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FB民法典考点大全
2021-06-30 16:53:49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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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FB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法典
总则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原则
(1)平等原则。
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3)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
骗;恶意隐瞒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独立呼吸)时起到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时止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完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纯获利;相适应
无人
无人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范围
未成年子女
成年的无人或限人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失踪
法定期间2年
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
公告期:3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
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法定期间: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经证明0年
公告期:(4年、2年)1年:(0年)3个月
死亡日期确定
撤销
人身
配偶
子女
财产
返还
法人
组织
组织,能够独立担责,某个人、经理、CEO 不能成为法人,因为不是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法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欺诈(受欺诈方)
重大误解(行为人)
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
肋迫(受肋迫方)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人实施的超能行为
口诀:限人欠债
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以本人名义
无代理权
有证明文件(盖有公章的空白A同授权书、介绍信)
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赠养费或者扶养费
类型及起算
★一般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割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20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其他特殊规定
分期履行的.自后一期履行期限满之日超计算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造受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中断的区别
时间不同
中止:最后6个月内
中断: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是由不同
中止:不可抗力: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速产管理人:权利人被控制
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行求:义务人同意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效力不同
中止:暂停计算(不清零)★补6个月
中断:重新计算(重启、清零)
物权法
物权通则
物权概念
特征
支配权排他权
种类
所有权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保物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
登记
动产
交付
概述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荒岛域没wif水军守城把矿开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事
大事
相邻关系
包括:光权、通行权等
与地役权
地役权:约定权利、约定便利、有借或无
共有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处分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全部共同共有人
债务
对外
连带责任
对内
按份共有:可以追偿
共同共有:不能追偿
用益物权
概述。他物权、限制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居住权
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设立
合同、遗嘱
书面合同、一般无偿
应当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内容
居住权人居住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原则上不得出租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担保物权
一般规定
概念:保障债权实现
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
抵押财产的转让
及时通知
抵押权的保金
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减少的:恢复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质权
概念: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优先受权
留置权
合同法
通则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相对性
合同订立
形式
形式书面、口头、其他方式
过程
要约和承诺
要约vs要约邀请
明确且具体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债券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转让
通知债务人
不得转让
根据债券型值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
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
提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相对性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
经过公证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上有瑕疵不承担责任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保证合同(重点)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租赁合同(重点)
转租
经同意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按分共有人、近亲属
优先承租权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保管合同
成立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赔偿责任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为声名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准合同
不当得利
要返还
无因管理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人格权编
人格要素、人格尊严、人格自由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使不存在
死者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
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
配偶、子女、父母
死者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第二顺位为其他近亲属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人体捐献
一般
捐献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捐献须为自愿捐献
捐献意思表示须以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作出
人体捐献须为无偿捐献
特殊
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赠的,该自然人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性骚扰
(1)性骚扰对象并非仅限于女性。
(2)性骚扰方式并非仅限于肢体。
(3)单位、企业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处理和处置。
姓名权名称权
(1)主体: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内容:姓名权包含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权多了“转让”,是唯一可以转让的。
(3)侵犯方式:干涉、盗用和假冒。
选取姓氏
(1)可以选取其他的直系血亲的姓氏:如奶奶或姥姥。
(2)选项法定抚养人以外的其他扶养人的姓氏。
(3)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理由也是可以的。
(4)少数名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当地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1.概念:
(1)主体:自然人。
(2)内容: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
(3)自然人的声音,虽然不属于肖像,但是可以参照肖像权进行保护。
2.肖像权的保护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现、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机关维权益,媒体要学习,街景可随意(口诀)。
名誉权荣誉权
主体
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保护方式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免责情形
除外情形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损他人名誉
荣誉权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免责
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
合理处理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信息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
结婚
结婚条件
法定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男22女20、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形式条件。登记
结婚无效婚
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申请时无效情形依然存在
可撤销婚姻
胁迫
一般: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例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重大疾病未告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夫妻财产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书面形式、约定优于法定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夫妻共同意志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排除
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离婚
协议离婚
程序。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冷静期。两个三十日
诉讼离婚
调解是必经程序
法定情形
不准离婚又一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重婚同居暴虐遗
无过错方
离婚特殊规定
离婚子女抚养
继承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
沉默视为接受
遗赠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形式
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打印、公证
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通过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撤回
数份遗嘱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无效
无人、限人所立
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
造的遗嘱
篡改的内容
遗产的处理
丧失继承权
绝对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遗产分割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分割原则
可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
遗赠抚养协议
效力最高
清偿债务
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侵权责任编
网络侵权
责任主体
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不知道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监护人责任
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委托情形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救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情形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
动物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
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损害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空坠物损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
物业安保义务
物业等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应当依法承担未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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