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21-08-18 15:16:4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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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从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和法律从业人员关于职业道德知识方面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事务所
设立要求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个人律所要求5年以上执业经历;
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分类
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无限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
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
20名以上合伙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责任赔偿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
国家出资,以律所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要求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3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制度
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禁止情形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违反禁止情形的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禁止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情形
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当事人是其法官的近亲属或被监护人,可以非律师身份参与到诉讼活动中
实习律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不能出庭辩护
律师宣誓制度
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首次取得或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律师权利
刑诉中的委托人特免权
接受辩护委托、代理委托权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3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
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
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查阅案卷权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辩护权受保障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权
接收开庭通知权
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不当询问拒绝回答权
发问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
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提出新证据权利
质证权
参加法庭辩论权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代为上诉的权利
律师义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承办业务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
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费
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双方的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的一定数量的费用
办案费用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内容
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在律师费之外另行支付
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禁止行为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律师应回避但委托人同意的例外情形
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
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
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执业业绩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不正当竞争行为情形
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终止委托关系情形
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律师行为规范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法律援助制度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无偿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形式
诉讼法律援助
非诉讼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
坚持“四统一”原则
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法律援助范围
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
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验的律师办理
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
无需经济困难审查情形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终止法律援助情形
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公民申请法援材料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经济困难的证明;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公民申请法援方式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
书面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律师职业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纪律处分
律师职业道德
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的回避事由,但不是律师的回避事由
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律师职业道德也规范律师事务所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制度特征
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
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管理体制
公证机构事务
公证机构名称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民事法律事实类
合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相关文书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不予办理公证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审查事项
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程序
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
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
公证的救济
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有争议,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效力
证据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
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并不撤销公证文书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债权文书效力
公证员基本道德准则
公信力
因为公信力才更强调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 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公证职业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惩戒处分
公证员任职
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一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特殊条件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不得担任公证员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回避制度
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公证员禁止行为
同时在2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私自出具公证书;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主要内容
忠诚法律
保持独立
保守秘密
职业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惩戒处分
仲裁员职业道德
仲裁概念
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
仲裁员
有权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仲裁机构的指定,具体审理、裁决案件的人员
产生方式
当事人选定
仲裁机构指定
主要内容
独立公正
仲裁员也要保持公正中立
诚实信用
勤勉高效
保守秘密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尊重同行
职业责任
违纪责任
刑事责任
犯枉法仲裁罪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同职业道德
公务员:坚定信念,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清正廉洁
公务员职业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司法制度
司法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主要内容
独立性
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被动性
即不告不理,需要当事人的起诉,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
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
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能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交涉性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
普遍性
法院在纠纷上的适用性
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普通的方式,法院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程序性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
终局性
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
一切案件或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司法制度体系构成
司法规范体系;
司法组织体系;
司法制度体系;
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司法功能
直接功能
解决纠纷
间接功能
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
司法民主
司法主体民主
人民直接参与司法
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
司法程序民主
司法公开制度
司法目的民主
司法为民
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做到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或争议,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地开展司法活动
具体要求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努力扩大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更好地满足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活动封闭状况,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检察院应当实行检务公开,让民众更广泛的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
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
当事人地位平等性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要求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以此来促使法院尽可能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裁判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
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定性和处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办案程序也要合乎法律规定
审理案件的每一具体环节和步骤都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
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即要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准确地区分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明确权益归属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
司法效率
时间效率
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对法律负责,不断改进工作,迅速及时进行司法活动,在司法、诉讼的各个具体环节遵守法定的时限
司法程序的设计还应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耗费利用诉讼制度
资源利用效率
活动成本效率
通过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能够影响诉讼各方的行为方式,实现诉讼费用的“配置效率”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对每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
特征
职业性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
实践性
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
正式性
表现形式较为正式,除一般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劳动规程、行为须知等表现形式以外,还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现性
更高性
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要求较为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更为明显
层次
职业道德意识
人们在职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规范,体现职业活动的客观要求
职业道德行为
通过长期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认识、信念、意志和习惯,促进道德内化
职业道德规则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赋予法律职业道德以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并加强道德监督,形成他律机制
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通过惩处教育本人及其他人员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审判制度基本原则
独立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
中立性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亲历性
法官应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效率性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审理期限与简易程序的规定,就是审判及时原则的体现
审判的主要方式
一般是两审终审制度
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
审判公开制度:公开原则,不公开例外
人民陪审员制度
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
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
审判监督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法庭审理对于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具有决定性作用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审理范围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
裁判文书是以审判组织的名义进行发布,并且由合议庭人员进行署名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参与表决
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需要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法官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主体范围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不可同时担任的职务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法考考核与等级
考核内容
审判工作实绩(重点)、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
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
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如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
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法官的保障和退休
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免职情形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法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退休的;
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法官的申诉权
法官对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复议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官职业道德
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是法官和法院内的相关工作人员
特别强调法官独立、中立地位和审判职责要求的特殊方面
调整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
法官应当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内容的全面性
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内容全面,涉及观念、意识、规范等
核心
公正、廉洁、为民
以人为本,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司法便民,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约束的广泛性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道德更高、更严格
法官职业道德既规范职业内活动,也规范职业外行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严格约束业外活动,尽量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责的冲突,有利于树立公正、独立的良好司法形象,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法官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法官应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
五个严禁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法官行为规范
立案
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准许
出庭
庭审中法官发现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出庭要求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
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严禁酒后出庭
诉讼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分歧
继续做好协调工作,尽量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以便当事人重新选择,争取调解结案;
分歧较大且确实难以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判
业务活动
法官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
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
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
法官受邀请参加活动规定
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法官职业责任
纪律责任
刑事责任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制度基本原则
坚持廉洁操守
检察官不应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
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
要具备独立的品格
正确处理对外工作关系
正确处理内部工作关系
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检察院完善内部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充分保障检察院的职能发挥,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主要的检查制度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
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
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
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
是检务公开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
检察院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责
通过加强检察监督,能够有效地督促公安机关和法院妥善行使职权,减少逮捕率,错判率,保障当事人人权,节约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在系统内实行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
检察官任免
年满23周岁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检察官任职回避
参照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检察官奖惩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免职情形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检察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退休的;
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检察官职业责任
纪律责任
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不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
刑事责任
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能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主要内容
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与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
公正
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最高价值追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从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两个方面来约束检察官的职业行为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清廉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职业本色
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文明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
严格实施法律,文明办案,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检察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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