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金青李德伟撤销之诉
2021-11-10 11:10:38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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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17)最高法民终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概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金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伟(有利害关系的无独三)
原审被告:唐珍
原审被告:曼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唐珍
本诉主体
原告:李德伟(有利害关系的无独三)
被告:贾金青、唐珍、曼城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撤1号民事判决
撤销对象
李德伟是曼城公司的债权人
曼城公司为唐珍个人对贾金青的欠款提供连带担保
主体关系
李德伟将拥有的不动产卖给曼城公司,曼城公司尚未支付全部价款。基于约定,曼城公司以公司财产为唐珍对贾金青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将拆迁款债权整体转让给贾金青,且经过法院调解确认并执行。随后,李德伟通过诉讼确认对曼城公司享有的6000万债权,并申请保全曼城公司拆迁补偿款,发现该补偿款早已转让至贾金青,于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贾金青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基本案情
李德伟虽不是曼城公司与唐珍、贾金青担保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在除拆迁补偿款的债权之外,曼城公司几乎没有可供偿债的资产的情况下,该调解书涉及曼城公司将拆迁补偿协议的债权整体转让给贾金青,抵顶债务的内容直接影响到李德伟对曼城公司债权的实现。因此,调解书与李德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与唐珍的借贷纠纷中,贾金青虽然提供部分证据,但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诸多行为互相矛盾、违背常理。由此可见,贾金青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8500万元已经支付给唐珍,且贾金青与唐珍滥用曼城公司股东权利,损害了曼城公司的利益,亦损害了公司债权人李德伟的利益,故该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
贾金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观点(p19-p24)
贾金青、李德伟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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