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2021-08-18 13:05: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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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从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明→清→民国的重要法制知识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过程,用于法考和中国法制史及法学考研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隋朝
(公元581-618年)
共37年
隋《开皇律》历史影响
隋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方面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世立法的模板
《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
继承秦汉历代立法经验,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为唐代立法奠定基础
隋《开皇律》主要内容
以北齐律为蓝本修改为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
(封建制)新五刑制度
笞、杖、徒、流、死
创设“十恶”制度
《北齐律》改《开皇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分支主题
维护特权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隋朝时期,每个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
唐朝
(公元618-907年)
共289年
唐朝法典
《武德律》
高祖武德年间(624年)颁布,唐朝立法的开端,以《开皇律》为基础,对流刑和居作的刑法作了一些修改,与《开皇律》没有太大的区别
《贞观律》
唐太宗命长孙无极、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经过约10年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贞观律》,同样共12篇500条
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减少旧律中重刑条款数量
缩小族刑、连坐的范围
确立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死刑复奏
三复奏
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
五复奏
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
《永徽律》及《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颁行,永徽律疏是对永徽律条文逐条逐句的疏正解释,赋予与律文同等的效力,并将疏律附于条文之后合编,称为《永徽律疏》
律与疏合在一起,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中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国际私法概念的法典,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封建法典
《唐律疏议》30卷
《名例》
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卫禁》
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职制》
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户婚》
户口,家庭,婚姻
《厩库》
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擅兴》
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盗贼》
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斗讼》
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诈伪》
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杂律》
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捕亡》
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断狱》
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最早、早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法典,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中华法系的最高立法成就,其影响范围主要集中在东亚地区
《唐六典》
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第一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具体内容: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三十卷
唐朝司法机关
大理寺(审判权)
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
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
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复核权)
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御史台(监察权)
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中央监察机构,受理行政诉讼
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下设台院(弹百官,审重案)殿院(纠中央官失礼,护皇权)察院(察地方官违法)
唐诉讼制度
三司推事
每逢大案,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回避制度
司法官审判回避,唐六典首次规定
唐律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
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
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
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恶逆
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大不敬
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不孝
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不睦
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
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凡属十恶之罪,都要严厉惩罚,不适用减刑和赦免
六杀
谋杀
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行为,或者预谋杀人未遂行为;
故杀
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
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
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
“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六赃
强盗
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盗
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受财枉法
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财不枉法
官吏收受贿赂,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
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属吏民的财物
坐脏
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等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六赃罪中最轻
唐刑罚适用原则
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
"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70以上15以下以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80以上10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不论
90以上7一下,虽犯死刑,不加刑
同居相隐不为罪
同财共居者
自首减免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免其罪。”
如果犯罪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
自首可以免除刑罚,但赃物仍须如数归还物主或国家;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
