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
2021-08-20 13:44:50 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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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从立法目的,审计机关,审计任职,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程序,审计机关权限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主要用于法考及财经方面关于财税法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立法目的
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审计概述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机关依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直接进行审计,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任职
审计机关按国家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账政收支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务收支的审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录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方式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专项审计调查
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程序
审计前
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中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后
审计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日起生效;
审计机关权限
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被审计单位提供
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有权检查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调查与取证
如实反映;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暂停拨付→已经拨付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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