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2021-08-20 14:18:16 2 举报
AI智能生成
国际经济法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主要内容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提单运输相关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的海运环境及海洋保险规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主要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国际经济法、外贸企业的法律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租船运输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班轮运输
(提单运输)
概念
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将货物运往目的地;主要法律文件是提单;
提单特征
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就是运输合同本身;
提单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提单上的规定确定;
承运人出具接收货物的证据
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出其他证据推翻提单上记载的内容;
提单一经转让,对善意第三人,提单即成为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记载的货物信息,在目的港承运人必须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否则应赔偿收货人损失;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通常只能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提单持有人转让提单即视为转让货物所有权;
海运单
具有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但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种类
是否装船
已装船提单
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
买方和信用证下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只愿接受已装船提单;
银行只接受已装船订单;
收货待运提单(备运提单)
船方在收到货物后,在货物装船以前签发的提单;
银行通常不接受备运提单作为议付的担保,为托运人提供资金融通;
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收货人名称,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
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无须背书只要交付即可转让,风险大;
指示提单
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截明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
转让必须经过背书,使用较广;
提单上有无对货物的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
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表明所接收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承运责任;
银行在结汇时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提单上批注有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提单;
银行在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该类提单的情况下,否则一般会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
货物尚未全部装完,或货物已在承运人接管下,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
共同点:提单上的装船时间不真实,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
无单放货责任
承运人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提取了货物,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无单取货人的连带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形
承运人依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
承运到港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承运人按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赔偿额以货物的CIF价格计算(成本+运费+保险费);
足额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
依中国《海商法》,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1924年海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生效;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适航义务
开航前和开航时;
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承运人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承运人货损责任
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义务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免责
管船或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免责;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致的除外;
无过失免责
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没有过失,即可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不能免责的货损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诉讼时效1年;
维斯比规则
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
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责任限制;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诉讼时效1年;
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1992.11.1正式生效;
责任基础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对承运人原则上采用推定过失责任制;
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的免责
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
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
首次明确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实际承运人
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保函的效力
托承双方对货物重量、数量等有分歧又不方便查验时,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只承认善意保函,没有恶意串通的有效;只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间有效,善意保函也不能对抗收货人;
对舱面货和活牲畜等特殊货物规定
所有强制性规定适用于这两种特殊货物的运输;
诉讼时效2年;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原则
保险利益,最大诚实信用,损失补偿,近因原因;
海运环境
海运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发生的,人为意志不可转移的自然力量引起,如海啸,地震,雷电等;
意外事故
海上发生,承运人尽力注意可以避免,如船舶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偷窃,串味,雨淋,受潮受热变质等;
特别外来风险
政治行政因素:如进口关税增加,贸易禁运,检疫限制等;
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和罢工;
海运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状态;
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船货遭遇共同危险,共同海损须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发生的;
特征
有意,共同海损须是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
合理,导致共同海损的措施须具有相对合理性;
共同海损应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牺牲
船舶的牺牲
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故意使船舶坐礁、搁浅,或截断锚链,使船舶部分毁损等;
货物的牺牲
为减轻货载,将货物弃于海中;或船舶遭遇火灾,引水灭火时将货物浸湿等;
运费的牺牲
货物被牺牲的情况下,若这批货物应支付的运费是到付运费,则该笔运费不能被收取也算被牺牲;
共同海损费用
避难港费用
救助费用
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于他船而支出的救助报酬和其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
代替费用
被列入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其他费用
包括垫付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等;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如货物遭遇强热带风暴部分湿损,运输途中部分货物受潮、受热、变质,装卸过程中部分货物的钩损等;
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
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
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主要险别
平安险
(单独海损不赔)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和部分损失,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责任范围
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因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互撞、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装卸、转运时整件货物的落海损失;
避难港的卸货损失与在避难港、中途港支付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合同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时,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危险时,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
平安险赔偿自然灾害导致的全损和共损,但不赔自然灾害导致的单损;
水渍险
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总结: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综合险)
承保海上运输途中的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损失,如短少、短量、渗漏、碰损、钩损、雨淋、受潮、发霉、串味等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总结: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等造成的损失;
货物本身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当;
战争、罢工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别
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主要险别上附加投保;
一般附加险
承保各种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
特别附加险
承保因特别外来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特殊附加险
承保特殊外来风险,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保险责任期间
常用的为仓至仓期间,即保险期间为起运地仓库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
索赔时效
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依据
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
2003年生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
航空货运单
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已订立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证;
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作用,不得单方转让;
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
承运人责任和免责
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
不完全过失责任,保留航行过失免责;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托运人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已缴付必要附另费的不受此限;
若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引起,则承运人无权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依据
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即《国际货约》;
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即《国际货协》;
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不能流通,不得单方转让;
承运人责任及责任期间
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承运人对货物因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或逾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承运人免责
承运人承担完全过失责任;
承运人赔偿责任
足额赔偿方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凭其交货的凭证;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及责任期间:采用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在其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