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2021-08-18 15:11:22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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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从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承包,耕地保护,建设用地,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主要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方面及房地产法方面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立法目的
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所有权
中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土地
范围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确认
县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终止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
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
单位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放弃或停止使用;
自然人死亡后无人继承;
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三级农民集体所有;
限制
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
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重大处分经表决同意;
土地用途管制
分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承包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其他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耕地保护
基本要求
国家保护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年内:恢复耕种;
1年以上2年以下:缴纳闲置费;
连续2年未使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控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永久基本农田制度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
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
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除由国务院批准的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
征收农用地
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使用集体土地从事建设不需要经过国家征收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出让、出租等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按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总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为:土地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性质+登记+书面合同+2/3以上村民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临时用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者应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争议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政府处理→不服,30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等问题引起的确权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土地合同相关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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