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读书笔记
2021-06-17 20:26:16 4 举报
AI智能生成
《证据法》陈光中著 知识点总结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证据法学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口供主义与刑讯逼供相结合
古代主要证据制度
1.五听制度和兼听原则
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神判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关于证据分类
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
被告人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
自由心证
基础理论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坚持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
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在我国的确立
口供补强规则
主要内容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程序法定原则
国家应当保证与证明有关的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治化
无罪推定原则
演变过程
定罪主体的严格限制和程序保障的日益严密上。
证据法意义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对人的效力上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任何人讲的
禁止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违背披询问人自由意志获取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行为.
被讯问者不会因为沉默、拒绝提供陈述和其他证据而遭受惩罚或者法律上的不利推測。
证据概述
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事实材料)与证据的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
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
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
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属性
客现性
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反映。
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客观的
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
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
证据符合规定的法定程序
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
来源合法
审查,判断合法
意义
诉讼运动的基本条件
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雄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种类
物 证
特点
物化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
物证更直现.更容易把握
物证客现强、真实性大
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分类
书 证
其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征明有关案件事实
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
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了解
公文书和私文书
单位或者国家公职人员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我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均属公文书。
处分性文书和报道性文书
处分性文书是记栽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之内容的文书
本、正本、制本、秦写本(洛本)、彩印本、节(录)本、译本
证人证言
生动.形象、具体、丰富的优点
证人资格
感知案件事实
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作证义务
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负有作证义务。
为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护.
拒绝作证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財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证人的权利
为其保密
被害人陈述
证明功能上具有直接、具体、真切的特点
维护被害人自身权益和伸张正义的重要手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
辩解
攀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如实陈述,有可能全面、直接地揭示有关案件事实情况
虑假的可能性较大
供述往往不稳定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或专家辅助人进行陈述。
特征
效力
无须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
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不能作为定案根裾
当事人的自认
默示的自认
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
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
明示的自认
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
当事人在诉讼之外作出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贵任的作用
法律.法规.法律的解释的问题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
明示与默示两种。
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
自认的内容对做出自认方不利
自认的效力
对自认方的效力
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
无须再承担证明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的效力
法院应当将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范围内不得再进行证据调查
例外: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撤回
撤回自认的时间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況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仅适用于明示的自认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
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检查、辨认、侦査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
不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强制检查
辨认笔录
主体和对象具有特定性
通常被认为客观性比较强
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专门活动
不具有如诉讼当事人同样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
有别于物证
可能记载有关物证的情况
只是反映物证的情况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
案件发生后由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制作的
发挥着揭示与案件有关事实和固定证据的作用
揭示某些证据所含有关案件的信息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即时记载行政话动
制作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
具有高度准确性和逼真性
具有动态直现性
一旦被伪造.不易分辨、甄别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
言闻证据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各种证据
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
与人的生理因素密切相关
易出现失实的情况
表现为一定实物形态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需妥善保存和保管
与人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不易失实
原始征据和传来证据
划分依据是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旦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
英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转述他人的证言或者以书面的陈述代替当庭陈述一般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
运用传来证据定案
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准确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宜仅依传来证据而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能否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
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间接证据
具有依赖性
单个间接证据证明力的或然性
本证与反证
本证
反证
反驳
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关联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的机关利诉讼阶段
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审判人员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确认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检察机关的证明'‘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
最佳证据规则
最高法: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两院三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广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意见证据规则
证明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必须是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意义的事实
证明对象通常为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要件事实是指判决、裁定或决定依法成立所必备的事实。
即实体法要件事实与程序法要件事实
证明对象必须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不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即不属于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具有紧密的联系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主要包括构成要件的事实,阻却违法性的事实,量刑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管辖权,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诉,先于执行。。。
区别在于
证明要求上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成立、变更和消灭发生争议的事实
域外法律
释明权
法官不能在当事人的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免于证明的事实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己知的事实和曰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作为类行政行为违法案件的证明对象
实体是否合法的事实
行政权力必须由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具备行政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
是否有法律依裾、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不作为违法案件的证明对象
被告是否负有履行该项职责的法定义务
被告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履行给付义务案件的证明对象
原告是否具备行政机关应当向其给付一定钱财物的法定条件。
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损害是否由职务行为造成
行政协议案件的证明对象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签订行政协议。
程序事实
特有的需要证明
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如关于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事实的证明
有关起诉期间的事实
有关管辖的事实
有关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证人、第三人收集证据的事实
证明责任
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有助于各诉讼主体实现其诉讼目的
有助于办理案件的国家专门机关特別是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及时处理案件
刑事诉讼证明贵任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有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检察机关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披告人有罪的责任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有举征贵任
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证明职责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般规则
倒置
专利侵权,环境污染,共同危险,医疗侵权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议责任
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
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
立案
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侦查终结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认定
有罪判决
量刑有关的全部证明对象都有征据予以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过程
证据的收集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主动进行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括动
当事人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贵任由自诉人承担。
律师
收集的原则和要求
依法收集
全面.客现
深入、細致
迅速及时
证据的保全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证明过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贵任提供证据
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
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
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举证时限
逾期举证
说明理由井提交指定的证据
证据失权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限制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以及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时间
证据交换
质证
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有助于帮助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主体
当事人是质证程序的唯一主体
客体
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内容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认证
对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比较.审查与判断
审查判断各个证裾之间的联系
补强证据规则
未成年,有疑点,利害关系,非原件。
非法证据排除
行政诉讼证明过程
收集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延期提供证据
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
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
经人民法院准许
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依职权调取证据
根据原告申请调取证据
古代可以把这个作为定案根据,现代这个只是一个审讯的技巧
奴隶社会:弹劾式诉讼不告不理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法官无法依照职权调查取证,事实不清时,依靠神做决定。
纠问式诉讼:主动追究,强大的权力,集侦查起诉审查于一体,法官权力极大,可以刑讯逼供。
0 条评论
回复 删除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