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2021-08-19 15:38:53 4 举报
AI智能生成
票据法,从票据权利瑕疵,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丧失补救,汇票、本票、支票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归纳的思维导图,清晰明了方便记忆,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公司财务关于票据法方面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无法确定付款人/无法确定代理付款人的除外;
已经被承兑的票据丢失也可提起挂失止付;
收到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若付款人违反继续付款,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
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票据丢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
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据情况决定,不少于60日,涉外票据延长不超过90日;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因该期间质押接受该票据持票人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发出止付通知;
支付人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应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裁定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申报
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暂停行使,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
分支主题
公示催告程序图
公示催告
票据遗失后,已知现实持有人情况下,失票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而可依普通民诉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
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补救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概念
委付证券,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付款人进行承兑,在见票时或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
特征
即期汇票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远期汇票
付款期限
光单汇票
跟单汇票
汇票是否附单据
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
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概述
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确定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票出票必载事项(缺一则无效)
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导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可推定的出票记载事项
出票行为
概念: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汇票以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方式
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
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樯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一背书人=收款人,持票人=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债任;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背书效力
附条件的背书违反票据法的行为;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效力;
票据有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背书/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
背书无效
不得背书转让,但可以行使追索权;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起诉,法院应受理;
无效背书行为;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转让,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得再以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后手再委托收款,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
票据质权人(后手)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引起纠纷而起诉,法院应认定背书无效;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质押”
允许,目的为防止票据转让流通过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的责任链条过长;
汇票不得转让,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行为无效;
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后手以此票进行质押,通过质押取得票据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背书行为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支付;
表明“保证”字样或记载“保证”文句;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此项的,已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保证人;未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此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
必须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事项
保证附条件是违反票据法行为,该条件视为无记载;
票据有效,票据保证行为有效;(如:“验货合格则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有效,但这句话忽视)
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
独立责任;(被保证人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人不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或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为2人以上,保证人间承担连带责任;
代位权:票据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保证法律效力
保证行为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到期支付票据金额;
提示承兑: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汇票的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汇票一经承兑即发生付款效力;
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绝对责任;
承兑
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自到期日起10日内;
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视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
应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应自行承担责任;
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而付款或承兑,由此产生的追索权可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付款(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种类样式
汇票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自付证券,当事人基本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无须承兑;
表明“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缺一则本票无效)
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推定事项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须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见票、付款
其余有关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行使,适用汇票规定
我国只认可银行本票,即本票出票人只能是银行;
本票
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概念
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
汇兑
代替现金;
支付
支票不具备信用功能;
信用
债务抵销功能;
结算
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
融资
票据功能
支票,汇票,本票;
票据种类
无须证明给付原因;
直接前后手之间可以原因关系进行抗辩;
无因证券
票面记载,票据行为严格按规定;
要式证券
以票据文字记载为准;
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当事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文义证券
出票人做成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设权证券
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流通证券
票据特征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保证人等;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行为
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
法人和其他单位:法人或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名应为当事人本名;
签章规定
票据概述
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
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其他签章人仍需依其签章按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与被伪造签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
可以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的签章,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章,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未经授权签收的票据属票据伪造,符合表见代行,须本人先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签章
无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
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辩别前后的人,视同变造前签章;
变造的法律责任
变造
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涂抹消除;
权利人故意:票据内容更改、涂销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票据无效;
权利人非故意: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未涂销时的记载发生票据效力;
非权利人涂销,则为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涂销的法律责任
涂销
票据权利瑕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代表一定数量的货币;
金钱债权
证券性权利: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
二次性权利:除持票人外的票据签名人,依票据上的签名按记载的文义承担义务的票据债务人;
持票人须向付款人首次行使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汇票到期被拒付款;
汇票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营业;
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情形
行使原因
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证明,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除外;
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书,不出具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款付款相关证明
持票人可对汇票背书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不分先后顺序;
持票人对汇票背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行使了追索权,仍可对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追索规则
持票人为出票人,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回头背书对追索权人的限制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追索权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如有违反,票据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票据;(税收,继承,赠与的除外)
给付对价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或明知而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合法取得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主观善意
票据权利人为防止丧失票据权利所进行的行为;
方式:按期提示票据,做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保全
票据权利取得
票据灭失后,应当经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或者普通的民事诉讼实现权利的救济;
票据复印件没有票据效力;
票据灭失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权利
自出票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出票人除外;
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出票人除外;
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相当的金额利益;
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
票据债务人据票据法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因票据本身事由而发生的,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主张的抗辩;
欠缺票据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法院除权判决已生效;
背书不连续;
票据变造、伪造;
票据尚未到期;
票据记载的债权已消灭;
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情形
对物抗辩(绝对抗辩/客观原因)
票据合法,票据债务人和票据权利人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或明知此情形而取得,出于恶意取得的票据;
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
因重大过失而取得;
对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抗辩;
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
因盗窃,捡拾等非正当途径而取得;
对人抗辩(相对抗辩/主观原因)
票据抗辩
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支付证券,支票不具备信用;
见票即付的票据,是即期票据,无承兑行为;
支票付款人资格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有可靠资信并存入一定金额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预留其本名签名样式和印鉴;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账户存款金额)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
确定金额;(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出票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支票无效)
出票规则
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也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可推定事项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无效,但支票有效;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出票人必须按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付款人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支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支票,付款提示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仍享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付款规则
样式
支票
票 据 法
0 条评论
回复 删除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