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之区际司法问题
2021-08-20 14:08:5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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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之区际司法问题,从区际调查取证,区际文书送达,区际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区际仲裁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归纳的思维导图,清晰明了方便记忆,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国际法学方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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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区际调查取证
依据
2020.3.1生效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17.3.1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调查取证范围
民商事案件;
涉澳
机构与期限
内地高院以及经最高法授权的中级、基层法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自收到委托书起3个月;
程序
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优先,其次是邮寄方式;
委托方法院的参与
委托方法院提出要求→受托方法院应当通知委托方取证时间、地点,可以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托方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受委托方法院可据委托方法院请求,并经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中文译本和费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无须支付送达司法文书或调取证据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鉴定人、证人、翻译费及特殊送达或调取证据所产生的费用除外;
涉港
机构与期限
内地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委托书加盖香港高等法院印章);内地最高法←→香港政务司行政署;自收到委托书起6个月;
区际文书送达
涉港澳文书送达
依据
1999《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009年修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8年《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009年《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送达途径
诉讼代理人或在内地的代表机构途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途径;传真、电邮等途径;
邮寄途径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委托送达途径
涉港:内地高院 ←→ 香港高等法院;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
涉澳:内地高院以及经最高法授权的中级、基层法院 ←→ 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 ←→ 澳门终审法院;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送达;
公告途径,公告期限3个月;
涉台文书送达
依据
2008年《涉台文书送达规定》;
送达途径
诉讼代理人或在内地的代表机构途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途径(需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传真、电邮等途径;指定代收人途径;
邮寄途径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按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委托送达,期限是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个月
内地高院 ←→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送达;
公告途径,公告期限3个月;
认定送达的方式
签收;
受送达人的某些行为,可以确认已送达的情形;
受送达对象明确且在内地的,可以留置方式认定送达;
公告3个月期满视为送达;
区际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涉港
依据
2017年双边安排《婚姻家事判决》;2019年双边安排〈民商事判决〉;
机构
内地
婚姻家事判决∶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院;
民商事判决∶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中院;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香港
婚姻家事判决∶区域法院;
民商事判决∶ 高等法院;
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法院申请执行的总判决数额);
涉澳
依据
2006 年双边安排;
机构
内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
认可和执行申请都向中级法院提出,中级法院认可后,由初级法院执行;
不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可以向一地向另一地法院请求财产保全);
涉台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机构
内地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或专门法院;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定不予认可情形
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港澳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港澳台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对法院认可与否裁定不服的(港澳)
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港澳可上诉;
相同点
均不得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申请,均需要交纳执行费用,均可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
不排斥同一纠纷在不同区域的平行诉讼,但要适用"在先原则"避免在内地产生冲突性的判决;
认可与执行期间、程序和方式∶ 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区际仲裁程序
涉港
依据
2000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管辖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香港:高等法院;
涉港仲裁裁决不允许同时向两地申请执行;不允许香港仲裁裁决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期限
2年
中文译本和费用
双方均要求中文文本,涉港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交纳执行费用;
涉澳
依据
2008年《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管辖法院
向澳门中院提出,澳门中院认可后,交由澳门初级法院执行;
涉澳仲裁裁决允许同时向内地和澳门申请认可,两地法院都认可的,由仲裁地法院先予执行清偿;
不允许澳门仲裁裁决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申请认可和执行期限
2年
中文译本和费用
双方均要求中文文本,涉港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交纳执行费用;
涉台
依据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管辖法院
内地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院或专门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台湾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相同点
不得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申请,都需交纳执行费,都要求中文译本;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适用原则
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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