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2021-08-19 15:28:13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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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品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法律责任等方面重要知识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及消费者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述
立法目的
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适用范围
食品生产者
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
食品经营者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食品农产品
例外:农业初级产品,由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
监测对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监测实施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标准
效力高于地方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
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组成人员
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
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
性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地方标准
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但可以更严格;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
只适用于该企业,对他人不具强制力;
可以比国家、地方标准严格,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汉台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行业许可制度
生产经营许可制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除外);
生产许可制
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
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新品报批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60日内组织审查→准予则公布,不准予则书面说明理由;
食、药不混同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对农作物管理
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对食堂的管理
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从供餐单位订餐,应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应确保食品安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采购相关规定
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标签、说明书和食品广告
标签与说明书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要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应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食品、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出售;
食品经营者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显著标示;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其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
原料目录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注册备案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标签与说明书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
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广告
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符合一般食品广告要求;
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关于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国家预案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政府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企业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报告或通告→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未经授权不得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不限于特定区域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也可由有关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事故责任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
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属于疾控部门的职权;
疾控中心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安全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境外企业的保证责任及进口商审核义务
境外企业保证对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并对其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境内进口商审核不合格则不能进口;
进出口企业备案和注册制度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预包装食品管理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进口商信息保存义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出口制度
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收集、汇总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食品召回制度
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食品生产者发现,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产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退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召回的,应立即召回;
由于食品经营者原因造成其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经营者应召回;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
处理方式
对召回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后,继续销售且向消费者明示其补救措施;
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地位
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食品不得免检;
购买样品,委托检验,支付费用;
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企业检验
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合格机构检验;
检验异议
向实施抽样检验部门或上一级食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受理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复检为最终检验结论;
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
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惩罚性赔偿
生产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金额不低于1000元;
仅是食品包装、说明书等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的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营者不承担10倍价款的罚则;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不得进行的免责抗辩情形
不得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不得以消费者未对食品或药品的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支持;
食品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应缴纳的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者对于食品的质量问题可证明“善意”的,只能免行政处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
其他主体的连带责任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人+食品经营者;
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食品经营者;
网站+食品经营者;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认证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
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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