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权限 18-34条
2021-07-09 09:16:2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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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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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监察机关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19 提醒谈话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报告和处置意见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
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
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
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20 陈述和讯问
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够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讯问笔录
21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22 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
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
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情形之一的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3 查询冻结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
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
存款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金份额
其他财产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4.搜查
出示搜查证
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
人的身体
物品
住处
其他有关地方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5.调取
查封
扣押
查封
扣押
范围
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措施的要求
应当收集原物原件
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
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保管要求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
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
定期对账核实
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解除要求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26.勘验检查
可以直接进行勘验检查
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时间、地点、对象、目的、经过、结果
27.鉴定
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相关负责人审批
委托鉴定文书
28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根据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8.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
,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29.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
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
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30.边控
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
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
应当及时解除
31.主动认罪认罚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极退赃、减少损失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从轻处罚
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
减轻处罚
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32.揭发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
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
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3.证据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
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刑讯逼供
威胁、引诱、欺骗
34.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
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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