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之宪法基本理论
2021-08-23 14:55:0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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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之宪法基本理论,从宪法概述,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功能,宪法渊源与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世界宪法历史发展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可用于法考和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宪法概述
宪法含义
根本法与组织法
中国古代宪法没有根本法与组织法之意;古代西方宪法侧重组织法;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宪法基本特征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法律效力:宪法效力最高
是其他法律立法的依据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制定与修改不得违背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章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包括港澳台)
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仅指刚性宪法)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分类
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但是并非一个书面文件
包括宪法修正案或者宪法性法律
不成文宪法
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如英国宪法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
特征在于其修改和废止程序同普通法律一样
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柔性宪法往往为不成文宪法
制定宪法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
民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宪法制定
源于法国西耶斯
人民为制宪主体
制宪权与修宪权
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修宪权受制宪权约束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全民讨论
中国宪法制定程序
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中国宪法修改程序
只有全国人大有修宪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施行,一般法律案只需要国家主席公布即可
宪法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最高权利属于人民
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以专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
标志性事件:1776年美 国《独立宣言》,1789年《人权宣言》
基本人权原则
1789年美国宪法没有规定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权利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表现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法律是否违宪,应统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分权制衡
监督原则
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实行依法治国
宪法基本功能
一般功能
确认功能
保障功能
限制功能
协调功能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
国务院提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与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治建设中作用
立法
确立法律体系基本目标
确立立法统一基础
科学法律体系建立的前提
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基本机制
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执法
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宪法宣誓制度
主体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
一府两院任命产生的工作人员
中央两院一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家监察委员会)中除正职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宣誓外,其余所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由两院一委自行组织;
地方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具体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宣誓可以采用单独宣誓,也可以采取一人领誓,集体宣誓的方式
意义
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
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体现
司法
规定司法机关进行法律活动基本原则
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发展的重要影响
守法
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结构
我国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无附则
正文共4章: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渊源
宪法典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渊源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与宪法有着密切关系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则与习惯
没有明文规定在宪法文本中,但在国家政治生活通常予以适用的惯例
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宪法惯例
司法审查权,也是由宪法惯例形成
具有规范性,其含义由权威机关加以解释确认
宪法解释
法定机关对宪法文句的词义及适用范围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诠释和说明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国际条约
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同类事项上具有约束力
宪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典型如具有宪法专门机关的德国和法国
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无
宪法规范
分类
确认规范
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禁止性规范
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程序性规范
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特点
根本性
最高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稳定性
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基础
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宪法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正确的法治精神
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
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对人的适用
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宪法与条约的关系(我国无)
宪法效力的保障
保障内容
保障体制
保障方式
世界宪法历史发展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世界上第一部宪法,世界宪法之母,是不成文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
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对公民的权利进行规定
1791年的《法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
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1908年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第一次将君主的权力写入了一个明确的文件,将民众的权利作为附则写入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是临时性的,而非正式颁行的宪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三权分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通过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
现行宪法是1982宪法及其五次宪法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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