于人损伤
于物不可备偿
越度关
奸
私习天文
对自首不彻底的行为做了严格规定
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自首不实”
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的“自首不尽”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者,免其余罪
共犯区分首从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即为"共犯"
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
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家长;监主与常人共犯,以监主为首犯;主奴共犯,以主人为首犯
化外人有犯
唐《永徽律》: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类推原则
出罪“举重以明轻”
入罪“举轻以明重”
唐刑罚制度
五刑
死刑
分斩、绞二等
流刑
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徒刑
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杖刑
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笞刑
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五刑中最轻;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
宋朝
(公元960-1279年)
共319年
宋朝立法
《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统括性和综合性法典,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以周刑统为蓝本,《宋刑统》新增“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44条
编敕
敕
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编敕
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神宗朝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宋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宋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
宋司法机关
中央
沿袭唐朝,略有不同
刑部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复核,右曹负责官史犯罪案审核;
地方
提点刑狱司
“提刑司”、“宪司”、“宪台”,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
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宋主要刑罚制度
折杖法
死刑不折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的一种新的刑罚方式,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背杖
配役、刺配刑
凌迟
宋民事立法
买卖契约
典当“活卖”(保留回赎权)
多用于土地的典当
赊卖
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
绝卖
亲邻 印契(红契/白契)过割 离业
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即"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
回赎期限:未规定的30年
重置典宪
《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置典宪”
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婚姻
宋承唐律,在离婚方面,仍实行“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财产继承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继子继承1/4
绝户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南宋宋慈所著之《洗冤集录》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明朝
(公元1368年―1644年)
共276年
明主要法典
立法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宋朝朱熹重新界定了礼刑二者之间的关系,提高刑地位,认为礼刑二者不可偏废
明朝朱元璋采用,为重典治世提供了思想基础
是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大明律
大明令
明《大诰》
朱元璋时期,集中地反映了其重典治世和重典治吏的思想,法外创刑,刑罚严酷
《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问刑条例
单行法规 律例并行 律例合编先例
大明会典
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后被《大清会典》所继承
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明新增刑罚
奸党罪
充军
本人终身充军
子孙永远充军
廷杖
法外用刑,杖责大臣
明刑罚适用原则
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
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明司法机关
中央
三法司
刑部(审判权)
大理寺(复核权)
都察院(监察权)
厂卫
太监组成,皇帝特务机关,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行
世界历史上最早设立的国家特务情报机关
干预司法,奉旨行事(三法司不得更改),非法逮捕,用私刑(不受法律约束)
地方
尚袭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
省 府 县
省级,提刑按察使司
理问所 民事专所;断事司 省军事法庭
申明亭
调解机构,地方基层司法组织
会审制度
三司 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等九位官员联合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死刑复核)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
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高官,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对在京师刑部狱的大案重囚进行审理、复核的制度;
大审(明独有)
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对在押犯人进行复核审理的恤刑制度
始于宪宗成化十七年,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每五年举行一次
清朝
(公元1636年~1912年)
共276年
清主要法典
立法思想
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大清律例》
大清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
采用《大明律》开创的7篇制度,名例律为总则,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部
《大清会典》
属行政法典
清末的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近代,学习日本宪制(以失败告终)
立宪思想:正文的君上大权+附录的臣民权利义务(表面立宪,实质封建)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公布的
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保障皇权,限制议会
咨询机关
中央:资政院
皇帝直接控制,一切决议需报皇帝定夺
地方:谘议局
“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项、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辛亥革命时期,应急政治策略
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权力
清末修律活动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15日正式颁行)传统性,律例合编,诸法分家,中华法系解体
十恶未改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律总目;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但未施行)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采用了当时最先进的罪刑法定原则
引入西方原则和法律用语,删十恶等
《大清民律草案》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清末民律的修订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在民律草案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曾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钦定大清商律》
清代第一部商律
清司法机关
中央
刑部审判
