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2021-08-20 14:41:34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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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从调整对象,反垄断调查机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等全方面重要知识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及竞争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
垄断价格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
亏本销售
没有正当理由,没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强制交易
没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搭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因素
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2;
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2/3;
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3/4;
被推定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不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民诉中,原告能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
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情形
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合并;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情形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事先申报制度
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经营者间的集中不用申报,表决权或资产≥50%;
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经营者集中不用申报;
可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情形
材料不完备,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申报;
申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30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
审查期间不得实施集中;
决定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逾期未作决定,经营者可实施集中;
初步审查
90日内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审查期间不得实施集中,逾期未作出,可以实施集中;
进一步审查
审查程序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经营者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度越高越易形成垄断)
相关市场
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考虑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影响
审查考虑因素
禁止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允许集中:能证明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集中,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审查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
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禁止、限制经营者决定不服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律责任
审查
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机关(除国务院);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主体
妨碍商品流通、妨碍招标投标、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垄断性规定;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限定经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
阻碍流通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歧视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投资歧视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立法歧视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行为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违法时承担的责任自然主要是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
法律责任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横向垄断协议: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原告请求,法院可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民事责任
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日起计算;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决定终止调查,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终止调查日起重新计算;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诉讼时效从其举报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
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立法目的
经营者,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调整对象
境内垄断,排除、限制境内市场竞争的境外垄断,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除外情况: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
适用范围
国务院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制定、发布掇垄断指南;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
省级
两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进行;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调查启动
进入场所,询问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文件、资料;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查询银行账户;
调查措施
经营者承诺,可以中止;
调查中止
中止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督,履行承诺可以终止;
调查终止
未履行承诺,所依据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中止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信息作出的;
恢复调查
调查变动
反垄断调查程序
反垄断调查机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间达成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基他协同行为;
同一产业同一阶段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为避免减少竞争风险,相互达成的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协议;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规定
横向垄断协议
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营阶段且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所订立的旨在排除和限制基他竞争者的经营活动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禁止规定(禁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
经营者间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而是为某种公共利益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
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
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豁免情形
豁免条款
由单一行业的经营者组成,具有非营利性和中介性,维护成员利益并代表本行业利益从事活动的社团法人;
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促成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协议行为的,不能以简单的行业自律来抗辩,需受到处罚;
协议行为强调的是对竞争有排除限制影响的协同行为,并不局限于书面的协议形式;
行业协会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并实施,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可处50万以下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决定中止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违反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垄断协议的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其无效;
行业协会违反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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