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
2021-08-18 15:19:1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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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额核定,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离境清税,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税款追征,退税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主要用于法考及财经方面关于财税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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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范围内;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税务机关不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必需品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必需品的除外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行政行为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冻、扣、查,价值相当,先保全再执行扣缴/拍卖;
措施
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内;
税收强制执行
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可以出境;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离境清税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时间,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前,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时间, 发生在抵押、质押或财产被留置之后的,税收则没有优先权;(先到先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傣剧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
3年内,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补缴税款;
并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原因致未缴或少缴税款
累计数额10万元内,3年内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累计数额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延长至5年,并加收滞纳金;
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无期限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款的追征
超过税款:立即退还;
3年内发现可加版式同期存款利息,及时查实后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规定退还;
退税制度
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
税种法定
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税收要素法定
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程序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
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
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调整“反避税条款”
税务机关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税务机关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税人负担;
适用前提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税额核定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事由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核定方法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立法宗旨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税务机关应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有权调查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
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保守秘密,未出示相关证书有权拒绝调查;
税务机关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不予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扣缴义务人
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财产、经营情况;
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问题和情况;
托运、邮寄单据、凭证;
县以上局长批准,凭许可证明查询单位存款账户;
设区市级以上局长批准,查询个人存款;
税务检查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税务登记主体
先领营业执照,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局当日办理登记并发证;
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注销前应结清、缴清税务;
变更、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外出经营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措施
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保存10年;
生产、经营规模小且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凭证管理
必须依确定的申报期限;
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要求
自行申报纳税;
邮寄、数据电文;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方式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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