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
2021-08-18 15:13:3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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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从外商投资的分类,投资促进政策,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管理等方面重要知识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贸易、公司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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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概念
由中外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中方不能是自然人,外方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国家对外商投资政策
准入前国民待遇
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待遇;
负面清单
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我国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分类
中外合资
合营双方
中方不能是个人;
外方可以是任何人;
性质
只能成立有限公司;
可不设股东会,订立合同及章程;
注册资本
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注册资本如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股权转让限制
他方同意,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他方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向第三人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都需第三方评估)
权力机构:董事会
由章程规定,人数不低于3人,任期4年,董事长为注定代表人;
董事会每年最少1次,1/3以上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2/3以上股东出席才能举行;
需董事会全体人员同意:修改章程,中止、解散,增资或减资,合并、分立;
合营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正副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由各方分别担任;
管理机构
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其他高管若干人;
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中外合作
特征
中方不能是个人,外方不受限制;
有限或合伙,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
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股权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批准,另一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投保规定
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法律管辖权
各方出资都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纠纷的解决可选择境内外的仲裁机构;
诉讼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
管理方式
董事会制: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联合管理制: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委托管理制:可以委托一方或第三方;
外资企业
特征
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方投资;
独立的法律主体;
出资方式
外币出资;
人民币利润出资;
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作价出资;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由申请书和章程中载明;
投资促进政策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和建议;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设立特殊经济区域;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为、领域、地区投资;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融资;
投资保护
财产保护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下,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征用,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约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对外商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投资管理
负面清单的管理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
经营活动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宫者集中的,应依反垄断法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
应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信息报告和审核审查
外商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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