裁定撤销案件
管辖权异议的救济
上级复议
执行管辖权异议
异议的提出
收到执行通知的10日内
异议的处理
成立—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复议的效果
期间不停止执行
变更管辖法院
情形
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超过6个月未执行
程序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处理
裁定本院处理
裁定指令辖区内法院执行
作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3、执行的启动
补充:移送执行
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三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维护弱势群体
民事制裁决定书
无申请人
刑事附带民事
环境公益诉讼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原则:申请执行
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文书已生效➕明确义务权利主体和给付内容
申请人是确定的权利人、继承人或承受人
2年申请执行时效
4、执行通知
10日内发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5、委托执行
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当地法院15日内开始执行
6、执行担保
适用条件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记录笔录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期限
法律后果
暂缓期届满,义务人仍不履行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必起诉后再申请,不需要考虑先诉抗辩权)
⚠️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执行范围限制
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担保期间限制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不予支持
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偿
7、执行和解
法律效果
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申请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后果
履行完毕
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终结)
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可以另行起诉赔偿
拒不履行
权利人可以选择
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
申请恢复执行和就和解协议起诉只能二选一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
注意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总结,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终结
延迟履行或瑕疵履行等造成损失可以另行起诉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起诉要求履行
起诉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
8、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返还财产,拒不返还,强制执行
9、代位申请执行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履行通知的效力
次债务人接到通知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
有异议,15日内提出
既不履行又不提异议,可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原则上书面,但允许口头
第三个提异议
无异议部分可以执行
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不能强制执行,对异议不审查
对第三人的措施
强制执行
履行通知15日内既不履行又不提异议
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申请人财产不能追回,在应履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不得再代位执行
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10、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被申请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起诉后尚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具有资格
债权必须是金钱或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注意
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与法人破产制度区别
适用对象不一样
破产适用于法人
参与分配适用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效果不一样
法人破产后对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参与分配后对尚未清偿债务应当继续清偿
程序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
未提出异议
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提出异议
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
未提出异议的不反对,依照异议人的异议方案进行修正后分配
未提出异议人反对的
异议人为原告
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
1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
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异议程序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处理
15日内审查
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
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不服,10日内向上级复议
⚠️总结
民诉中的救济
上诉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复议
同级复议(找法院帮忙)
申请回避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保全
申请先予执行
上级复议(法院找麻烦)
罚款
拘留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上诉和复议的区别
上诉的文书不生效
复议不停止执行
异议不停止执行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异议主体
案外人
异议理由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
书面异议
对异议的审查
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
成立
中止执行
不成立
裁定驳回
后续处理
原判决、裁定有错
模式:判房-执行房-争议房
审判监督程序(6个月内)
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
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供担保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被驳回后不能申请再审
原审共同原告、被告:申请再审
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三撤与再审不能同时存在
与原生效裁判无关
模式:判钱-执行房-争议房
执行异议之诉(15日内)
中止执行—许可执行之诉
裁定驳回起诉—提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承担证明责任
⚠️终结,民诉中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制度及其关系
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罪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中,可以以有独三或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主观标准6个月内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异议成立,中止执行
异议不成立,驳回
⚠️法院作出裁定后,第三人应当继续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纠纷,不能申请再审
执行中,案外人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生效判决有误,应当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13、执行承担与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承担
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遗产继承人承担,放弃继承,直接执行遗产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注销,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当事人
上级复议
一定要承担责任
另行起诉
在符合实体条件下的才承担责任的
14、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
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无义务人
三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无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总结,当事人死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起诉前
被告死亡,属于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予受理
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中
一般案件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裁定诉讼中止
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没有遗产,没有义务人
裁定诉讼终结
身份关系案件
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终结
离婚案件
解除收养关系
追索三费
执行中
一般案件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执行中止
被执行人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没有继承人,直接执行遗产
有继承人,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执行
追索三费案件
权利人死亡
执行终结
义务人死亡
同一般案件,等继承人等遗产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执行特定物
协议折价
不能协商,执行终结,另诉
执行共有物
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认可,认定有效
共有人提出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执行保障措施
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利息
针对金钱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金
针对行为债务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
尚未造型损失的,法院具体确定
报告财产
报告范围
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后果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以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终结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法院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限制出境
对象
为履行义务➕有逃避债务可能
解除
全部履行
提供担保
限制高消费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十八、非诉程序
1、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述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
宣告失踪、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实现担保物权
主要特点
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事实或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异议
当事人异议,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主观标准6个月内提出
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案件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其他案件
审判员独任制
不解决纠纷
不能辩论
不能有人民陪审员
不能调解
二、选民资格案件
申诉前置
起诉时间
选举前5日
管辖
选区所在地法院
起诉人范围
选民本人
案件有利害关系
审理时参加人员
起诉人
选举委员会代表
有关公民
判决书
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启动
利害关系人申请
管辖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
处理
判决宣告死亡、失踪
指定财产代管人
判决驳回申请
财产代管人变更
原指定代管人申请
特别程序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普通程序
亡者归来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启动
