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思路
2021-08-18 10:56:02 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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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拟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各种股权结构工具的利弊分析及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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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证监会发审委关注企业上市的重点问题
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体资格、税收等问题
上述问题共同点在于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有关系
二、企业上市过程重点问题的解决渠道
解决方式:合理设计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设计的前提
利于拟上市企业创始人/控股股东有效的控制公司
利于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
利于拟上市企业的成功过会
三、拟上市企业常见的股权设置方案
1、控股公司
由实际控制人成立控股企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再以控股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架构
适用场景
规划长期持股的实业家
有多个业务板块的多元化企业集团
作为大股东的家族持股平台
已进入成熟期,但没有上市规划,打算家族传承的实业家
利端
股权集中、提高企业控制力
简化企业信息决策流程
不会因为小股东而耽误企业整体运作
实际控制人对拟上市企业的股权便于调整
上市企业在上市前一年内不能转让
降低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
控股企业和上市企业合并报表,提高资金实力
控股企业对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
承接上市企业的非优质资产,重点发展培育优质产业
控股企业承接上市企业盈利不强的项目,保障上市企业的优质性
控股企业可培育上市公司不宜上市/前期亏损/不成熟的新兴产业
为上市企业的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
人事组织管理的灵活
上市企业的组织架构不能随意变动
企业上市成功后的功臣(老管理层、高层)可在控股公司担任职务,腾出上市企业职位空间,保证企业管理层的活力
弊端
综合税负高
增加一重企业所得税15%/25%,需合理税务筹划
决策效率慢
退出机制自由度低
增加人工成本
控股企业和上市企业的管理人员不能兼任
避免控股企业和上市企业存在同业竞争
两者需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
2、多种股权工具结合
拟上市企业经历N轮股权融资后仍然保证对企业控制权
适用场景
适用于多轮融资的企业
操作方式
AB股架构
投票权架构
A类普通股与B类普通股和其他各轮优先股的设计区别在于对于审议事项时所能代表的投票权数量
章程约定
提呈公司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案
A类股份1股:10票,B类股份1股可:1票
对于保留事项的议案
A类股份、B类股份每股股份均只有1票投票权
优先股架构
章程约定
股息权
发放股利,优先于其他普通股东发放
转换权利
优先转换为B类普通股
赎回权利
优先清算权利
适用于多轮融资
委托投票权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
公司章程约定
普通决议通过事项表决方式
股东所持过半数的投票权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表决方式
股东所持超过3/4的投票权通过
其他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允许同股不同权
股份公司不允许同股不同权
国内不允许
境外允许,境外上市
3、投票权委托
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团队行使
4、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指通过协议约定,股东们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可以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可以巩固公司的控制地位
5、控制董事会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
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四、股权结构设计的思路和建议
1、股权结构设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设立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八、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采取发起设立/募集设立。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半数为境内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
报国务院授权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2、创始人控制权关键数字参考
结合利用章程确定控股权
股东会(同股同权前提下)
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特殊约定除外(例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3、拟上市公司的合理股权架构设计
股权结构设计的要点
简单明晰
有核心股东
股东之间优势和资源互补
股东之间相互信任
股权结构设计核心部分
创始人控制权
创始人持股比例
企业融资后/上市前,创始人持股比例不要低于40%
企业融资前,创始人持股比例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即60-80%
创始人持股方式
自然人直接持股
控股平台间接持股
创始人股权变现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锁定的要求
变现的路径、变现的时点
变现后如何仍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
合伙人
合伙人诉求
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
股权比例
8%-15%
核心员工(管理层)
诉求
分红权
高管持股平台
管理方式
全部装入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证监会/投资机构看重拟上市公司高管团队的质量和稳定性
预留股权比例
10%-25%
新合伙人
为吸引人才预留充足的股权份额
预留股权比例
预留股权的由实际控制人代持
5%
投资人
诉求
快速进出
高净值汇报
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
设置投资者和控制权的平衡点
投资者的诉求和利益满足
平等稀释股权
实际控制人获得资本,同时保持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稳定性
提前设计股权结构,做好投资定价和融资预估
股权持股比例
5-15%
高科技公司除外
股权结构设计避免风险因素
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
