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2021-08-20 13:59:2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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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从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企业财产,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间的转换,合伙解散与清算等方面重要知识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和公司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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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按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人:不少于2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职业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检法警都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出资;
货币以外出资需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劳务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未按期足额缴纳应承担补缴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未履行出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
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也可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条件
普通合伙
人数:2~50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
可为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合伙人要求
有限合伙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按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必要条件;
有限合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均无过错,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
债务承担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
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合伙人;
我国法律不承认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全体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权监督;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事务执行方式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平等权利;
代表权
监督执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
监督权
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查阅权
执行人不按约定执行,其他合伙人可撤销执行委托;
撤销权
可对其他执行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发生争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约定不明,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表决办法处理;
异议权
执行权利
收益,费用,亏损均由合伙企业承担;
执行后果承担
禁止同业竞争,限制自我交易;
执行禁止与限制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被聘任的经管人员应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经管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管理人员权限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管人员;
全票决事项
有约定从约定,但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原则;
约定不明,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利润亏损分担规则
增资减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事务决议规则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也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查阅财务资料;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督促事务执行人行使权利或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提保;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向新合伙人告知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财务现状,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入伙程序
取得合伙人资格;
享有合伙人的平等权利,承担平等责任,协议另有约定从约定;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后果
普通合伙的入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单方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无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通知退伙
自愿退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有限合伙企业;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具有相关资格,而继承人未有;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将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退伙
合伙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合伙人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的全部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然退伙生效日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当然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未足额履行不可除名;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除名决议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生效日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自接到除名通知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除名退伙
按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结算,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
退还份额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或实物;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
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可以相应扣减应当赔偿数额;
退伙时,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后果
普通合伙的退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资格;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丧失法律或协议约定的必备资格;
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
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得退伙;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有限合伙的入伙退伙
入伙与退伙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财产范围
合伙企业不享有法人资格,不形成统一法人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转移,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现金或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出资
所有权仍属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管理权,退伙时有权要救济返还原物;
土地、房屋、商标、专利使用权出资
合伙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性质
实质是合伙人间的变更;
合伙人间转让全部或部分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对外转让全部或部分份额条件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转让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退部分财产份额,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离婚案中,夫妻协商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对方
财产份额转让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份额质押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擅自处理合伙事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合伙人承担补充责任;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合伙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禁止抵销,禁止代位;
可用收益清偿;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法院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未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第三方,依退伙规定或办理削减结算;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同时存在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
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
双重优先原则
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普通合伙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债务时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外;
债务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与债务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另有约定除外;(允许自我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另有约定除外;(允许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不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要求退伙;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其他合伙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该合伙人实际是有限合伙人,但给交易对方造成普通合伙人的表象;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的表见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转普通合伙,对其有限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转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解散,有限合伙仅剩普通合伙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与有限合伙人间的转换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之间的转换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解散情形
合伙企业解散,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指定1名或数名;
委托第三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解散后15日内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申请法院指定;
组成人员
清算人被确定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说明债权事项,提供证明材料,给清算人登记;
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15日内报送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程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偿债后的剩余财产向合伙人分配;
合伙人分配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原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顺序
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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