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之世界贸易组织WTO
2021-08-20 14:13:17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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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之世界贸易组织WTO,从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内容,决策程序,基本原则,重要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国际法方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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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WTO
WTO前身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成员是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WTO的章程性文件;
WTO法律框架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T1994和12个配套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诸边贸易协定》
WTO机构设置
部长级会议
WTO的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每2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总理事会
WTO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总干事和秘书处
是WTO的职能机构,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秘书处设在日内瓦;
WTO内容
基本原则及例外;
关税措施制度;
非关税措施制度;
农产品、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制度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制度;
WTO决策程序
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原则,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议上,WTO的每一成员有一票投票权;
修改所有协议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均全体成员同意;
对任何协议条款的解释需WTO组织成员3/4多数通过,一般条款修改须成员2/3多数通过;
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修改,对接受修改的成员生员,不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修改对所有的成员生效;
豁免某成员义务需3/4多数同意,接受新成员的决定需2/3多数通过;
WTO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
目的作用
实现外国=外国,即给予外国来的相同产品都给相同待遇;
特点
优惠给予一方,将自动、无条件地延及多方;每一成员即是给惠者,也是受惠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例外
边境贸易,普通优惠待遇,区域(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经济安排,行政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项须全体成员同意;
国民待遇原则
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关税减让原则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中国在WTO
基本义务
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如各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
特殊义务
中国2001.12.11加入WTO,《入世议定书》承诺加入后3年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已实现;
《中国入世议定书》生效后15年内的非市场经济承诺;
非专向补贴不受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
贸易经营权
经营权的放开
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
国家专营企业
中国的专营企业的进口程序充分透明,在商品的质量、价值或产地方面,政府不应采取措施影响或直接指示专营企业;
专营企业的出口商品的定价机制,应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全面的信息;
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倾销的确定
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据反倾销规范比较价格时,使用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
国有企业补贴
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不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
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
磋商;
中国自己采取措施;
受影响的国家采取措施;
受贸易转移影响的其他国家采取措施;
WTO重要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是WTO第一次就涉及国际投资的问题达成的贸易协议,维护货物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只有与GATT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相违背的投资措施才受TRIMs协议的调整;
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将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资措施排除在外;
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
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
当地成分要求(国产化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贸易平衡要求,将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数量以出口数量为限;
外汇平衡要求,企业进行生产所需的进口被限制在属于该企业流入的外汇的一定数量内;
国内销售要求(出口限制),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国内销售;
地理标记的保护
禁止利用地理标志进行误导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记的特殊保护;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强制性的规则;
内容
跨境交付,服务产品跨境流动,如跨国远程教育等;
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流动,如出国旅游等;
商业存在,服务者跨境流动且设立机构,如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等;
自然人流动,服务者跨境流动但不设立机构,如境外劳务派遣等;
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般承诺
最惠国待遇,即适用于同一服务和同一服务提供者;
具体承诺
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
框架协定
WTO争端解决机制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为基础;
争端类型
违反性申诉
最主要的争端类刑,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申诉成功,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非违反性申诉
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有关协议条款,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基本程序
磋商
WTO争端解决基本程序中的必经程序,磋商程序保密,包括过程与结果都保密;
争端发生后,各方必须先磋商,60天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
起诉
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提出磋商请求日起60日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可申请成立专家组,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最后报告一般应在6个月内提交争端各方;
专家组
须争端解决机构讨论通过,形成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
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所指明的具体争议措施和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即只要有一票赞成该报告,报告即得通过;
通过的报告即构成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
上诉机构
专家组报告发布后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须争端解决机构讨论通过,形成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对事实问题不予审查;
上诉庭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
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没有强制执行程序;
报告的执行
履行
被裁定违反了有关协议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
补偿
采取这样的措施不可行,经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可以自愿地对申诉方提供补偿;
谈判
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使被裁定违反相关协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的要求,或未能实施裁决和建议,经申诉方请求,争端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
报复
原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
如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
平行报复
被认定为违反义务或造成利益丧失或受损的部门的相同部门实施;
跨部门报复
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时,可以对同一协议下的其他部门实施;
交叉报复
同一协议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时,可寻求中止另一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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