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读书笔记
2021-06-17 20:26:16 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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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陈光中著 知识点总结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法学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口供主义与刑讯逼供相结合
古代主要证据制度
1.五听制度和兼听原则
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神判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关于证据分类
证据可以分为完善的和不完善的,或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不完全的证据又区分为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
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
被告人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
两个典型的证人的证言,应当认作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作半个证据,只能提供高度的盖然性。
自由心证
限制:(1)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2)必须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3)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4)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
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的理由被提起上诉
基础理论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坚持客观真实
坚持客观真实,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
坚持客观真实,有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客观真实,促使办案入员积极地查明事实真相
法律真实
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在我国的确立
口供补强规则
主要内容
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禁止法官以非理性的方法判断事实,既不得以证据以外的其他客观现象认定事変.也不得仅凭法官个人的主观推测和印象来认定事实。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査程序来审查,即未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审查或者未由当事人充分表达过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程序法定原则
国家应当保证与证明有关的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治化
国家不仅应以严密的法律形式明确哪些诉讼主体在证明活动中须承担证明责任,他们对哪些事项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以及证明责任的卸除需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还应明确规定证明主体应通过何种程序取得证据.遵循何种规则在法庭上举证和质证,使各项证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运用征明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做到有法必依
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授于。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不得自行代表国家行使;即使是法律授予的职权.也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凡是超出法定权限或突破法定程序的国家机关行为.都应当被禁止..任何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都有权抵制,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确立制裁性措施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的制裁, 首先表现为对违法者实体法上的直接制裁.如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法办案应负读职贵任.证人不作征和作伪证親承受法律责任,辩护律师制造伪证应受法律追究等。同时,各国还广泛采用程序上的制裁措施.即违反法定程序必将承担一定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法律后果主要是指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所获得的证据因其违法品格而丧失证据效力以致被排除〒诉讼程序之外以及其他程序性的裁判后果。
无罪推定原则
演变过程
无罪推定是一种针对刑事诉讼的特殊性专门为被告人设计的保障机制。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诉讼的一方是作为国家机器拥有庞大权力的警察和检察机关,另一方则是处于被侦查,被指控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个人。双方实际上处于并不平等的地位。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权力、兔枉无辜,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这样,由无罪推定的前提出发,再对被告人辅之以辩护律师的帮助,以使被告人有力量、有可能在诉讼中与控诉一方对抗.使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和制约,使诉讼更具公平性、抗争对杭性,以保证程序正当、实现司法正义。
定罪主体的严格限制和程序保障的日益严密上。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告对被告人进行的审判应当是公开的,并且必须予以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所谓"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
证据法意义
(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律的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疑案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即所谓"疑案从无";(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对人的效力上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任何人讲的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所适用的证据范围既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实物证据,但提取被讯问者的指纹.足迹.血样、笔迹、声纹,摄取被讯问者的照片,侧量和检查被讯问者的身体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
禁止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违背披询问人自由意志获取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行为.
被讯问者不会因为沉默、拒绝提供陈述和其他证据而遭受惩罚或者法律上的不利推測。
违反该原则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应被排除,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证据概述
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事实材料)与证据的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
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
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属性
客现性
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无论证裾的形式表现为人还是物,都是客观存在物。
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反映。
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客观的
没有客观联系,则该证据实际上无法履行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功能。以没有客观联系的证据去证明案件待证的事实,住往歪曲案件的真实情况.造成错误的决定和裁判。一个证据能够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作用,原因在于它所具有的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证据具有客观性.才具有证明能力,如果没有客观性.则证据本身的存在尚存疑问,当然无法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作用。
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
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
证据符合规定的法定程序
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
来源合法
审查,判断合法
意义
诉讼运动的基本条件
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雄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种类
物 证
特点
物化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
物证更直现.更容易把握
物证客现强、真实性大
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分类
对物证进行分类.便于把握不同物证的特点,在收集、固定、提取和应用时.
根据这些不同物证的特点进行。
书 证
特点
其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征明有关案件事实
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
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了解
分类
公文书和私文书
单位或者国家公职人员依职权制作的文书。
我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均属公文书。
处分性文书和报道性文书
处分性文书是记栽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之内容的文书
本、正本、制本、秦写本(洛本)、彩印本、节(录)本、译本
证人证言
特点
生动.形象、具体、丰富的优点
由于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
证人资格
感知案件事实
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作证义务
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负有作证义务。
为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护.