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监察
其他
满人诉讼内务府,审理慎刑司徒移刑,皇族宗室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
地方
州县:决定笞杖刑
府:没有审结权
省按察司:没有审结权
总督: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死刑复审上报中央
会审制度
秋审
每年秋天八月,斩/绞监候 (死缓)
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
朝审
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死刑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的复审程序后的处理
情实
案情属实,定罪量刑恰当,奏请执行死刑(非斩监候和绞监候);
缓决
案情虽属实,定罪量刑也无瑕疵,但危害性不大,没有必要立即执行死刑,可减为流刑,或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可矜
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留养承嗣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非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奏请皇帝裁决
清主要罪名
谋杀
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故杀
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
斗殴杀
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戏杀
“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清末司法制度变化
司法机关调整
刑部--法部,司法行政
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原为审判机关);
大理寺--大理院,审判
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审检合署,审检分立
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四级三审
法院共四级,案件经三次审理终结
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制度(无律师)
规定诉讼制度,承认辩护律师合法性
明确审判程序
审判制度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领事裁判权
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清末修律的原因之一:收回邻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外国人管外国事)
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在租界内设立了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
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观审
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践踏
中华民国
(公元1912~1949年)
共37年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
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一般民主自由原则
保护私有财产
特别规定
为防止袁世凯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严格增修程序:2/3或总统提出,4/5出席,出席者3/4同意;
历史意义
孙中山主导创制的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三权分立原则,确定民主共和,坚持责任内阁制
总统任期5年,连任一次
审计局,审核国家财政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个人独裁,以根本法形式彻底否定民主共和
总统独裁,总统独裁否定责任内阁,立法院取代国会
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
国权和地方自治作出了专门规定
《训政纲领》
一党治国,以党训政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党治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法”
总统制,国民大会制,五院制,实际集权于总统
《中华民国宪法》1947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国民大会,总统制,人民权利义务,地方分权,省,县自治权
《中华民国民法》
德国民法编制体例,总,债,物,亲属,继承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内容和特点
社会本位
具体制度学外国民法
民商合一
维护私有财产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婚姻家庭,固有法
夏商:神权法思想
(公元前2070~前1046年)
共1024年
夏朝建立的国家形成标志
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王位世袭
中国进入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古代法起源
原始社会的礼和氏族习惯上升为习惯法,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行为和其他犯罪;
特点
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
礼刑并用,徳礼刑兼备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商品经济不发达
不重视个人权利
夏朝
(公元前2070-前1600年)
法律形式
禹刑
夏代刑法的总称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
王命
帝王的命令、诏谕
誓
罪名
不友,不孝,不用王命,失天时等;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 “怠弃三正”即不重用大臣
(昏、墨、贼)
犯此三罪者杀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墨
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
监狱
圜土(huán tǔ)
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
均台(夏台)
相传夏桀曾把商朝的首领汤囚在夏台
商朝
(公元前1600-前1046年)
法律形式
汤刑
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汤命
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誓
出兵打仗前的宣誓
诰
对大臣、诸侯和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诫
罪名
舍弃穑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有功于民
商朝创设
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
三风十愆(qiān)
目的
惩治职官犯罪的规定
内容
巫风:庭内起舞,沉溺酒色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诲、拒绝忠言劝告,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监狱
圜土(huán tǔ)
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
囹圄
羑(yǒ)里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刑罚种类
五刑(奴隶制)
肉刑
墨(黥qíng)刑
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受到耻辱而区别与带人的耻辱刑;
五刑中最轻的刑罚
劓(yì)刑
割鼻之刑,比墨刑重
剕(fèi)刑
刖(yuè)刑、髌(bìn)刑、膑刑,秦汉时称作趾斩
割去罪人足的重刑,砍膝盖骨的膑刑相类
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宫刑
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族的椓(zhuó)刑
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男称“去势”,女称“幽闭”
汉以后(包括汉)用作代死之刑,北齐天统五年(569年)被废止
死刑
大辟
死刑的总称
夏朝
主要有诛、杀、戮、孥戮(nú lù)等;
商朝
戮
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炮烙
在铜柱上涂油,下面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醢(hǎi)
剁成肉泥
脯
晒成肉干
劓殄: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剖心
特点
夏,商,周,春秋,上述五刑均匀主体刑罚,影响及于秦汉
肉刑的大量适用,反应了早起社会刑法的残酷
流刑
将犯人流放到边远的地方
赎刑
夏朝的赎刑制度非常发达
允许罪犯用铜等贵金属来赎罪
徒刑
商朝时,将犯罪者拘系使其劳作的刑罚
西周
(公元前1046~前771年)
共275年
西周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
神学立法思想
