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总论
2021-07-17 12:21:4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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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第一章 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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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分配主体是国家,分配依据是政治权利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税法具有义务性(无偿+强制)法规和综合性(复杂)法规的特点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属地兼属人)
主体
征税对象
客体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内容
构成
由税收法律事实(时间和行为)来决定
产生、变更与消灭
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概念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
税务合法性原则(执法)
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各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经济效率
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行政效率
税收效率原则
根据客观事实,和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税负
实质课税原则
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优位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冲突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性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如税收征管法)在一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由于税收实体法。如:纳税人需先缴纳有争议的税款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适用原则
税法原则
总则、税目、罚则、附则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法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时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收费时,代收代缴(办理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直接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间接税(比如增值税的负税人为消费者)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目: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具体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体现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税种都要规定税目(消费税规定了15个税目,企业所得税没有设置税目)
税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是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税目与税基
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
单一比例、差别比例(城建税)、幅度比例(契税)
计算简单、透明度高,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不能针对不同收入实施不同税负,难以体现税收公平;累进税率可以体现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超倍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的税率
税率
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纳税环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纳税期限、申报缴库期限
纳税期限
各税种纳税地点的分布
纳税地点
后面各章节有大量考点
减税免税
税法要素
税收立法包括: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废止
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授予两级政府
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其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调整税率的权利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税收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的名义发布: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车船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烟叶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18个税种,其中11个立法,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没有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准法律)
税收法律
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
税收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法规
税收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
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制定
规章
税收立法机关
提议→审议→通过和公布
税收立法程序
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我国)
我国目前没有税收基本法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属于税法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海关负责征收:①关税 ②船舶吨税 ③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系统(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其他
税收征收管理划分范围
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全部)、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固定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烟叶税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
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的方式和比例(表格)
税收执法
税务机关应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职责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等有关系的应回避
纳税人有权要求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但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陈诉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等
涉税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内容:①纳税申报代理②一般税务咨询③专业税务顾问④税收策划⑤涉税鉴证⑥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⑦其他
税务权利与义务
国际重复征税(表格):在对跨国纳税人分别课税时,形成的税收分配关系。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地域管辖权(经济业务收入的发生地)
属地原则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公民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
属人原则
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根本原因:税收管辖权重叠
①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属人-属地
②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属人-属人
③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属地-属地
产生的形式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
以国内税法为基础
两种模式:①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②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相同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
《BEPS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变协调的法律文件。《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民法与税法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税法规定纳税
3、明确用“逃避缴纳税款”代替“偷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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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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