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之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2021-08-20 14:14:2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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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之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从商业信用的汇付、托收、国际保理及银行信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法学考研方面及国际贸易企业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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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商业信用
汇付
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
信汇、电汇、票汇;
托收
依据
1995年国际商会修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性质
商业性用;
托收当事人
委托方(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行和代收行;
托收基本程序
委托人(卖方)→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指示书,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装运单据等)→托收行(卖方所在地)接受申请→委托代收行(买方所在地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向付款人(买方)作出付款提示(即期汇票)或承兑提示(远期汇票)→付款人付款后(拒付)→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向卖方付款(拒付则通知卖方);
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的义务
及时提示的义务
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
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
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
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
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
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托收种类
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风险较大,一般用于样品费,佣金,货款尾数的结算等 ;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D/P
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承兑交单D/A
开立远期汇票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风险: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
银行义务
及时提示付款或承兑;
及时将货款解交本人;
及时通知托收结果;
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在表面上一致;
银行责任
代理收款责任;
银行免责
对单据的实质,对传递延误或遗失,不可抗力,处理货物,票据追索,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
国际保理
即承购应收账款,卖方交货后→把应收账款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卖方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若买方不付或逾期付款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
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银行信用证
概念
银行依开证申请人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性质
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保证;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依据
1930年制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7.1修订,称UCP600号;
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买方),开证行,通知行与受益人(卖方);
基本程序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买方向所在地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开证行依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行→该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卖方→卖方审核信用证无误后,向信用证上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请求议付→议付行议付后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向开证行提示跟单汇票(附全套单据汇票)→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偿付议付行→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交易结束;
银行责任
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审单期为5个工作日,银行有审单的权利和义务(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银行免责
只审表面不审实质,传递延误或遗失,不可抗力,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对被指示方的行为;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受益人交单条件
议付信用证(使用最广)
银行买入单据而非售出;
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性质、付款期限、流通方式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有保兑行的信用证是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只有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才可转让,且只能转让一次,可分割信用证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法院不能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的情形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信用证欺诈种类
开立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
伪造单据或以假货充真货;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法院接受申请后48小时裁定)向银行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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