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职业理念
2021-08-31 17:02:43 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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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职业理念
教育观(提素个性创两全+学习过人)
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提素个性创两全)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能区别对待)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特长)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新想法,独特性)
新课改下的教学观(学习过人/四个转变)
教学从”以教育者为中心“向”学习者为中心“转变(学生参与)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向”教会学生学习“转变(方法)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向”重结论更重过程“转变
教学从”关注学科“向”关注人“转变(关注学生情绪和情感)
学生观(两独一发+两全)
学生是独立意义的人
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题,不以教师的意义为转移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学生是独特的人
学生是完整的人
每个学生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顺序、阶段、不平衡、差异、互补)
顺序性
由浅入深,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由少到多,有具体到抽象,循序渐进
反例:揠苗助长、陵节而施都是违背身心发展顺序的
阶段性
童年期学生的思维特点
较强的具体性和形象性
抽象能力较弱
少年期学生的思维特点
抽象思维有很大发展
但仍需要具体的感性经验作为支持
不平衡性
个体发展不是一个匀速前进的过程
同一方面不同速
互补性
身体某一方面机能受损或者缺失后,可能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挥得到补偿
身心互补
心理机能中也存在互补性
身心互补
个别差异性
有的人聪明早慧,有的人大器晚成
因材施教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可塑性)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容错性、包容性)
全面发展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面向全体学生
公平公正对待每个学生,不能偏爱某个学生
教师观(建促放研+你它我他)
教师角色的转变
⭐教师是学生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发现、探索、动手、做人
⭐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校本课程、开发课程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研究问题、论文
教师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从学校到校区(没考过)
教师行为的改变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在对待其他教育者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法律法规
教育法
1. 总则
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开学挣扎救我)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
注意:我国根本大法--宪法
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符合国家利益: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的教育权力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可使用通用文字和本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小学
地方人民政府
大小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 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学前、初等(小学)、中等(初高中职业中专)、高等(大学及以上)
各级制度
义务教育-九年
小学+初中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财政拨款、捐资举办学校不得盈利
⭐办学条件:人、钱、地、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教师
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教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校长任职条件:中国国籍、国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法人资格:批准或等级之日起
公办学校--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或教育机构--自等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4.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教育职员(校长、行政之类)制度
⭐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5. 受教育者
权力
按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业上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申诉:教育局
诉讼:法院
义务(三守一学)
守法
守行为规范
守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
6. 教育与社会
家长配合学校
学校老师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文化机构教育应当对教师、学生优待
7.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只针对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
国家鼓励
前提是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公民与官之间,行政部门实施的权力)
行政处分:体制内
如失职或越职降职
行政处罚:体制外
如破坏正常行政秩序
比如:不按预算核拨经费,违反规定办学兄啊,违反规定收取学生费用
民事责任(公民与公民之间)
侵犯财产、人身权
侵占学校场地、校舍、其他财产
🚩刑事责任(违法犯罪严重危害)
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构成犯罪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法律责任技巧
行政处分
内部人员:记过、警告、降职、开出
行政处罚
外部人员:警告、拘留、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民事责任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
赔礼道歉(名誉);赔偿损失(钱)
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
义务教育法
1. 总则
首次颁布:1986年4月12日,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2. 学生
6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迟7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要延缓入学的,监护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就近入学;非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平等义务教育条件
军人子女——县级教育局
督促入学——县级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向县级教育局批准
3. 学校
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收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子主题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跟读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专门学校(工读学校)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倍、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均衡发展
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
不得分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违法获利
不对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牟利
校长负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批评教育
义务教育不得开出学生
4. 教师
教师行为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资格及职称
初级职务
中级职务
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支教工作
国家鼓励
支教时间计算工龄
5. 教育教学
教育目标
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
素质教育
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
实践能力
启发式教育
德育为先
教材编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教科书审定
教科书审定制度,不审定不得出版、选用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6. 经济保障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本规定予以保障
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经费的使用
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7. 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将学校分为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
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的
非法获利
退还所有费用,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分销、摊销商品、服务等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监护人责任
未按相关规定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教育局基于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法
1. 总则
实施时间:1994(就是)年1月1日;地位:第一步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第一个教师节1985年9月10日
2. 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4. 教育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主管教育工作和教师工作的都是教育部;领导义务教育的是国务院
2. 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机制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新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学生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 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中规定)
学历要求
幼儿园——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中专-幼儿
小学——中等师范学校——中专
初中——大专
高中——本科
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教育局认定
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资格限制
剥夺政治权力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口诀:弊三撤五罪终身;教师资格撤回-五年不可以参加教资考试,比如假证被撤销;考试作弊-三年内不可以参加考试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
鼓励非师范生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
5. 考核
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思成态水
考核效用
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6. 待遇
教师工资
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义务教育--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教师法--不低于/高于国家公务员
十年纲要--不低于/高于国家公务员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缘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补贴
津贴--额外劳动的补偿;补贴--为了补偿物价的变动给的补偿
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8.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处理(行政处分或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屡教不改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教师申诉
向教育局申诉,应当三十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60日内完成调解
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教师权力,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找教育局
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权力--找上一级教育局或同级政府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新修订2021.6.1实施)
1. 总则
2020年10月17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定年龄
未满18周岁
遵循原则
1. 人格尊严
2. 未成年人规律和特点
3.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5.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6.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解除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收到侵害、疑似收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 家庭保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或抚养义务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应当履行的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保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不得实施的行为
禁止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不得放任或教唆
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欺凌他人
不得放任沉迷网络或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场所
不得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利用未成年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22跳自己私下阅读了解一下
