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I——税法基本原理
2021-08-31 13:38:08 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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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
直接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纳税义务
税法与民法
区别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具有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特点
税法
调整国家与纳税人的法律关系
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
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
行政处罚
刑法手段
联系
税法借用民法的概念、规则、原则
纳税人的确定
自然人与法人的解释
税法与刑法
对违反税法规定了处罚条款
调整范围不同
税法:义务性规范
刑法:禁止性规范
税法与行政法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
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争议解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
税法与社会再生产密切相连
税法是义务性规范,行政法是授权性规范
税法与经济法
调整关系不同
税法属于义务性规范,经济法属于授权性规范
争议解决程序不同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
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与纳税人
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特点
主体一方只能是国家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等性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主体
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
真正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纳税人
按民法身份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单位
按征税权行使范围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客体
分类
物
行
表现
纳税主体财产的单项转移
征税主体税收的无偿取得
内容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征税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产生
以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变更
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改组
合并分立
纳税人经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个体户改企业经营
纳税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变化
国地税合并后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
税法修订或调整
税法优惠政策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
自然灾害后的减税
消灭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完税)
最常见
纳税义务超过期限而消灭
纳税义务的免除
免税
某些税法的废止
营业税
纳税主体的消失
企业注销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商品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
车船税
印花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其他
税收程序法
税法概述
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税收的概念
经济学概念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
满足政府为实现国家职能支出的需要
税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税收特点
无偿性
强制性
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解决分配问题
分配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法学概念
法律规范总和
国家机关制定
调整国家税收分配过程中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调整对象
税收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立法过程
制定法
税法不属于习惯法
法律性质
义务性法规
税法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综合性
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
作用
规范作用
税法调整规范人们的作用
指引
评价
预测
强制
教育
经济作用
调整经济分配关系产生的经济职能
具体体现
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有力手段
税法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
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没有法律规定,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具体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税法要素
征税基本程序
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依法稽征原则
税务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稽核征收
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纳税人也无权选择,即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也是违法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
负担能力不同,税负不同
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
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税收优惠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征纳双方的关系
相互信赖、相互合作
而不是对抗性的
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符合课税要件
如售价偏低切无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通过转移定价或其他方式减少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税法适用性原则
税务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法律优位原则
行政立法不得抵抗法律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体现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于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特别法和普通法时
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可以打破税收法律的限制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于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优于新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程序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实施后付钱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内有效
空间范围内有效
时间效力
何时生效
通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小修订
小税种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何时失效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直接宣布废止
税法本身规定的废止日期
少见
有无溯及力
从旧
实体从旧
从新
程序从新
从旧兼从轻
从新兼从轻
对人的效力
属人原则
公民
居民
属地原则
属人与属地相结合原则
我国采用
税法的解释
定义
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
在法定授予期限内
对有关税法或条文的解释
解释权限与解释尺度
解释权限
立法解释
事后解释
税法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税收法律
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和授权制订的暂行条例
地方人大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共同解释
行政解释
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解释
概要
解释尺度
字面解释
按字面含义,不扩不缩
限制解释
窄于字面含义
扩充解释
大于字面含义
法定解释的特点
专属性
不得超越法定解释权限解释
权威性
法定解释与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针对性
针对具体条文或事件做出解释
普遍性&一般性
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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