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德教(礼治)
精神原则
亲亲
“亲亲父为首”
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尊尊
“尊尊君为首”
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
长长
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男女有别
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五礼
吉
对先祖与各种神祗的祭祀;
凶
丧葬,还包括对天灾人祸的哀吊;
军
战争,以及田猎、筑城等动员大量人力的活动;
宾
诸侯对王朝的朝见、诸侯间的聘问和会盟等;
嘉
婚、冠、飨燕、庆贺、宾射等;
“礼”具有规范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具备法的性质
六艺
礼、乐、射(射箭)、御(驾车)、书(文字)、数(算术)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体现为八辟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西周宗法制度
西周国家实行分封制
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大宗和小宗之间权利和义务明确,相辅相成
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西周司法制度
中央
周天子:最高裁判者
三公/师保
太师、太傅、太保
太宰
与师保地位相当,拥有总揽政务的大权,是政府中的首脑
大司寇: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小司寇:辅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
设有士师、乡士、遂士
区分狱与讼
狱
审理刑事为断狱
诉讼费称为钧金(三十斤铜)
讼
审理民事为听讼
诉讼费称为束矢(一百支箭)
古代审理案件需要提交书面诉状与缴纳诉讼费,还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场(两造具备)
五听(有犯罪心理学因素)
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西周刑罚原则
老幼弱犯罪减免:三赦
幼弱
七岁为悼
老旄
古时年八十、九十称为耄
蠢愚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
过失:眚(sěng)
故意:非眚
惯犯:惟终
偶犯:非终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三刺(“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
刺群臣
重大疑难案件,首先要交给群臣讨论
刺群吏
群臣讨论后尚不能决定,再交给群吏讨论
刺万民
还不能决定,就交给所有国人讨论
宽严适中
”中道”、”中罚”、”中正”
强调量刑时要恰如其罪,不可畸轻畸重
因时因地制宜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上下比罪(类推解释)
“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
同罪异罚
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
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八议”制度即源于此
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八辟
议亲
皇亲国戚
议故
皇帝的故交旧友
议贤
有德行的人
议能
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
有功勋的人
议贵
高官显贵
议勤
为国服务特别勤劳的人
议宾
前朝皇帝子孙
西周延用商代的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西周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
贼脏盗奸
贼:破坏秩序
脏:窝藏
盗:窃人财物
奸:从外部破坏秩序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
不孝不友
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
破坏了宗法制度,即破坏了根本大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群饮
聚众饮酒
寇攘奸宄(guǐ)
“奸”,外乱,泛指起于外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
“宄”,内乱,泛指起于内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
杀越人于货
将人杀死,强取人的财物
渎职方面的犯罪(五过)
惟官
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
公报私仇
惟内
袒护亲戚
惟货
图财枉法
惟来
受人请托枉法
《康诰》中,对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不孝不友等罪犯处以重刑且不予宽赦
法定刑
九刑
维护奴隶制度的基本法则和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
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或西周的九种刑罚
刑罚种类
沿袭夏商时期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增加四刑
赎
鞭
扑
流
总结: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用刑具责打)流
吕刑
西周中期,阶级矛盾尖锐,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
我国今存历史最古老的刑书,因而也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
西周民事立法
契约制度
质剂:买卖契约
质长:大宗商品交易,如奴隶、牛马;
剂短:小件物品交易,如兵器、珍异之物;
质剂均由官府制作,买卖双方无权自制
签订以后的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自行保管
傅别:借贷契约
傅:债的标的,权利义务;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
婚姻制度
实质要件
一夫一妻制
同姓不婚
其生不蕃(生理上)
附远厚别(政治/宗法意图)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要件:六礼
纳采
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
问名
问名时卜与宗庙以定吉凶
纳吉
求得吉兆后订婚
纳征/纳币
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
择定吉日为婚期
亲迎
新郎至女家迎娶
婚姻解除
(七出三不去)
七出(丈夫或公婆可休可弃)
不顺父母
无子
淫逸
妒忌(争风吃醋)
恶疾
口多言
盗窃
三不去(即使有七出也不可休弃)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
先贫贱后富贵
西周婚姻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春秋
(公元前770-前476年)
共294年
春秋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晋国赵鞅铸刑鼎
公元前前513年,赵鞅、苟寅将范宣子时代所制定的法度立于鼎上;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书
邓析私造巜竹刑》
郑国大夫邓析于前501私造刑法,因其书于竹简上而称之为巜竹刑》
郑国执政驷歂因私制刑法而处死邓析,但仍用其巜竹刑》
晋文公《被庐之法》
公元前633年,晋国被庐之蒐(sōu)上晋文公制定的法律,维护传统的“尊尊”秩序;
楚文王《仆区法》
春秋中后期,楚国惩罚窝赃罪的法条
楚庄王《茆门法》
春秋时期,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春秋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
打破奴隶主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地位
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为战国及战国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结束了过往秘密立法和秘密司法的局面,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反对者:晋国上大夫叔向,儒家代表孔子
理由: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希望维护奴隶制特权阶级
战国
(公元前475~前221年)
共254年
魏国李悝巜法经》
公元前407年,魏国魏文侯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
历史地位: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的内容
《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网法》:也称《囚法》,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
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总则,置于末尾
《法经》的历史地位
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经》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
《法经》变法特点
