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
2021-08-20 17:15:3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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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从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实施,违规责任及体系规划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及房地产法方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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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首都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不少于30天),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总体规划
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详细性规划;
具体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
应据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规划期限为5年;
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
城镇规划
乡、镇、村庄建设和发展镇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编制时,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建设和发展,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一般规则
需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事先申请选址的项目
审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划拨用地规划程序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出让地规划许可程序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变更规划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旧城区的改建,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旧区改造
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实施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规违筑处罚
违规责任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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