真功夫50%:50%
海底捞初期股权25%:25%:25%:25%
弊端
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
激化股东矛盾
公司控制权和利益索取权失衡
对策
确定核心股东
股权过于集中
由家族内部控制所有股权,一股独大、一股独霸
没有员工股权激励、没有外部投资机构引入
董监高行动虚设
弊端
给监管机构认为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
对策
适量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和引入外部投资机构
股权过于分散
不断引入外部投资机构,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
弊端
实际控制人失去企业控制权
对策
实际控制人持股不得低于30%
夫妻、亲属合营
夫妻、亲属的共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弊端
经营管理不规范、公司不分、财产混同
感情出现危机,造成企业股权争夺、控制权争夺
对策
通过章程约定亲属经营权、收益权、继承权等
家族企业存在挂名股东
实际持股人(隐名股东)委托家族成员登记注册股东(显明股东)
弊端
发生矛盾或道德危机,造成显明股东私自处理股份
显明股东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表决公司事务产生法律纠纷
对策
签订委托持股协议
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违法代持
金融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股东资格需进行审查审批
弊端
找人代持其股东,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拟上市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干股、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才
弊端
股权激励设置不规范,容易产生分歧,造成企业股权结构变动
代持入股拟上市公司
由委托代持、职工持股会、股权信托等方式找人代持股东
弊端
上市有股权清晰和实际控制人稳定的要求,一般不认可股权代持还原作为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的理由,证监会审核重点,延长上市时间。
股权代持必须还原且保持实际控制人24个月(创业板与科创板)或36个月(主板与中小板备注-2021年深圳主板与中小板合并)稳定,大大延长了上市时间
对策
已实施股权代持的企业建议至少提前24个月或36个月还原并完善证据以应对监管审核
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很多公司以集团方式多板块进行运营,最终仅选择业务发展良好的业务板块筹划上市
弊端
缺乏独立性
拟上市主体与集团及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人员、财务、业务、资产、机构等的独立性缺乏独立性,成为上市障碍
高税负
股东减持需要交“两道税”(25%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
对策
保持结构组织、人员、财务等独立性
提前做好拟上市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持股平台
员工的股权激励通常以设立持股平台的形式,以减少股东变动和保持股东的可控性
弊端
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
一旦股东坚持面临“两道税”
持股平台为合伙企业
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面临锁定期三年
员工间接持股认可度低,激励效果较差
对策
核心高管的股权激励以直接持股方式
中低层员工的股权激励以合伙企业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企业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人担任
出资来源
企业启动上市后会重新大额出资设立新公司,出资来源将会是重点关注
弊端
其他公司利润作为出资来源
提供纳税申报表,如出现亏损/微利的情况,很难获得监管机构认可
以专利、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来源
存在原任职单位的专利,引起纠纷风险
拟上市主体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公司资产,不能用于对其他公司出资
对策
常规核查要求及提前筹划和准备
分支主题
外部投资
绝大部分拟上市企业都会引入外部投资,补充资金并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上市
注意事项
对赌协议条款
不影响控制权稳定性且非与拟上市主体的对赌上市申报时才可以保留
注意对赌业绩的可实现性
投资机构要求的特别权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商业条款
注意与原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特别是投资机构有关联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有重大变化
新增的重大客户或供应商与其他一般客户或供应商的商业条款没有重大差异。
承诺条款
外部投资机构承诺给企业一定额外的资源支持,明确在投资协议里面
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股东
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入股拟上市企业
注意事项
关联交易
单一客户或供应商尽量不要超过5%,否则视同关联交易披露
入股价格
客户或供应商入股价格与同期投资机构入股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视同股权激励作股份支付处理
合作条款
入股前后双方合作条款不要发生重大变化(含价格、交货、付款期限等)
企业合营高管任职的关联交易
企业合营存在拟上市主体自然人股东或董监高入股拟上市主体子公司的行为(即拟上市主体与其自然人股东或董监高合营)
2019.4前监管机构明令禁止
理由:内部关联交易可能产生利益输送从而影响上市主体归属母公司,影响股民利益
2019.4后要求在中介机构核实后保留,建议拟上市企业清理,减少不必要麻烦
特殊股东
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拟上市主体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通过新三板进入的可以在核查清楚后保留
在职公务员、党员领导干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不得成为股东
股权结构设计应注意问题
是否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法人发生变化
拟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变化,需顺延2-3年后才能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注意事项
股权出资注意可能导致其他申报条件变化,防止影响IPO申请
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身份或资格的特殊要求
核查被投资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对其股东身份或资格存在特殊的监管要求
注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办理要求。
参考《股权出资办法》
结合实际所在地的股权出资变更登记相关要求
详细咨询所述工商行政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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