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06-28 17:30:5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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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及量刑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构成
主体
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客体
扰乱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
个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单位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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