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
2021-08-09 15:21:19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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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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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概念:构成一国税收制度的主要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是基本要素
即纳税主体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纳税人
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二者一致(易转嫁)
增值税、消费税不一致(不易转嫁)
负税人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定义务
包括各类企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着、自然人
扣缴义务人
征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
不同税种区别的标志
现行税制下主要课税对象:所得、消费、财务
课税对象
税收的经济来源和最终出处
以收入的形式存在
税源
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应具体的征税范围
代表征税广度
税目
也称课税标准,计算应征税额的依据
收入、利润、财产、资金
计税金额
计税数量
两种依据
计税依据
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
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
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体现征税的深度
应征税额=课税对象*税率
概念
针对同一征税对象,采用同一征税比例
不随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动而变动
特点
单一比例税率
产品
行业
地区
幅度
差别比例税率
包括
比例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
以绝对金额表示税率,一般适用从量计征的税种
单一
差别
分类分级
定额税率
税率随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累计税率
分类
税率
纳税环节
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期限
减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到期恢复
减税免税
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违章处理
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
一般来说,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地是一致的,特殊情况也可不一致,如分公司在总公司汇总纳税
纳税地点
税制要素
基本要素
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的流转额
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总额60%
增值税
消费税
流转税
纳税人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
各种财产(不动产和动产)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财产税
开发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而取得的收入
资源税
土地使用税
特定经济行为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行为税类
按课税对象不同
以价格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和所得税
从价税
以数量、重量、容量、体积为计量标准
消费税中的啤酒、汽油
从量税
按计量标准
价格包含税收
价内税
税收在价格以外
价外税
增值税在零售前各环节属于价外税,零售环节采取价内税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不转嫁,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所得税、财产税
直接税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间接税
按税负能否转嫁
关税
中央税
耕地占用、土地增值、城镇土地使用、契税、房产税、车船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按税收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
税收分类
也称商品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销售商品的收入额
商品流转额
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
非商品流转额
含义
以商品、劳务交易为前提
课税普遍
不考虑纳税人经营能力,只考虑经营收入
对同一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按相同标准征税
以商品流转额或交易额为计税依据
普遍实行比例税率
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
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
优点
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
鼓励投资
我国从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
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中的所含税款
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不含有重复课税,是完全的增值税
收入型
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
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含有重复征税,09年以前采用生产型
生产型
类型
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覆盖第一、二、三产业
征收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境内
进口货物
进口
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新开业的
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人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型单位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或进口货物,9%除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13%
9%
6%
0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
3%
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5%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税率与征收率
扣税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
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在征收一道消费税
列举征税
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税种
税负相对比较公平,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规定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
单环节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采用累进税率,发挥“内在稳定器”作用
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我国境内一切企业和取得其他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25%
20%
年度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在境内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
征收管理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征收制度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没有身份证的,公安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境内有住所
境内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满183天
境内、境外取得的均需缴税
居民个人
无住所又不居住
不满183天
仅境内所得缴税
非居民个人
公历1.1-12.31
纳税年度
合并计算
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
分别计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课税对象及税率
适用20%,比例税率
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20%
稿酬减按70%计算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家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稿酬*0.8*0.7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5000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收入不超过4000,减800
收入超过4000,减除20%
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费用
每次收入额全额缴纳
利息、姑息、红利和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
余额
全额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国家规定发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原费、退役金
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
依法律规定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
国际公约、签订和协议中规定的
免征
和基本生存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备案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严重损失
减证
税收优惠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境外所得
注销中国国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缴税款;汇算清缴在次年3.1-6.30内办理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3.31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红利、股息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税款的,取得所得的次年6.30前,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次年3.1-6.30内
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次月15日内
注销中国国籍,注销前
特殊情况的办理时间
符合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
课税对象为财产价值,税源充分,相对稳定一,不易受经济波动影响
有财产者征税,财产税具有收入分配功能,有助于避免财富分配不均
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
有一定不公平性,评价标准是收入而非财产
收入弹性较小
降低投资者积极性
缺点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税
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
使用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或工矿区内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房屋
工矿区开征税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菜窖、室外游泳池不属于征税范围
从价计征:1.2%
从租计征:12%
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减除幅度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若没有原值,参考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同类房产
从价计征
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
从租计征
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新建,建成次月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所在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2.1.1实施,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促进法律体系建设,体现税负公平,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法律的税法和第一部地方税收的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乘用车-排气量
客车-载客量
摩托车-量
其他车辆-整备质量
机动船舶-净吨位
游艇-挺身长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规定
车辆
国务院规定
船舶
适用税额
车辆购置税
燃油消费税
保有环节征收
对乘用车征收的税
备注
不存在重复征收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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