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管辖
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鉴定
选定代理人
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
法院指定
询问公民本人意见
判决
申请有事实依据
判决认定
申请无事实依据
判决驳回
判决的撤销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启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管辖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受理与判决
发公告
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无主,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有人认领,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
⚠️民诉中需要公告的程序
诉讼程序中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发公告,权利人申报
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和解协议予以公告
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进行诉前公告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公告送达
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非讼程序中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
认定财产无主物
公示催告程序(两次公告)
受理后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公告
判决撤销
判决认定无主物后,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启动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书面或口头)
管辖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回
不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
申请确认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
身份关系不能随意当事人处分,涉及公序良俗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物权法定原则
处理与救济
符合规定的
处理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
当事人有异议的,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主观标准6个月
不符合规定的
情形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处理与救济
处理
裁定驳回申请
救济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启动
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独任审查
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应当组织合议庭审查
申请人可以提出保全审理
处理
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
无实质争议➕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有部分实质争议
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
有实质争议
裁定驳回申请,另行起诉
救济
对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
当事人异议15日内提出
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观标准6个月
对于驳回申请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2、非讼程序—督促程序
要件
给付标的为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取得强制执行力)
债务人的异议
异议效力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载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败
支付令失败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不同意起诉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提出
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的,起诉时间以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计算,而不是转为诉讼程序之日计算
几点说明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构成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条件
情形
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启动
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
管辖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
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除权判决
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
除权判决只能依申请
除权判决只能宣告票据无效,不能宣告票据有效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期间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有正当理由,主标一年内向作出判决法院起诉
总结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共同点在于不解决纠纷,法院经过形式审查
不存在纠纷,符合法定条件,则产生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书
存在纠纷,直接终结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十九、涉外案件特殊程序规定
概述
当事人涉外
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标的物在国外
原则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管辖
牵连管辖
因财产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前诉讼,可以由任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期间
答辩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收到副本后30日,申请延期,由法院决定
上诉
在中国没有住所上诉期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30日
审限
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所有涉外案件都不受限制
送达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特殊送达方式
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外交途径
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人的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y
邮寄送达
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
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
电子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
上诉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公告满3个月
⚠️总结,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特殊的上诉期
特殊的答辩期
特殊的上诉状答辩期
诉讼文书送达特殊方式
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能违反中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w
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对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二十、仲裁部分
1、仲裁概述
仲裁范围
可以仲裁的纠纷
财产纠纷
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由法律另行规定
仲裁的原则和制度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
或裁或审
一裁终局
2、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形式
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书面形式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效力
效力的体现
对当事人
纠纷发生后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起诉
对法院
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对仲裁委员会
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法院应诉管辖权
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的条款,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
裁定驳回起诉,仲裁条款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内容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有约定的或不知情的除外
效力的确认
确认机关
法院裁定
申请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
仲裁委所在地中院
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院的确认权优先
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另一方向仲裁机构确认
仲裁机构先于接受➕已作出决定
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接受后尚未作出决定
法院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时间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程序
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仲裁委员会提交法院
国内仲裁—基层法院
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总结,处理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余的情形看见仲裁找中院
法院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形式
由3名仲裁员合议仲裁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
3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主任指定1名
第3名(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选定,主任指定
独任庭
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
回避对象
仲裁员
回避理由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会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回避决定
仲裁员回避由主任决定
仲裁委主任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回避后果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四、仲裁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不公开审理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五、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撤回申请
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
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缺席裁决
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六、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申请后反悔的
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七、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
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的生效
当事人签收后
八、裁决
裁决的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不同意见记录
裁决书
内容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负担、裁决日期
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裁决书的补正
补正理由
文字错误
计算错误
已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补正方式
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补正
仲裁庭自行补正
裁决书的效力
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4、司法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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