不得辍学
不得订立婚约
3. 学校保护
不得歧视或开除未成年学生
不体罚、不变相体罚、不侮辱人格尊严
不得在危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严重不良行为,物理管教的,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集体不可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雄安学课程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4. 🚩社会保护
社会教育场所
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
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及影视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
交通优惠
公共交通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按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优惠价票
活动场所
中小学周边(200米)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以上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设置显著标志;难以判别年龄的出示身份证
⭐禁止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喝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用工要求
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比如新建、日记、电子邮件
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新建、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
对未成年人的救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密切解除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5. 🚩网络保护
方向原则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适合未成年身体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技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社会服务场所义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其他安全部胡技术设施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与引导
网络服务提供者
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施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网络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对游戏产品分类,利用技术手段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不得在每日22:00-次日8:00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年满16周岁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统一
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或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在线教育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欺凌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频等刑事,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6. 🚩政府保护
未成年人专门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或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
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
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接受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学校、幼儿园
托育、学前教育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职业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校园安全监督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远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时间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校舍活动场所保护
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
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疫苗接种规范,防止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
卫生保健部门应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临时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
突发事件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民政部门可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安置,也可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院进行收留抚养
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可送回监护人抚养
民政部门的长期监护(消失、死亡、丧失、撤销)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丧失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院裁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求助保护
县级以上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县级以上政府应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当地政府应引导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健康救助、监护、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国家
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像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7. 司法保护
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撤销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仍要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教惩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扩展知识点(刑法)
1. 已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责任年龄--只对八大行为负责(刑事责任 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防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3.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只对两大行为负责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4. 从轻或减轻原则
对依照前三款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复兴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个人信息不得被披露
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8.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工时,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总则
2020年12月26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立足教育和保护,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专门学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时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省级政府应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监护人责任: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
学校聘请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制副校长、校外法制辅导员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3. 🚩不良行为规范
⭐不良行为(熊孩子)
1. 吸烟、饮酒
2. 多次旷课、逃学
3. 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 沉迷网络
5. 与社会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质歌舞厅等场所
7.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9.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管制措施(学校)
1. 训导
2.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3.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4.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5. 要求参加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6. 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旷课及夜不归宿
旷课的学校及时联系监护人
夜不归宿的、离家出走的,应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的,应及时联系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流落街头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
严重不良行为(熊孩子plus)
1.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 殴打、辱骂、恐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 盗窃、哄抢、抢夺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5. 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信息等
6. 卖淫、嫖娼或进行淫秽表演
7. 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
8. 参与赌博独资较大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矫治教育措施(公安机关)
1. 训诫
2.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责令具结悔过
4.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5. 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进入特定场所
6.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7.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8.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9. 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专门学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
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省级政府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分校区、分板机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
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每学期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学生情况进行评估,合格的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应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开展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没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办法毕业证书
未成年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 法律责任
训诫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本法工作职责或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如果是教职工教唆、胁迫、引诱的,应当解聘或辞退)
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有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 总则
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 事故与责任
做题原则:过错方担责
过错方:学校
赔偿责任(钱):学校
过错方:家长
赔偿责任(钱):家长
过错方:学生(成年)
赔偿责任(钱):学生(成年)
过错方:学生(未成年),侵权责任32条
赔偿责任(钱):家长(钱)/学生(事故责任)
过错方:教师(职务行为)侵权责任34条
赔偿责任:学校
过错方:教师(非职务行为)
赔偿责任:教师
学校有错,学校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39条)
校舍、场地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药品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学校组织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知道老师有不适宜担任老师的疾病的
学校让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或体育运动等活动的
学校指导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疾病的
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措施
老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
老师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但没有制止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学校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不担责(侵权责任38条)
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无不当
地震、雷击、台风等不可抗因素
突发想、偶发性侵害造成
学生有特殊体质学校不知道
学生自杀、自伤的(如果是学校老师导致的自杀行为,学校有责)
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生上学、放学、返校或离校途中发生的;学校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的;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或自行到学校发生的
学校老师或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老师让学生去买早餐?)