简朴性
内容上,《法经》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在法典的体例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
原始性及野蛮性
《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
局限性
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
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
秦国商鞅变法
公元前356年和前350年秦国实行的变法运动
是历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实践,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诸多方面
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变法内容
改法为律
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6篇
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必行性
在法律上确立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连坐法
人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分户令
明令成年男子必须与父母分居
增加农业劳动力和纳税服役的人口
军爵律
关于有军功爵者死亡及犯罪后是否应授与爵位和赏赐问题
以军功爵赎免本人及亲属的隶臣妾身仿的标准和办法问题
变法意义
战国时期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社会变革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按军功受爵
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加强了中央集权
以法法国,明法重刑
轻罪重刑
“轻罪重刑,一断于法,以刑去刑,以杀去杀”
以吏为师
李斯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不赦不宥
直接针对西周的“八辟之法”、“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鼓励告奸
实行连坐
秦
(公元前221~前207年)
共14年
秦司法制度
特征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法令一统,民以吏为师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关
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
皇帝掌握着最高私发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理和判决
御史大夫
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事件的私发审判权
延尉
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 “ 诏狱 ”
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首创监察制度
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
司法与行政一体
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郡、县
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
乡、亭
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
官吏
类似现在的公诉人
一般平民
主要是当事人,类似于现在的自诉人
诉讼程序
公室告
“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官府应予受理
非公室告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 勿听 ” ,不予受理
审判程序
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
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宣读判决书),进行宣判
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
如称冤可请求再审,乞鞫
秦朝法律
法律形式
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秦始皇26年改命令为制诏,制诏成为了正式的法律形式
制为口头,诏为书面
式
如《封诊式》
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
法律答问
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
廷行事
司法机关判例的成例(判例)
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云梦秦简(共1155枚)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
内容
秦律十八种
《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效律》
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
秦律杂抄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法律答问
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
封诊式
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桉例
为吏之道
关于处世做官的规矩,供官吏学习
编年纪
记载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秦灭六国之战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经历等;
语书
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日书
最后一简简背有“日书”标题
秦刑事立法
秦律重要罪名
犯罪与刑罚方面,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规定了殊多种类的犯罪和相当严酷的刑罚;
危害皇权罪
如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侵犯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共盗
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
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
贼杀、伤人
“害良日贼”,
“无变斩击谓之贼”
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渎职罪
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军职罪
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见知不举”罪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
“不直”罪
《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纵囚”罪
《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失刑”罪
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是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法律答问》中的“逋事”与“乏徭”等逃避徭役罪;
《秦律杂抄》中的逃避赋税罪等;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婚姻关系
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
家庭秩序
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
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判断成年以身高为标准,六尺五寸以上者为成年,低于六尺五寸者为未成年,且男女不同
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原则;
盗窃按赃值定罪原则;
加重处罚
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
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累犯
教唆犯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处罚;
诬告反坐原则
秦朝刑罚
(8类30余种)
主刑
死刑
绞刑
高官皇族为保留全尸
枭首
将首级斩下,同时在闹市悬首示众
腰斩
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
磔(zhe)
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
车裂
用马车拉扯犯罪人身体直至扯裂而处死的酷刑
戮
先戮后杀
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
先杀后戮
戮尸
弃市
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
族刑
夷三族,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
具五刑
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肉刑
