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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4 18:09:06 2 举报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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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11.7.13 市政府批复同意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第二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2056-2076,补缴土地出让金534.1536万元。
2011.7.13 经稽查发现,60699.5746平方米调整为居住用地时,误将住宅年限定为67年但按照47年评估。
经多部门协调请示,市国土局作出信访答复,明确市政府已履行承诺,不予返还。
2007.9.29,相山区政府向淮北市政府提交《关于要求变更淮北市炎黄新型建材公司粉煤灰厂新厂址建设用途和容积率的请示》(相政[2007]65号),明确市规划部门按照2005年9月5日市规委会议(第四期)规定“炎黄建材工厂用地为生态绿地,容积率为0.2,建筑高度小于6米,项目类型为”绿地及配套设施“,由此炎黄公司损失3000多万元,反映强烈。申请市政府按照第68期会议纪要,变更项目类型为生态和住宅,容积率调整为0.4以上。
2010.6.2炎黄公司取得淮国用(2009)第2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期限至2076.8.15 。
1991.10.1 杨濉溪协议受让50亩划拨用地后创建炎黄公司
炎黄公司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市政府按照会议纪要返还其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6.8.15,淮北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机关为淮北市政府,用地面积为8594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绿地,批准的建设工期和本批准书有效期为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
2005.8.19 ,市政府召开淮北市公安局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协调会议决定:一、鉴于规划用途的调整,收回炎黄公司建材厂用地,用于指挥中心建设。二、将132亩土地由工业用地调整为生态和住宅用地。出让金先征后返,用于生态建设。其批准的建筑面积免收城市配套费。
2006.12.27-2007.1.9,淮北市国土局扣除2%的业务费36.540472万元后,返还1790.4832万元土地出让金。
2006.7.27 ,淮北市城市规划局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约88262.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绿地,容积率小于0.2,绿地面积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40%。
2011年3月、2012年6月,两次共缴纳城市配套费416.585万元
2009.7.9,淮北市城市规划局向淮北市政府提交《关于淮北市炎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绿地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的请示》([2009]34号),生态绿地面积85944.5平方米,扣除龙山路红线占地净用地面积81343.7688平方米。原则同意60699.5746平方米调整为居住用地,20644.1942平方米仍为生态绿地,可以在其中建设少量多层会所。调整后该地块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下,建筑密度小于28%,绿地大于40%。
2006.8.15,市国土局和炎黄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调整为生态绿地,出让金1827.0236万元。
2005.8.25第68期会议纪要,决定征收49.13亩土地,同时决定将炎黄建材厂132亩土地由工业用地调整为生态和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其批准的建筑面积免收城市配套费。
2009.7.22市政府作出淮政秘[2009]85号批复,原则同意市规划局提出的方案,并要求其重新核发该地块规划条件。
2005.9.3,淮北市公安局、炎黄建材公司、相山区政府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炎黄建材公司将49.13亩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淮北市公安局,用于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淮北市公安局一次性支付土地转让费900万元(含地面附属物补偿、搬迁等费用)。市政府会议纪要条款为合同内容。
2003.1,炎黄公司取得132亩工业用地使用权,价格170元/平方米淮出国用(2002)字第36号使用权证,出让期限50年
2007.1.18炎黄公司取得(2007)字第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绿地,出让期限50年至2056年8月15日。
2009.9.29 ,淮北市国土局与炎黄公司签订第二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0699.5746平方米住宅用地,出让68年,容积率不高于1.0,出让金1007.61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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