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剖析
2021-08-20 14:21:5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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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之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从对外贸易法的限制进出口规定,贸易救济措施的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商务部调查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国际法学方面、外贸企业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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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对外贸易法
依据
现行2004年《对外贸易法》,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制度;
主体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货物和技术
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自由进出口;
限制或禁止货物、技术规定
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
为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限制或禁止:出口
国内供应短缺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
限制出口
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
限制进口
为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限制方式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限制或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为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对外贸易调查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可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货物、技术进出口或国际服务贸易的事项进行调查;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
依据
2002.1.1生效、2004.3.31修订《反倾销条例》;
条件
倾销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小于其正常价值;
由商务部公平交易局负责调查和确定;
损害
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商务部产业损害局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若涉及农产品,由商务部产业损害局会同农业部进行损害的调查和确定;
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
商务部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因果关系
倾销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调查程序
发起
基于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
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确定成立,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
终局裁定
终局裁定确定成立,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予以公布,海关负责征收;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
终局裁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局裁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行政复审
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司法审查
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或行政复审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最终决定, 对商务部不采用价格承诺不服的,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
其他形式担保,数额不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最多可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终裁确定不征税或不追溯征税的,临时税应退回,担保应解除;反倾销税追溯征收,以“多退少不补”为原则;
价格承诺
商务部决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 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倾销进口产口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倾销进口产口的进口经营者缴纳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原则上不追溯征收;
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
追溯征收的特殊情形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商务部可以决定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立即恢复调查,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反倾销税税率根据倾销幅度确定, 倾销幅度不同, 则税率不同, 但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履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价格承诺不能同时并用;
反补贴措施
依据
2002.1.1生效、2004.3.31修订《反补贴条例》;
条件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
补贴的构成要件
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
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
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出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
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以上行为的;
接受者获得利益
补贴要具有专向性
反补贴税额
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补贴调查程序同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相同,不同点是反补贴中对价格的承诺可以是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商务部调查方式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保障措施
条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绝对增加(例:去年进入中国市场的某产品10万吨,今年20万吨)
相对增加(例:去年进入中国市场的某产品10万吨,国内自给生产5万吨,今年进入中国市场的还是10万吨,但国内自己生产的只有1万吨)
进口产品给国内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
基本同反倾销程序,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初步裁定非必经程序;
保障措施
初裁: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天数不能超过200天);
终裁:保障措施(提高关税,限制数量);
保障措施不包含价格承诺;
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期限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年(实施期限超过1年应当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限制
只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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