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
2021-08-19 15:33:3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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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从商业银行设立与经营原则,注册资本规定,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清算与终止,违规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及银行业关于银行法方面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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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对存款人的保护
个人储蓄存款
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利息;
单位存款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与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商业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按人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商业银行再行确定存款利率并公告;
按人行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商业银行结汇、售汇要经过央行批准;
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应遵守央行规定;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银保监会、央行、财政部报送;
贷款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资本充足率≥8%;
流动性资产余额
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25%;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10%;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货款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
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就该担保物优物受偿的权利;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贷款利率
应按人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关系人界定
商业银行董监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其投资或担任高管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规范商业银行投资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贷款种类
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
不良贷款
呆账贷款:无法偿还;
呆滞贷款:逾期超过2年;
逾期贷款:约定到期未还;
清理方式
(债转股)
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贷款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用此债权出资至债务人的公司中,转为股权;
其他业务规则
同业拆借规则
同业拆借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
商业银行因临时资金不足向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临时借款,短期,各金融机构彼此间的一种资金调剂活动;
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人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开立2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期限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接管终止情形
期限届满或银监会决定延期届满;
届满前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届满前被合并或被宣告破产;
接管组为了实现更好的接管效果,帮助商业银行恢复经营能力,可以将其业务托管给其他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清算与终止
合并、分散、解散的清算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银监会申请→附解散理由和债权债务清偿计划;
程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员成立清算组→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清算,并及时还本付息;
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破产前拯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托管;
破产程序启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银行管理
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个人储蓄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他社保和税款→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罚款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债权,银行资产无力清偿全部债权时,不能承担罚款的缴纳义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董高及直接人员措施
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设立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违反设立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安全性与流动性呈正比,安全性与效益性呈反比);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
应当是实缴资本;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
国务院银保监会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高不可低;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违规情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规定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组织机构
组织开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适用公司法规定,经银保监会批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派出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
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商业银行变更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形
变更名称、注册资 本、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 ;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任何单位/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
更换董高人员应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禁止担任商业银行董高情形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申请人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违规处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违规处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违法经营方面
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违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监督及资料不合规
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违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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