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价设备
2021-09-14 14:07:39 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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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不作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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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年383号)
《关于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管理问题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经署令235号、240号、245号修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目录文件:《关于修订<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9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目录商品税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年第493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年第38号)
文件依据
加工贸易合同(协议)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不作价设备图片、用途以及与该不作价设备手册关联的已设立加工贸易手册号码说明
说明设备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单证要求
是否先行设立使用该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是否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列明外商以免费、无偿方式提供使用,无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使用期限)
设备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则号列表》,如属于,不予立案。
设备的“征免方式”,若为直接进口,应填“特案”;若为结转进口,应填“全免”,随附说明中应注明结转设备原进口日期,并据此合理设定手册的有效期。
手册有效期(可根据设备合同有效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拟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商品编码前4位是否在经营企业的料件范围内
审核重点
设立
变更事项的原因说明
新增进口设备项的,单证要求同“手册设立”
不作价设备手册延期的,需提供相应的延期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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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后是否与变更原因相符
是否临近有效期,若临近有效期,新增设备,建议新设立手册。
变更
手册设立与变更
不作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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