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岗位法治导图 - 对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
2021-07-16 11:35:4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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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机关
企业法人
申请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最终验收工作。
办理流程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颁发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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