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之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2021-08-20 14:19:57 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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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从11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订立,买卖 双方义务,风险转移时间,违约与救济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国际法学及外贸企业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际经济法
调整对象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的跨国经济关系;
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务惯例、联大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
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平等互利、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11个国际贸易术语
依据
贸易术语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编纂了第一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经过多次修改,不存在后法取代前法的问题,只要当事人愿意,仍可约定之前旧的版本;
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时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
新版2011.1.1全球实施《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贸易术语的选择并不排除《公约》的整体适用,只是在发生冲突时当事人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适用;
E组:发货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交货
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
风险承担
买方承担自卖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相同点
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采用此类术语;
投保
买方投保;(买保险非买方的合同义务,买方不投保,风险转移后的货物损失由买方处行承担,卖方无权追究)
清关手续
卖方办理出口,买方办理进口;
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交货
指定装运港船上;
卖方根据销售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运至合同指定的装运港的指定轮船上,并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
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
办理出口手续;
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
办理进口手续;
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自行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风险转移
货物装运上船时转移(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旧规了解: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FOB只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输;
FCA(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交货
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
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在自己运输工具上交货,不负责卸下;
风险转移
货交第一承运人或指定其他人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且实现风险转移;
一般由买方购买保险, 卖方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
卖方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办理进口手续;
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
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即买方投保)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FAS(Free along side Ship)
船边交货
交货
卖方负责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船只的船边,船舶不能停靠码头时交到驳船上,卖方风险、责任和费用以此为界转移买方承担;
只用于海上和内陆水运输;
C组:主要运费已付
相同点
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
但对货物装上船发运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在装运港当货物被置于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
投保
卖方;
保险义务为最低要求,即:保险金额,合同价格的110%;保险险别,投保最低险别(平安险)即可;
买方需要更高保险的话,则需双方达成协议;
清关手续
卖方办理出口,买方办理进口;
风险承担
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被装上船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旧规了解: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
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
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卖方安排运输
卖方装船,平安险(卖方义务: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最低险别);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
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按《2010年通则》则为装运港货物被装上船)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CIF只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输;
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保险
默认险别为一切险 (不包括除外责任), 即没有特别约定的话, 卖方应投保一切险;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更低级别的承保范围;
风险转移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交货
装运港(须约定目的港);
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
安排运输
由卖方安排运输,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
投保
买方(买保险非买方的合同义务,买方不投保,风险转移后的货物损失由买方处行承担,卖方无权追究);
清关手续
卖方办理出口,买方办理进口;
风险转移时间
货物装运上船时转移(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CFR只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输;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交货
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货交承运人),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风险承担
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清关手续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D组:到达
相同点
按目的地交货,要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要的费用和风险,选择此类术语;
DPU(Deliv- ered at Place Unloaded)
目的地交货并卸货
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目的地交货,卖方需要将货物运输过去, 运输途中的风险都是卖方;
运输安排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 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并交由买方处置, 才完成交货;
风险承担
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保险
买卖双方之间均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由于卖方承担运输途中风险,一般情况卖方办理保险;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交货
指定目的地交货;
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安排运输:卖方需将货物运到交由买方处置,无须承担卸下义务;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
卖方义务
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出口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办理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买方义务
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风险转移
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交货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风险承担
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风险与责任图解析
分支主题
主要术语价格总结
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FCA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即FCA价十国外运费;
CIP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CA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适用范围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6年中国批准;
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不考虑当事人国籍;
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
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消费者合同;拍卖;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有价证券或货币;船舶或飞机;电力、劳务;
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所有权转移问题;
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合同中若明确地选择准据法将完全排除公约适用,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我国的保留
(对公约允许转反致提出保留)只有当事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
合同的订立
要约
明确的内容,需向特定的人提出,必须送达给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条件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明确表示不可撤销或写明接受要约日期;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且已对该要约信赖行事;
要约失效
过期;
要约人撤销;
受要约人实质性改变条款;
承诺有效要件
由受要约人作出;
有效时间内;
与要约内容一致;
变更的承诺
实质性变更
无效(价格、付款、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地点、赔偿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原则上有效,要约人反对则无效;
对已经失效的要约作出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
交货义务
交货地点
卖方安排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卖方不安排运输:合同明确的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
合同规定或确定的一段时间,可在该段时间任何时候交货;
其他情况,应在订立合同后合理时间内交货;
交单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
若提前交单,在时间届满前卖方有权纠正单据错误,但应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开支;
货物相符
质量担保
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其次是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交货相符性的首要标准是合同本身的约定, 其次标准是按样品交货;
数量相符
与合同约定数量不符均构成违约;
交货数量>合同约定,买方可接收也可拒绝,多收数量需按合同补价;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完全所有权;
知识产权担保
买方营业地和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或使用地;
卖方免责
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知此项权利和要求 ;
此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指示供货;
买方已知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要求需据特定地域法律提出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
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
地域限制
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
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支付地点
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其他情形如卖方营业地;
支付时间
卖方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接收货物
买方不能因货物的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提取货物,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费用,接收不等于接受;
有权拒收情形
卖方提前交货;
卖方多交货,拒收多交部分;
检验货物
时间限制
买方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
检验地点
卖方安排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检验,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知此情况,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声明货物不符的时间限制
发现或理应发现后的一段合理时间,通知卖方;
最长不超过收货后2年,除非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知识产权担保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保全货物
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如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方自担;
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时间
卖方安排运输(合同中有运输条款)
约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则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给卖方;
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签发运单直至终点交付,各个区段的承运人应根据运单对货物承担连带责任;
买方安排运输
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或货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给买方;
违约救济与免责
一般违约的救济方式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根本违约可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实行履行;支付利息;
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获得赔偿;
预期违反合同救济方法
预期违约救济方法
中止履行或宣告合同无效
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其将不能履行合同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合理购买替代货或卖方合理转卖货物,受损方可以要求取得由此产生的头式额及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采取救济方法的当事人的义务
须将自己中止履行或宣告无效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当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
在另一方未明确声明将不履行合同,而是合同当事人据自己的判断中止合同的履行,判断失误需承担自己违反合同的责任;
免责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需及时通知另一方;
分批交货合同
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一批的违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主张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
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对一批的违约将会发生对今后各批的根本违约,则可以宣布解除今后各批合同的效力;
对一批宣告无效,而各批货物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的,那么可以对整个合同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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