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裁决流程图
2021-07-21 11:36:05 0 举报
专利行政裁决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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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
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
批准,同意予以立案
若出现合议组无法准确判断的疑难案件
将专家分析意见反馈给合议组
自收到当事人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自立案之日起,若当事人自愿或在专利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是否符合公开条件
继续进行原先的行政流程
可依法自行通过复议、诉讼途径进行救济
请求人是否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国家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相应复议与诉讼权利
待中止情形消失后
公开
送达至当事人处由当事人进行签收
请求人发起申请之日起,可随时申请撤回申请
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根据中止情形不同有不同处理方式
作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草稿
通过
认为可以立案
及时恢复案件的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若调解、撤销程序失败,则回到原先的行政流程继续进行
双方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加盖部门公章
案件处理完毕
决定不进行口头审理
形成结案文书
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全面合议
视为撤回请求
部门负责人审批
自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不符合
由专家针对案件进行分析,并给出分析意见
不进行调查程序
向当事人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并中止案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
按照《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口头审理
执法人员制作《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签收前反悔的
向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调查完毕
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核
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填写《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附裁定书或决定书草稿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 1 个月。
应当确保当事人在口头审理 3 个工作日前接收到相应文书
向被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
立案:承办人员对案件编写案号,制作《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
其他中止情形
请求人不服本通知
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判断是否符合依申请调查取证条件
请求人发起申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驳回处理请求的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同意撤回申请
符合
不符合条件
合议组依法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
中止流程
制作《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草稿
不公开
决定不中止
不通过,返回上一步
合议组作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草稿
不请求
将结案文书送达当事人
撤销流程
受理
同意签收
提交书面申请
决定中止
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核
自立案之日起,凡出现撤销案件的情形
指定 3 名或 3 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调解流程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不提交不影响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向当事人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予中止处理通知书》
认为可以结案
填写《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
不同意撤回申请
国家局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合议组作出行政裁决
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符合条件
启动调查取证程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告知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
自立案之日起,当事人申请中止案件的处理,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出现中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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