证人作证费用及待遇做出规定,即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扑助。
拒绝作证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作证,应当予以保密。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財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证人的权利
为其保密
对证人的询问,涉及证人的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被害人陈述
特点
证明功能上具有直接、具体、真切的特点
被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或者缩小,虛假的可能性较大
意义
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揭示犯罪人
维护被害人自身权益和伸张正义的重要手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
辩解
攀供
特点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如实陈述,有可能全面、直接地揭示有关案件事实情况
虑假的可能性较大
供述往往不稳定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或专家辅助人进行陈述。
特征
当事人是案件的知情人,他们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最了解
当事人由于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不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效力
无须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
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不能作为定案根裾
当事人的自认
默示的自认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
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
明示的自认
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
当事人在诉讼之外作出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贵任的作用
当事人的自认必须针对法律允许自认的事实,
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作的承认在称为认诺,会直接导致败诉
法律.法规.法律的解释的问题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
明示与默示两种。
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
自认的内容对做出自认方不利
自认的效力
对自认方的效力
例外: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
无须再承担证明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的效力
法院应当将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范围内不得再进行证据调查
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同样应当受到当事人自认的拘束
例外: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撤回
撤回自认的时间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況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仅适用于明示的自认
鉴定意见
特点
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判断,属于意见性证据
鉴定人是具有一定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由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指派或聘请产生
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
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鉴定得出的结论要客观、正确,需要鉴定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材料,但鉴定人对所知悉的案件情況,要承担保密义务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检查、辨认、侦査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
司法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时就所观察、測量的情況所作的实況记载
人身检查笔录
不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强制检查
辨认笔录
特点
主体和对象具有特定性
通常被认为客观性比较强
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专门活动
不具有如诉讼当事人同样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
有别于物证
可能记载有关物证的情况
只是反映物证的情况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
案件发生后由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制作的
意义
发挥着揭示与案件有关事实和固定证据的作用
揭示某些证据所含有关案件的信息
现场笔录
特征
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即时记载行政话动
制作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特点
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
具有高度准确性和逼真性
具有动态直现性
一旦被伪造.不易分辨、甄别
分类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
言闻证据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各种证据
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
与人的生理因素密切相关
易出现失实的情况
表现为一定实物形态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需妥善保存和保管
与人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不易失实
原始征据和传来证据
划分依据是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旦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闻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取的
英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转述他人的证言或者以书面的陈述代替当庭陈述一般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
运用传来证据定案
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准确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有在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闲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传来证据
运用传来证据时.应使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应采用复制,转述次数最少的材料
不宜仅依传来证据而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能否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
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数量较少,收集不易
间接证据
具有依赖性
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单个间接证据证明力的或然性
间接证据反映的事实具有片段性,仅凭个别间接旺据可能得出各种不同的结论。
本证与反证
本证
反证
反驳
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关联性规则
法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有权依职权决定不予调查,从而防止诉讼争点的混乱和证据调查范围的无限扩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徘除。
排除的机关利诉讼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徘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审判人员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
审判人员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调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需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确认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检察机关的证明'‘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
最佳证据规则
最高法: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两院三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广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的猜測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測.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口供补强规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明
证明对象
特征
证明对象必须是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意义的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首先必须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与案件毫无关联的事实没有必要加以证明
证明对象通常为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要件事实是指判决、裁定或决定依法成立所必备的事实。
即实体法要件事实与程序法要件事实
证明对象必须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不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即不属于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具有紧密的联系
凡是属于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由相应的主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并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和要求.否则,该事实将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定,该主体将承担因该事实不被认定而导致的不利诉讼后果。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主要包括构成要件的事实,阻却违法性的事实,量刑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管辖权,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诉,先于执行。。。
区别在于
作用方面看,实休法事实关系到定罪量刑:程序法事实则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证明责任方面看,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负有这种责任,被告人没有证明责任;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被告人在某些情況下负有证明贵任。例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对于为什么申请回避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明要求上
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在要求上就可以灵活一点。有的事实一时难以查清.可以斯酌情况.先解决程序问题.以免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成立、变更和消灭发生争议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域外法律
释明权
法官不能在当事人的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意思不清楚或不充分,或是有不当声明或陈述,或是他所举的证据不够而误以为已经足够了.法官站在监护的立场,以发问方式,提醒或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根本没有提的诉讼资料.
启发他去提
免于证明的事实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己知的事实和曰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作为类行政行为违法案件的证明对象
实体是否合法的事实
行政权力必须由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具备行政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
是否有法律依裾、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力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作为违法案件的证明对象
被告是否负有履行该项职责的法定义务
被告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履行给付义务案件的证明对象
原告是否具备行政机关应当向其给付一定钱财物的法定条件。
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损害是否由职务行为造成
行政协议案件的证明对象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签订行政协议。
披告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事实。
程序事实
特有的需要证明
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如关于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事实的证明
有关起诉期间的事实
有关管辖的事实
有关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证人、第三人收集证据的事实
证明责任
意义
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有助于各诉讼主体实现其诉讼目的
有助于办理案件的国家专门机关特別是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及时处理案件
刑事诉讼证明贵任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有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检察机关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他既没有强制收集证据的权力,也没有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有举征贵任
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巨额財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需提出证据证明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证明职责
公安.司法机关基于职责,负有收集.审査、判断证据.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义务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般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贵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1减少劳动报画,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倒置
专利侵权,环境污染,共同危险,医疗侵权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议责任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特别是不利行政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后,应当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行政程序中要求行政机关"先取従,后裁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集充分证据基础上再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
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
立案
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侦查终结
查明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危害结果以及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据从质上要达到"确实’.量上要达到"充分”,即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徘除各种矛盾和疑点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认定
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有罪判决
量刑有关的全部证明对象都有征据予以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刑事诉讼证明过程
证据的收集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主动进行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括动
接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调査收集证据
当事人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贵任由自诉人承担。
律师
收集的原则和要求
依法收集
全面.客现
深入、細致
迅速及时
证据的保全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证明过程
证据的收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贵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
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
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举证时限
一审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不少于15天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 应当经人民法院认可。
逾期举证
说明理由井提交指定的证据
证据失权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限制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以及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时间
证据交换
质证
意义
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有助于帮助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主体
当事人是质证程序的唯一主体
客体
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内容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认证
对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比较.审查与判断
审查判断各个证裾之间的联系
补强证据规则
未成年,有疑点,利害关系,非原件。
非法证据排除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货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明过程
收集证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延期提供证据
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
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
经人民法院准许
补充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依职权调取证据
根据原告申请调取证据
古代可以把这个作为定案根据,现代这个只是一个审讯的技巧
奴隶社会:弹劾式诉讼不告不理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法官无法依照职权调查取证,事实不清时,依靠神做决定。
纠问式诉讼:主动追究,强大的权力,集侦查起诉审查于一体,法官权力极大,可以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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