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06-28 17:30:5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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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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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单位
主体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故意
主观方面
扰乱公共秩序
客体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
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1.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2.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观方面
构成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
量刑
1.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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