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之国家机构
2021-08-23 14:52:5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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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从国家机构概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和法学考研,宪法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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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性质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任期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组成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多部门的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或每一季度召开一次
国务院全体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组成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准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主持召开(或委托副总理主持召开)
研究、处理国务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总理办公会议于第十届国务院任期初期的2004年被取消
总理办公会议
会议制度
国务院制度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国务院
简称中央军委,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军事指挥和军事决策机构
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但是不用报告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上一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审判机关
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
基层法院
铁路管理局所在地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属地管辖)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最高级)
大军区和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
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其中基层法院设在军级
军事法院(分三级)
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
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所在地
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
森林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结构
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巡回法庭受理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
巡回区内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国家赔偿等案件仍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巡回法庭
体系
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都是我国的审判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制度
人民法院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上下级实行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
地市州级人民检察院
县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查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有权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45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产生
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代行主席部分职权
缺位补选:主席→副主席→补选 (常委会委员长暂代)
产生和任期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人事任免权
外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国家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授予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荣典权
职权
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领导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
审议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并提出报告
审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审议案
属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提议案
主要职责
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5年
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
专门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1/10 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权利:信息、物质保障权,人身保护权,人大会上言论免责权
义务:遵守宪法与法律并协助实施、密切联系群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阶级性,社会性,整体性,强制性
主要特点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责任制原则
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组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委主席的任期每届五年,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上的连选连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监察委员会
地方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成
国家机构概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大只向全国人民负责,只接受人民的监督
性质与地位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与宪法相关
选举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人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人事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洗涤剂 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常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应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主要会议
两团三委一府两院或30代表
提出议案
采用不记票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
审议议案
宪法修正案由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表决通过议案
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人大以公告形式公布
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主席团以公告方式或国家主席命令形式公布
公布法律、决议
全国人大议案审议与通过
1团30代表10常委:1团或者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只能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和质询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案和质询案的是10个以上的常委会成员
法院、检察院提议案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
本级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本级人大主席团
地方向本级人大提议案
本级政府、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地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案
5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乡人大提出议案,但提质询案需要10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提出
提出主体
国务院及各部委,最高院最高检
质询对象
由主席团书面答复或由受询机关领导人口头答复
处理办法
质询案
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人员,中央军委人员,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罢免对象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罢免案
一府两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撤职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
监督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常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释法律
立法权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问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授予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决定特赦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重大事项
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提名,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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