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2021-08-20 17:19:5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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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从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合同订立相关规则,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合同双方的履行义务,人身保险保同的受益人制度、理赔规则、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情形等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标的、理赔规则、责任保险等方面重要知识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及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关于保险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
原因
投保人逾期未交费,超约定60日或经催告30日;
处理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宽限期内发生的,仍应承担但可以扣减相应欠缴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复效
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自补交保险费日复效;
保险人同意
保险中止期间风险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拒绝;
保险人30日内未拒绝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终止
期限届满;
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
法定解除情形;
部分损失赔偿后30日内可终止;
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死亡;
保险合同内容冲突处理
代签处理
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代签的,对投保人不生效→若投保人交保险费视其对代签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的处理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期间;
在审查期间,被保险人或受益办请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符合承保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不符合承保条件,不赔但应退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负举证责任;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
以投保单为准;
不一致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也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格式条款争议
按常规理解予以解释;
有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人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或虽不符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院应予以认可;
保险合同履行
投保人义务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代交;
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
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对无法确定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保险人义务
给付保险金
条件
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
给付期限
30日内核定,通知;
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险5年;其他为3年;
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
收到请求60日内→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支付差额;
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
核定日起3日内发出;
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
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事故;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损害;
虚报与扩大损失,不承担;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发生事故;
自然损耗;
人身保险合同
概述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寿,伤害,健康)
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人身伤亡应给付保险金,以伤亡为给付条件;
保险期届满符合约定条件应给付保险金,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种类
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特点
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健康;
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即不适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
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对象直接由法律规定
顺序: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制度
概述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特点
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办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受益人产生
可以由被保险人单独指定;
投保人指定+须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变更受益人,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
受益人争议处理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从约定;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以民法典继承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依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依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约定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特殊人身保险合同
年龄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给付时按实付保险金比例支付保险金;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不可解除合同;
不可解除情形
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解除权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日起超过2年;
总结:知情30日+合同成立2年内+主观善意;
人寿保险
概述: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规则
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一般死亡险合同
法院审理时应主动审查该类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视为同意金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父母与不满18岁未成年子女间
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
无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可以为其投保,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证据证明下落不明日在保险责任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欠缴保费处理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处理规则
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日起30日,或约定期限的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
宽限期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超过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中止后的复效
投保人提出恢复并补交保费的,除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日起恢复效力,且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
保险合同解除
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健康险
被保险人因生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时,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再由保险人事后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健康险规则
保险人需证明保险产品设计时,已考虑了公费医疗、基本医保(社保)也会支付的情况,才能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合同约定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陪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情况紧急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理赔规则
特殊人身保险事故处理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
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或杀人未遂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应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疾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自杀
人寿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给付,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 ;
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受益人或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受益人或继承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伤、病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三者追偿权利;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给付规则
有合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受益人应得受益份额
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其比例享有;
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
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平均享有;
约定受益顺序,并约定受益份额
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按相应比例享有;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情形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5年;
其他保险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发生日起3年;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原则: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自愿解除,保险人只能法定解除不能任意解除;
保险人法定解除情形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且不退;(交满2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给付保险金,实赔;
分期支付保费,投保人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年龄错误,申请年龄虚假且真实年龄不可保,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愿解除;
不需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自愿解除有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法概述
概念
投保人按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规定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特征
互助性
补偿性
射幸性
确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则不确定;
自愿性
储蓄性
人身保险有储存,以备急需或年老时使用功能;
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自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订立合同,如实告知,履行合同,信守保险义务;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告知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
总结:人身保险利益在订立时,财产保险利益在事故发生时;
近因原则
危险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业法律制度
经营原则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资金营运限制
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份证券;
投资不动产;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代理人
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可以是机构和个人,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人担责;
表见代理的适用原则
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有效;
追究越权人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损失可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
恶意串通实施,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经纪人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只能是机构,经纪人自行担责;
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责任;
保险合同概述
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不要式合同,射幸合同,格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
主体
当事人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险的人;
受益人
保险金受领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追认时生效;
保险合同订立
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人的名称、住所;
投保人名称、住所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及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
合同附加条款
不得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形式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
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体检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概括性条款,无需告知;(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限于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举证;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果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
故意不告知,解约,不赔也不退保险费;
重大过失不告知,解约,不赔但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说明义务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对注意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
明知+收取保费:不可解除;
明知+超过30日:不可解除;
合同成立超过2年:不可解除;
禁止反言;
未告知“概括性条款”内容:法院不支持,合同不可解除,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保险人明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赔偿的法院不支持,协商一致的除外;
保险合同无效情形
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
欺诈、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等;
超额保险;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的解除权
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成立要件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时间要求
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转让
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通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
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未作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
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受损保险标的权利转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降低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保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
被保险人未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减少或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人应降低保费,按日计算退还相应保费;
理赔规则
赔偿标准
一般赔偿规则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未约定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退还相应保险费;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其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施救费用;
保险人所承担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的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数额;
被保险人采取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保险人以此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入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法定解除情形
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给付保险金,实赔处理;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应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代位求偿权
范围
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
被保险人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同时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除外,也不适用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者定义
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人;
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由他们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的除外;
行使规则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应以自己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日起算;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可以合并审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提起诉讼
保险人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应予准许;
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后,保险人未通知第三者或通知到达第三者前
获得代位求偿权,表明保险人已赔偿;
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不可再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
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后,保险人已通知第三者
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可以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已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
若法院认定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不得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权,保险人可以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仍同意承保的,不可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也无代位求偿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该行为无效;
部分获得赔偿情形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和解协议的处理
侵权方和被害方达成的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对保险公司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保险公司对该和解协议认可的,按和解协议赔偿保险金,否则有权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
责任保险
概念: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范围
属于财产保险范围;
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额赔付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可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请求直接支付的规则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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