学生或监护人担责
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其他监护人指导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指导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三方有错
第三方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等的经营者造成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
3. 事故处理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节申请,应当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教师法--申诉时间30日内完成
学校可以对老师或工作人员追偿
未成年人造成的赔偿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4. 事故损害的赔偿
赔偿责任
对发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应给予经济赔偿,但不解决户口、煮饭给、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的,如有条件,可本着资源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校追偿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给予赔偿后,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宪法
1. 总则
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政党、民族、基层群众)
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 权力义务
权力:平等权、政治权利、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生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权、监督权、劳动权、受教育权
劳动权和受教育券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3. 国家机构
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
修改/监督/制订宪法
选举国家重要领导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产生,非选举
审查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设机构)
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人大每年举行一次
行政机关
国务院
总理领导国务院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
领导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公安等工作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司法机关
法院
审判机关
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机关
检查对象:法院公安等
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最高监察机关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的监察委员会
补充:2018年创立;监察对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4. 国家标志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纲要
教师和学生的权力与义务
第一章 教师的权力和义务
教师的权力
教育教学权---最基本的职业权力,包括上课和实验改革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考的比较多
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管理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 学生的权力保护
人身权
人身权概念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的分类
⭐隐私权
拆看日记、信件等;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学生成绩;不当使用监控设备等;
⭐人格尊严权
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
不得随意对学生搜查;关禁闭
生命权
健康权(身心)
姓名权-禁止冒名顶替
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
肖像权-非法盈利、恶意丑化
荣誉权-不得随意剥夺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不没收、不破坏
常见表现:罚款、没收物品、损坏物品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继承权
受赠权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上课的权力
⭐受完成法定年限教育权
不能开出,不能劝退学生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人物
巴甫洛夫:经典性条件作用理论(狗进食的摇铃实验)
反射
无条件反射
条件反射
第一信号系统:物理性刺激
第二信号系统:语言、符号
基本规律
获得与消退
获得:建立条件反射的过程
消退:条件反射消失
刺激的泛化与分化
泛化(分不清):只对类似的刺激做出相同反应
分化(分得清):值对条件刺激有反应
桑代克:尝试错误说
斯金纳:操作性条件作用理论
班杜拉:社会学系理论
培根:首次提出“教育学”应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夸美纽斯(穷人,教育学之父)
教育思想:泛智教育——把广泛的自然只是传授给一切人
教学制度:系统论述班级授课制方法和试试内容,《大教学论》标志着教育学开始称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名言: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助记:级智夸大独立
作文
审题立意
关键词法
定位高频出现的词语
和教育相联系
明辨关系法
看材料关联更倾向于哪个
明确褒贬法
判断是好还是坏现象
联系到教育
主题分析法
人物、做法
引入教育情境
五段三分式
P1开头
形式
短小精悍、观点明确
内容
开门见山、开篇点题
方法
设问、排比、引言
P2分论点1+P3分论点2+P4分论点3
分论点之间的关系
递进式
并列式
分论点
what
why
意义
how
对策
充实
抄
职业理念
职业道德
引用
名人名言
政策文件
例子
名人轶事
热点新闻
P5结尾
总结
总结+怎么做
总之,作为一名老师...
分论点+作用意义+展望
分论点+我相信...的未来/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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