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30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2021-08-10 11:04:4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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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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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主要内容
健全评价体系
各类各级
医
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药
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护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技
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职称和职业资格衔接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人社部、国家卫健委
初中级
省级人社部门和卫健委
高级
完善评价标准
注重医德医风考核
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
载体
病案
统计方法
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探索
患者对医生的评价
申报条件
门诊工作时间
收治病人数量
手术数量
重要指标
诊疗疾病覆盖范围
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
单病种诊疗例数
平均住院日
次均费用
并发症发生例数
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单独制定评价标准
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中医药医师
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
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
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
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
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
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
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评审条件在国家标准框架内
创新评价机制
完善职称评价方式
畅通职称评价渠道
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行待遇
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
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合理确定评聘模式
评价和聘用的衔接
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
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
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优化岗位结构比例
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完善基层评价标准
改进评价方式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有效。
落实服务基层制度
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推动完善行业管理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加强全过程监督
基本标准
初级
略
中级
略
副高级
副主任医师
(1)申报条件:学历、资历及临床工作量要求
(2)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
技术能力
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
手术级别和例数
质量安全
术后并发症发生率
资源利用
单病种平均住院日
患者管理
单病种次均费用
……
高级
主任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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