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21-08-20 17:18:59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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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登记机构,登记对象,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及房地产法方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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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登记种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登记机构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登记对象
需要登记的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无需登记的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
权属争议;
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律规定应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事项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不动产的物权状况:权利的主体、类刑、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程序
申请程序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单方申请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
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
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异议登记;
撤回申请时间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受理程序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涉及国家秘密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
登记错误,或虚假登记;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权属证书;
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法定情形,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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