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2021-08-19 15:37:01 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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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从破产申请,破产案受理,管理人任命,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和解,清算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和公司法、破产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为破产程序进行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
概念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
范围
破产费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管理人/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共同之债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之债
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之债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侵权之债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二者时不分先后,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破产程序终结;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按比例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终前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概念
有形资产:货币、实物等;
无形财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
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债务人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份额,或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相应财产权利,及依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部分;
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撤销权对应的财产;
属于债务人财产
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出卖人可取回的在途货物;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类型
债务人财产范围
债务人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后,其出资人或董监高人员出现法定情形,管理人可主张追回对应款项;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董监高或实际控制人违反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申请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应予支持;
对出资人未缴出资的追回
债务人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其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董监高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管理人主张返还,法院应支持;
非正常收入
董监高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
董监高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管理人主张返还,法院应支持;
侵占企业财产
对企业管理层的追回
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破产前交易,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清偿未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到期日在破产受理日后,可撤销;
清偿未到期债务,可撤销;
放弃债权;
破产受理前1年内,管理人均可撤销
清偿已到期债务,有效;
清偿未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到期日在破产受理日前,有效;
破产受理前1年内,对末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到期清偿可撤,受益除外;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清偿且清偿时担保物价值不低于债权额;
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个别清偿且无恶意串通;
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原材料货款,律师费等;
不可撤销情形
债务人所实施的交易行为失去效力;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对应的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果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无效的行为
债务人财产的撤销权
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请求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管理人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利人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权
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已经发运货物,买受人还没有收到且也没有付清价款就进入破产程序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在途时+未付清价款+出卖人主张;
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取回权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第三人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后+第三人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后+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违法转让的处理
取回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发生在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发生在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已经交付和不足以弥补情形
占有物毁损、灭失,获得的保险金处理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
期限后主张,需承担延迟增加的费用;
行使时间
债务人财产的取回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前互有债权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时,互有债权债务尚未到期的,可抵销;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不同,品质不同,可抵销;
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出抵销,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抵销权
管理人经审查无异议,抵销自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通知日起生效;
管理人有异议,应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收到主张债务抵销通知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通知日起生效;
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破产抵销权的生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
法律法规或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或取得债权的,可抵销;
不适用情形
股权与债权,禁止抵销;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禁止抵销情形
债务人财产的抵销权
债务人财产
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日起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此前已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债权人无法按时申报债权,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补充申报,不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未申服的,不得行使权利;
债权人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债权申报期限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劳务不能申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请求权;
合法有效的债权;
一般规定
有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待定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正常;
债务人正常,保证人破产;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破产进入程序的;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解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票据付款人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救济权申报债权;
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可申报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罚金,罚款,违约金,不得申报;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作为债权申报事项
债权申报范围
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有异议的,可以起诉;
查阅和异议
债权申报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企业破产;
帮助债务人企业走出经营困境,避免企业清算;
目的
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经审查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申请
重整期间是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己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暂停行使;
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的,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特有的债务人股权,法院同意的除外;
期间营业规则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申请;法院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批准,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情形
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
法院批准后生效,债务人负责执行;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制定主体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
提交时间
30日内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支付职工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分组表决
进行分组表决→每组过半数且代表2/3以上债权总额通过→各组均通过→10日内申请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表决规则
法院经审查符合规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未获批准,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批准程序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后果
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
重整计划
重整程序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立法目的
利害相关人通过积级拯救濒临经营困境企业,防止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帮助债务人摆脱经营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重整
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
和解
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和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是企业注销;
破产清算
司法程序
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重整;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选择程序
依法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相关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相关财务报表等显示企业全部资产不足偿付全部负债;
资不抵债
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扭亏无望;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认定方式
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概述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法院
据破产原因,提出重整、和解、清算申请;
债务人申请
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可提出重整、清算申请,不能提和解;
具有给付内容;法律上可强制执行;为已到期的;
请求权性质
债权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人只能提“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清算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出资人申请
破产申请人
申请人资格及法院管辖权等;
形式审查
债务人破产原因;
实质审查
破产申请审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请求,有权审查,并以裁定形式决定是否准予;
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前已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破产申请撤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原因,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申请驳回
破产申请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是以法院作出受理裁定为准;
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异议→法院应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可申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15日;
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权债务人;
债务人应自裁定送达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法院裁定受理
自不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定不受理
债权人提出
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向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法院裁定受理与不受理的时限与债权人提出一样;
债务人/清算人提出
受理程序
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与公告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任命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个别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债务或财产;
对管理人的给付
管理人对此类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催告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履行,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处理
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
民事诉讼及仲裁的中止
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诉
破产申请受理前,当事人间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破产受理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破产异议处理
受理后果
破产案受理(立案)
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的专门机构;
由法院指定,报酬由法院确定,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向法院报告工作;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且经法院许可;
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组成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权
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债务人事务执行权
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法院;
应先制作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债权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处分不符合债权会议通过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决定;
管理人拟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重大资产事项处理流程:管理人需要出具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置委员会的,报告法院)→实施;
行使职权的限制
撤销权和追回权;
制备重整计划草案;申请法院批准;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
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办理注销登记;
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职权
故意犯罪受过刑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不宜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禁止
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提前15日通知;
召集程序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管理人应列席会议并回答询问;
债权人会议职权(也可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核查债权;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法院认为应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职权只由债权人会议行使
对所有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对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法院未临时确定,附条件,尚未偿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无表决权;
表决权
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债权人会议应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决议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决议有异议,15日内请求撤销,责令重作,确有违法事项,法院裁定撤销;
决议
债权人会议
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
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应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不得超过9人;
总结:债权人代表+一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整体人数不超过9人;
组成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受债权人会议委托,可行使的职权
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宣告前,程序间可转换,破产宣告后,只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依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合议庭审理,30日内作出裁定;
裁定
正式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标志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
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清偿;
后果
破产宣告
不依破产程序,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
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
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其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特点
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规定,债权依法申报且获得确认;
行使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入破产财产;不足清偿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规则
别除权
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
变价、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顺序:职工债权→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在先顺序,对每一顺序债权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破产清偿顺序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终结事由
管理人提请,法院15日内裁定,依职权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
终结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法定除斥期间限制为2年;
法院负责实施,符合破产清算;
条件
依破产法清偿顺序,已获足额清偿的不再参加,不同顺位先清偿在先顺位,同一顺位的按比例清偿;
方案
追加分配
破产清算程序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达成相互间的谅解;
债务人可依企业破产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或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应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或未获法院认可,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裁定无效并宣告破产,因执行所受清偿,同等比例范围内不予返还;
和解协议
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有效;
和解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和解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和解协议执行不能的,第三人为和解协议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担保人使用方法需对债权人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执行完毕
须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不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经法院审查认可;
自寿达成协议的,可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结结破产程序;
庭外和解
和解程序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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