黥刑;劓(yì)刑;斩左趾;宫刑;
流放刑
迁刑
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
谪刑
多是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徒刑
城旦、舂(chōng)
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
强迫犯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
鬼薪、白粲(càn)
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强制犯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
隶臣、妾
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强制犯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
司寇、作如司寇
男为司寇,女为作如司寇
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
候
发往边地充当斥候,警戒边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轻的徒刑
笞刑
以竹板、木板等责打犯罪人身体的刑罚
附加刑
羞辱刑
髡(kūn)刑
剃去犯罪人头发鬓须的刑罚
耐刑
剃去鬓须保存头发
经济刑
赀(zī)刑
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役等
赎刑
缴纳一定金钱或者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
株连刑
族刑
“收”
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秦民事立法
所有权
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
债
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
婚姻
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汉
(公元前202~公元220年)
共407年
汉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
文景改革
汉文帝在“缇萦上书”后废止肉刑,开始了“明德慎罚”,体现了“法律儒家化”的仁政
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汉法律形式
《春秋》经
汉代的“宪法”,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律(基本法律)
法典,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
令(临时发面的诏令)
“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
科(单行刑事条例)
“科条”或“事条”,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
比(决事比)
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
汉主要法律
立法开端
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律60篇
九章律
(由约法三章发展而来)
汉初,刘邦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
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秦六律+《户律》、《兴律》、《厩律》
《傍章律》18篇
刘邦命孙叔通制定;又称《礼仪》或巜汉仪》
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
巜越宫律》27篇
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
巜朝律》6篇
汉武帝命赵禹制定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汉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
杂治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诉讼审判
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春秋决狱
“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产物;
原则
亲亲相隐原则
亲属所犯的是危害皇权统治的重罪,如“重罪十条”,则隐匿是不能免责的
原心定罪原则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纲常礼教原则
以功覆过原则
反对株连原则
“诛首恶”原则
宽刑宥罪原则
刑罚适中原则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体现,要求“原心定罪”
思想要旨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秋冬行刑
汉代统治者据“天人感应”理论
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源于此;
录囚制度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汉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等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
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官吏渎职方面的罪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主要刑罚
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亲亲得相首匿
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恤刑原则
对老幼妇女以优待
汉民事立法
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魏晋南北朝
(公元220~589年)
共369年
重要法典
《曹魏律》
三国时魏国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制订《新律》18篇
魏律于汉九章律外,另增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九章
《具法》改名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八议入律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家功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八议入律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晋律《泰始律》
泰式三年(267年),晋武帝颁布晋律,共20篇602条,称《泰始律》
增加律注,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令界限清晰化,令不能再转化为律
西晋刑名+法例,即刑名后加法例
在《曹魏律》的基础上,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行北魏律,共20篇
《北齐律》
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
12篇的法典体例
将刑名、法例合并为首创《名例律》
精练刑法分则,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魏晋南北朝成就最高法典,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
法典内容变化
晋北齐“准五服以制罪”
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为标志来定罪量刑,由近至远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同罪异罚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北魏、南陈的官当制度
是指官员犯罪后,允许以官抵罪的制度
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齐律》与《陈律》中
北齐的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是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孝、不敬、不道、不义、内乱
处以最严厉的刑罚,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死刑复奏
始于北魏太武帝时确立的《北魏律》,指死刑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为唐朝死刑复奏奠定基础
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生命的重视
刑罚制度改革
死刑分两等:绞、斩
规定流刑
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流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与南朝相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司法机关
晋朝:御史台主监察,治书侍御史
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主中央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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