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
2021-06-22 18:31:0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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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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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般规定
1.销售/进口货物(13%)
2.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
3.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9%)
2.邮政服务(9%)
3.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9%)
2.增值电信服务(6%)
4.建筑服务(9%)
5.金融服务(6%)
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6%)
2.信息技术服务(6%)
3.物流辅助服务(6%)
4.商务辅助服务(6%)
5.文化创意服务(6%)
6.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13%)
不动产租赁(9%)
7.见证咨询服务(6%)
8.广播影视服务(6%)
7.生活服务(6%)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使用权(租);所有权(卖)】
转让无形资产(6%)
转让土地使用权(9%)
5.销售不动产(卖)(9%)
特殊规定
不缴纳增值税(公主住城堡)
1.航空铁路用于公益事业
2.存款利息
3.保险赔付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1.特殊项目
1.罚没物品
不予征税
2.财政补贴收入
补贴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则征税
无关则不征
3.融资性售后回租
视为贷款,不予征税,开不征税发票
4.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
不予征税
5.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
卖卡方
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专票
持卡人消费
销售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票
发卡手续费、管理费等
售卡方缴纳增值税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
1.代销中的委托方
2.代销中的受托方
3.不同县的总分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自产、委托用于非应税项目
5.自产、委托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6.自产、委托、外购用于投资
7.自产、委托、外购用于分配给股东
8.自产、委托、外购用于无偿赠送
9.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公益除外)
10.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或个人转让无形、不动产(公益除外)
2.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按主营业务交税
兼营--分别核算分别交税(建筑类服务同时销售材料按兼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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