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2021-08-20 14:23:4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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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主要是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及国际法学、外贸企业方面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巴黎公约
1883.3.20日法国首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1884.7.7正式生效,中国1985.3.19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保护范围
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成员国最广,影响最大;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主体: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可以保留:司法与行政程序、指定代理人等;
优先权原则
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以在先申请为条件,发明和实用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为6个月;
以申请人的申请,提交证明为条件;
以“在先申请”的提出为基础,其被撤回、驳回或放弃均不影响优先权的获得;
临时性保护原则
缔约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品包含的工业产权,给予临时性保护;
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是首次申请日,而是展品公开展出日;
专利商标独立性保护原则
是否授权及保护水平依保护国国内法;
公约对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专利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成员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专利权人将在任一成员国内制造物品输入该物品授予专利权国家,不应导致该专利撤销;
成员国有权在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时颁发强制许可证;
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使用商标的商品性质不应成为注册该商标的阻碍;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成员国有义务拒绝以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等,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注册与禁止使用;
伯尔尼公约
1886.9.9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7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92.10.15正式加入;
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是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
保护范围
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一切成果;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国民待遇)
作者国籍
公约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作品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作品国籍
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作品在任休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30日内出版,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
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履行任何手续;
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
版权独立性原则
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对成员国版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客体范围
必须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可选择保护:官方文件、讲演、演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
不应适用:日常新闻、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权利内容
必须保护的精神权利
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必须保护的经济权利
复制、翻译、公演、广播、公开朗诵、改编、电影、录制;
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
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文学和艺术作品,合理引用作品,为教育目的利用与使用;
法定许可
以法定许可取代版权人享有的广播和录制的专有权,但不得因此损害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获得合同报酬的权利;
TRIPS
1994.4.15由各国代表签字,1995.1.1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由同时成立的世贸组织管理,2001.12.11日中国正式加入;
特点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
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
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
将成员国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保护知产的最低水平
版权
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明确列为版权保护对象,增加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商标
扩大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成员保护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提供绝类(跨类)保护;
地理标志
各成员有义务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禁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或作为商标注册;
工业品外观设计
要求各成员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保护期至少10年;
专利
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及动植物新品种除外,其余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论产品还是方法,能付诸工业应用的发明,均可获专利;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保护期;
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首次将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全部实体性规定纳入,保护期延长至10年,还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对善意侵权支付报酬的补充规定;
知识产权的海关执法
2004.3.1施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知产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海关总署收到全部申请文件日起3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产权嫌疑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产权利人→但扣留涉嫌侵权产品的条件是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关机关处理;
成员国所提供的救济措施
民事行政救济;
临时措施;
边境措施;
刑事程序;
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
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包括:许可贸易、补偿贸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承包、合营生产;
国际许可合同
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MIGA
1985.10.11缔结于韩国汉城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8.4.12日生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第5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中国是其创始会员国;
目的和宗旨
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损害其投资安全的担心,MIGA不是一个国际保险公司,而是一个国际组织,但其业务性质也是保险业务;
直接承保成员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等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以鼓励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
MIGA性质
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保险机构;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且要求外资必须能够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投资者是来自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没有限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进行法律诉讼;
合格东道国
只有向发展中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合格投资者(投保人)
可以是东道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满足特殊条件,也可以是东道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东道国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包括东道国法人);
东道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多数股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合格投资
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先投保,后投资);
出口信贷不在多边投资担保范围内;
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
条件
经济上合理的投资;
符合东道国和投资者本国法律的投资;
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一致的投资;
新的投资,即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MIGA承保的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
货币汇兑险
禁止或拖延汇兑或汇出;
任何情况下的货币贬值都不是MIGA的承包范围;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投资产生的大量效益;
战争内乱险
不管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内;
反政府的政治活动及暴力革命、民变等(工人罢人不属于);
政府违约险
东道国违反与投资者的协议且东道国拒绝司法;
索赔和代位求偿
理赔以投资者用尽东道国救济为条件,一经赔付即享有代位求偿权;
ICSID
1965.3.18日通过《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ICSID,1966.10.14生效,中国1990.2.9签署,1993.1.7批准;
性质
世界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为解决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
中心管辖权条件
性质
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体方面
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或东道国与受外资控制的东道国法人间;
双方均同意的,中心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主观条件
需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中心解决,并且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双方同意情形
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协议;
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关于此问题的双边投资协定;
中心管辖的法律后果
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解决投资争端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优先,其次是东道国的国内法或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双方均同意可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裁决的效力
终局性和约束力;
国际融资法律制度
国际贷款(国际信贷中国际借贷)
不同国家当事人间基于信用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
共有条款
陈述和保证
在货款协议签订之前或之时,借款人向贷款人说明与贷款协议有关的事实;
先决条件
指在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贷款人发放贷款前借款人须满足的某些条件;
约定事项
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诺在融资期间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目的是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违约事件
分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主要贷款方式
政府贷款
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及其机构和公司企业提供的优惠性贷款,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援助国向受援国提供经济发展援助的重要形式;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最大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宗旨是通过发放贷款以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对象仅限于成员国政府机构;
特别提款权SDR
按各国认缴份额比例分配给会员国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SDR是据世界五大贸易国家一揽子货币定值,其币值稳定,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
国际银团贷款
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另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于资金额度大、期限长、风险大、技术性强的借贷交易;
项目贷款(项目融资)
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适用于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项目,是目前国际上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
国际融资担保
信用担保
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向贷款人承担的还款保证,主要方式:保证、备用信用证、意愿书等;
物权担保
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主要方式:抵押权、质权等;
风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证或独立保函,是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
特点
独立、连带、无条件;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应该付款;
独立于基础合同,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
开立人义务
明确单函、单单表面相符原则;
保函欺诈种类
无基础真实交易,单据欺诈,滥用付款请求权;
保函欺诈的例外
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类似,在存在欺诈情形时,保函申请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请求中止或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
涉外保函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受益办和开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优先,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分支机构登记地法(最密切联系地);
保函欺诈的侵权纠纷
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优先,其次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分支机构登记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除外;
止付令条件
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
开立人未善意地付款;
我国相关规定
独立保函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适用中国法律;
备用信用证
不是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相当于银行作出独立、连带的保证;
安慰函(意愿书)
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没有法律执行为,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浮动抵押(浮动担保)
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抵押物的价值是不确定的;
特别提款权SDR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
特别提款权账户
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
办理政府间结算;
偿付政府间结算逆差;
用以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
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家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是属人管辖权的延伸;
纳税居民的认定
自然人
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等,我国兼采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法人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我国兼采登记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非居民营业所得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
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是属地管辖权的延伸;
征税对象
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解决方法
免税制,抵免制,扣除制和减税制;
重复征税针对的是同一纳税人,不存在国内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涉及同一税种;
国际重叠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解决方法同国际重复征税;
重叠征税涉及的不是同一纳税人,存在国内重叠征税现象,重叠征税涉及不同税种,如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际逃避税
国际逃税
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主要方式: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折旧等扣除项目,伪造账册和收支凭证等;
性质:违法行为;
国际避税
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及其他不违反税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的义务;
主要方式:通过纳税主体或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性质:不违法但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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