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2021-10-06 14:44: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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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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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主体
过失
主观方面
危害公共安全
客体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
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严重后果与违反法规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客观方面
构成
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主要责任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情形
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5.重伤四人
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上述第(1)至(5)种情形之一,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旧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为自首的,视情况决定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伤亡人数、违章的原因及严重程度、赔偿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醉酒驾车(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行政拘留的
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前述1-4项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又逃逸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又逃逸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又逃逸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又逃逸的
逃逸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全部责任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主要责任
死亡2人
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5人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指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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