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
2021-08-18 12:42:4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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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森林法制度,森林保护,经营管理方面进行分析,矿然资源法的权属及勘查开发管理等方面重要知识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和环境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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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森林法
立法原因
绿水青山就是青山银山;
立法原则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度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
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
权属制度
所有权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除外;
使用权
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
集体林地使用权实行承包经营
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承包方可依法采取出租、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集体林地使用权未实行承包经营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签书面合同)
个人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值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权属争议
单位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以上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改变林地现状;
森林保护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特殊林区保护
重点林区按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在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临时用地
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禁止性规定
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 、林地;
矿藏勘查、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不占或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的,占用林地单位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 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配备护林员,负责护林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经营管理
公益林
重要生态区位
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脆弱生态状况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管理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影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公益林的本质功能是发挥生态保护的作用,而非创造经济价值;
公益林的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商品林
范围
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管理
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采伐商品林应严格控制采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矿产资源法
权属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
采矿权
勘查开发管理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方针;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实行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有计划开采项目
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
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
允许个人采矿项目
零星分散资源;
只能用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为生活自用采失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矿区争议解决
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国务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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