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2021-08-18 13:25:42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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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从证券机构,证券种类,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相关法律制度等全方面重要知识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及证券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上市公司的收购
方式
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公司已上市股份的行为;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程序和规则
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
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此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违反规定,投资者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在买入后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总结:持股达5% 应依法预警:3 日内通知+ 公告+ 报告+ 禁止交易;再增加1% 即持股达到6% 时,应次日通知+ 公告;
未依法预警,应被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
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减少5%,应在发生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
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减少5%
应依法律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违反规定,投资者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约收购规则: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
继续进行收购,应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生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约定的收购期限:30~60日;
在其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但可变更;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交易
期限届满,达到75%以上;
应当收购
期限届满,达到90%以上;
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的法律后果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股票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变更企业形式;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
信息披露
主体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市时信息公开制度
股票上市的公告
公告上市有关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告内容
股票获准上市交易日期;
股份最多排名前10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姓名及持本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债券上市的公告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公告有关文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披露制度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义务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期披露
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第3第9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中期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董监高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
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披露;
发行人不予披露,董监高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资料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交易受损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中介服务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的,可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投资者保护
条件
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
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分类保护
普通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应承担相应赔偿;
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专业投资者
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征集人制度
征集人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征集人权利
可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征集人义务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
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保障股东资产收益权;
投资者保护机构
先行赔付后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申请调解;
依法支持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机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持股比例和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限制;
代表人进行诉讼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可以存在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法院可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场所
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的证券交易;
组织机构
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
必须制定章程,制定和修改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进行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业务规则
发布交易行情;
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
停牌停市(报证监机构)
突发性事件:技术性停牌;
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临时停牌;
免责条款
依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证券公司
设立条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董监高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做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
证券自营业务
须以自己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
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经纪业务
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证券公司指令或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由所属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除依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
设立、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章程修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批准;
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公布即时行情,公布市场行情表;
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
停牌停市报证监机构
突发性事件:技术性停牌;
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临时停市;
证券公司
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设立条件
章程;
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
实缴注册资本;
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禁止行为
禁止为股东提供融资、担保,融资融券除外;
禁止混合操作;
禁止将自营账户出借;
禁止接受全权委托、私下委托;
禁止对收益赔偿作出承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集中登记、存管、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证券业协会
独立的社团法人;
证券种类
股票
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公司签发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特点
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流通性;
债券
募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分类
企业、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
特点
风险性小,流通性强;
股票与公司债券
相同点
都是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融资证券、证权证券;
都可以向不特定社会主体发行;
发行、交易都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区别
发行主体不同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公司债券: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
投资风险不同
股票的投资风险较大;
公司债券投资风险较小;
法律性质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股票是股权凭证,持有人为公司股东,募集的资金是公司资本金;
公司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为公司债权人,募集资金是公司的负债;
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东权;
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债权;
存托凭证
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适用范围
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分别设立;
证券发行
发行方式
非公开发行方式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开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情形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证券代销
证券公司代发售,结束时将未售出的全部退还发行人;
代销失败
期限届满未达到70%为发行失败;
发行价+银行同期利息返还投资者;
证券包销
证券公司按协议全部购入或结束时将剩下的全部购入;
销信期限
最长不超过90日;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注册制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依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
应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日起3个月内,作出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条件
股票
种类
设立发行
为设立新公司而首次发行股票;
发行条件
发起人认购不低于拟发行总额的35%;
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000万,法律规定的除外;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不少于总额的25%;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增资发行
为扩大已有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
发行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须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作出决议+且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股票发行价格
可平价可溢价禁折价: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债券
发行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须用于核准的用途
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
违约或延迟付本息,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法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前一次尚未募足;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
依法买卖,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公开集中交易方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交易主体的限制
职业回避:从业人员、监管工作人员的交易限制
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不得收受他人赠送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相关人员从业前已持有的证券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中介机构:对服务机构人员的交易限制
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日或自实际开展有关工作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禁止短线交易: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的交易限制
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6个月内买卖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
董事会不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股东代表诉讼)
对交易行为的限制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涉及发行人经营、财务或对该发行人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知情人
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
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禁止欺诈损害客户利益
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与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禁止虚假与信息误导行为
禁止任何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账外交易,另立非法账户;
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
禁止挪用公款买卖;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买卖上市交易股票;
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任何人不得违规出借自己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暂停
停止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股票暂停条件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 年连续亏损;
债券暂停条件
重大违法,不符合上市条件;
不按核准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未履行义务;
近2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的终止
终止上市资格;
股票终止条件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公问最近3 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债券终止条件
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重大违法或未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
不符合上市条件,限期内未消除;
不按核准用途使用资金,限期内未消除;
近2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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